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1993年我表叔从市教育局退休后,因与儿子、儿媳关系不好,便回县城郊区建房居住。由于两家相隔不远,我和妻子时常照顾他的生活,他儿子只回来看望过他一次。今年4月,表叔遭遇车祸回市医院住院治疗,于今年7月不幸去世。我们在整理表叔的遗物时,发现了其去年所写的遗书,写明将其所建房屋遗赠给我和妻子。现该处房屋已于去年6月拆迁,拆迁
补偿费6万元已由表叔儿子领取,我要求他将钱如数按遗嘱要求退还给我,但遭到拒绝。请问,该遗赠房屋的拆迁费该归谁所有?赵大平
赵大平同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的法律效力发生于遗赠人死亡之时,而在遗赠设立与遗赠实现之间,往往间隔有一定时期。在此期间,特定的标的常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如遗赠标的物灭失、毁损、变造或遗赠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从而,遗赠标的在形式上已不是遗赠人所为遗赠中的特定物或特定权利。对于这种遗赠标的物发生变更后所产生的权利归属问题,继承法未有明确规定。但如果遗赠标的物只在形式上发生变更,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未发生变化,应推定遗赠标的物变更后所换得的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为遗赠标的,这在学理上被称为物上代位的推定。而且,这也符合继承法充分尊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你表叔遗书中的遗赠房屋被拆迁在形式上变为拆迁费,该拆迁费仍应按遗赠归你夫妻所有,你表叔的儿子应当予以退还。钟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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