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南京市物价局近日出台了商品房价格管理新办法,明确规定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实行价格审批制度,房地产经营者在预、销售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按审核批准的价格进行销售;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同时制定了商品房作价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3%,普通标准商品住宅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
自7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还采用了新的价目表,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房屋类别、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计价单位、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层次朝向差率、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套型简图。其中,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指列入项目规划图、建筑安装施工图,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如门房、地下自行车库等,应按项目标明建筑面积。套型简图应标明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和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其价目表等标价资料应由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经营者负责提供,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手加价。(王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