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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权,在此基础上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乃至农村社会都可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转让可成农地改革突破□
9月5日,经济学家厉以宁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指出:应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流转和抵押的办法,在法律上确认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变成事实上的长期权利,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权。
厉以宁已经讲到宅基地的流转对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义,但他的建议是从发展农村金融的角度提出的。实际上,更重要的可能是,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将成为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和契机。
据了解,宅基地管理制度已在重庆和成都进行试验。当地政府给农民发放了宅基地使用证和承包经营土地使用证,以引导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在我看来,对承包地的流转不妨积极试验,但需要相对谨慎、审慎一些,但宅基地不一样,大力引导和推动农民宅基地的转让不太可能形成太大风险,理由是:
第一,宅基地的转让主要在有条件转让的农民中发生,宅基地拥有者会自行规避风险。许多农民事实上已进城居住、就业,其在农村的住宅早已不再居住,如果国家允许和鼓励转让,这部分农民就会兑现宅基地的收益。或许这一示范还会影响到农村的邻居,但后者不太可能在没有另外的去处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农民有这样的理性。当然,在政策层面上依然需要设置必要的“防火墙”,以防止这种风险的产生。
第二,能够因转让宅基地而产生较大收益的,主要在城市郊区。这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比较高,城市化的推进不仅提升了土地的价值,也为这些地方的农民带来了较多就业机会。在真正容易产生风险的偏远农村,基本上不存在宅基地转让的市场需求,也就是说,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全可以从有条件的城市郊区开始并逐步推进,从而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不仅如此,对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乃至农村社会,都可能产生革命性的影响。这种革命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已经进城的农民,在转让宅基地的同时,一般也会转让承包地。如此一来,在农民进城较多的地方,土地就可以向种田大户手里集中,从而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只要出现这样的种田大户,还会促成附近中小农户承包地的流转,从而为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宅基地转让的受让方,可能是本地农民,但来自城市的居民将越来越多,条件是,在目前有大量城市居民到郊区农村违法购房的情况下,国家应尽快改变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到农村购房居住,必然带动农村服务业的发展,从而促成一部分农业人口进入非农产业,进而转让出承包地。较多城市居民来到农村与农民混居,还会促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较多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将带来农村房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并带来一些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其他项目。
如此一来,我们可以设想,在大中城市的周边远近郊区就会逐步形成一些城乡居民混居的聚居区,而且还可能吸引一些来自更远地区的农民。这里的居民可能还是以农民为主,但已经形成城市生活方式――这样的居民区,或许就是我们理想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蔡永飞 作者系民革中央调研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