晨报讯(记者莫春)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对拆迁补偿、被拆迁人的界定等都作了重大修改。昨天,建设部召开“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抓紧修订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正在加紧修改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据建设部房地产司司长谢家瑾介绍,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在四方面作了
重点修改:
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办法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新《条例》规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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