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阴奋立 通讯员高俊山) 昨天,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一并设计、施工,满足购房人直接入住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
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施工到位后交用。
《草案》还规定,购房人自己进行装修的,提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装饰装修企业;如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购房人应在装修前将装修方案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家居装修完工后,购房人没有违反管理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保证金退还;购房人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合同扣除其保证金,同时要求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购房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装修现场管理,《草案》规定,购房人应于家居装修三日前,以公告方式将家居装修的时间、地点、装饰装修企业等情况告之相邻住户;装修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对邻居的影响。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家居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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