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快上海房地产发展和进一步推动住房消费,改善上海的投资环境,在今年8月1日推出了一系列拉动房产消费,推进上海房产开发的新举措,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面对这一新举措,一些人以为本市的房产市场对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再有任何限制,不仅与境内自然人、法人同等房价,而且在交易程序上也一样。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何谓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即从2001年8月1日起,本市已建和新建的住宅不分内、外销,统称为商品住房,它的销售对象统一为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很显然,所并轨的只是商品住房,其用途只是住宅。其他的房产,如划拨土地上的内资六类项目、办公楼、自建厂房与非居住房屋,如转让给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可办理交易手续。这是区别之一。
区别之二,购买商品住房的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管是现房、期房还是二手转让房,均需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公证。使用由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房产商与买受方同时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合同申请。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市、区(县)公证处均可受理该房屋合同公证。根据房产商或买房人的要求,公证处会派公证员到现场受理公证,办理商品住房公证。
区别之三,如果境外的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可以委托境内的有关人士前来代理签署合同,但必须持有效的委托书。所谓有效委托书,是指:1、境外自然人如果是外籍人士,须先到当地公证人事务所或律师楼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馆对该委托书进行认证;如果是中国公民定居、留学国外,则可到中国驻外使馆对该委托书进行公证;2、我国香港居民的委托书须经当地律师楼公证(该公证人必须是经中国司法部认可指定的,具有国际公证人资格),并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盖转送章;3、我国台湾居民的委托书须到当地法院公证并寄送副本。
此外,自2001年8月1日起,自然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签订的合同,交易手续费由原来按房价0.5%计算,改为每套收取人民币500元(买卖双方各承担250元);房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减半缴纳。而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商品住房,仍按原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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