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虎子
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处罚,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但在楼市却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开发商不按期交房承担处罚,业主同时也跟着遭受不少损失。
违约金比例有“猫腻”
刘先生在西安城内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去年8月1日交房,但建筑工程至今还没有完成,房子不能交付使用。经过多方交涉,开发商才答应赔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已交购房款,从约定的交房期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刘先生房款总额为25万元,按一年期利率计算应为7207.52元。但实际上,业主是首付5万元,其余20万元做了10年按揭,平均每年共支出利息7511.6元;新房子没有交付使用,他们得租住别人的房子,一年时间房租支出7200元。房屋晚交付一年,实际损失14511.6元。减掉赔偿的违约金,业主净损失7304元。这位刘先生表示,拖期交房不是业主们的过失,却让业主受损失,多少有些不合理。
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造成刘先生遭受损失的原因是违约金与业主实际损失相差较大。其一是“一年期利率”和“10年按揭”所付利率有差别,其二是没有考虑房屋不按期交付,业主此间的房租等损失。
南郊的郭先生、张先生等也遇到不按期交房的情况,所不同的是开发商将购房合同中将违约责任“按一年期银行利率支付罚金”,用销售协议重新明确为:每拖期一月支付“总房价3‰”的罚金(实际相当于按3.6%的年利率),而“10年按揭”利息为5.58%,相差1.98个百分点,每年净利息支出就相差4950元。实质上相当于开发商用3.6%的年利率获得了利息为5.58%定期贷款。这样,开发商修改罚金比例的真正目的便昭然若揭。
买家难赢卖家
按照规定,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是要具备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许可证,但一些开发商自身的资金不足,土地出让金交不起,他们一方面想用购房者的钱去盖楼,另外也有施工单位给他垫一部分资金,当施工单位垫付不起时就要停工,另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赊欠等也可能会引起工程拖期。已经启动的项目就要停工,可这些开发商又希望继续这个项目,就只好收取更多的房款,用后一个项目的房款启动前一个项目。现在购房者逐渐懂得找律师,去咨询房地产管理部门,逐渐地对手续不全、资金不足的项目不再贸然地出钱了,开发商的这种融资方式也逐渐受到了阻碍,很多不具备实力的开发商订立合同后所承诺的一切也都实现不了了。一般来说,有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就可以做一亿元的项目,通过周转,预售3000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施工单位垫付1000万元,但现在有的开发商连500万元都没有,也想做一亿元的项目,这就很难保证工程如期完成。
不要放弃退房的权利
一位读者来到本报反映,他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去一年多,但房产商至今不能交付。他想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按照现在的施工进度,还不知几时能竣工,让他左右为难。
为此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据介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的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要求解除合同。假如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假如宽限期过后,开发商仍不能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但事实上,不少购房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合同这一条款时,忽略了退房的权利,仅要求房产商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另外有的房产商不能按期交房,利用个别购房者缺乏法律知识,直接向购房者发函或通过律师发函,就其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导致购房者轻易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放弃了退房等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所有这些都应引起购房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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