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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五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6日 00:14 21世纪经济报道

  文/陈斯毅

  收入分配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

  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分配至少包括两个层次,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但是目前,人们对收入分配的认识还存在很大偏差,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即重市场调节,轻政府调控;重二次分配,轻一次分配;重宏观分配格局调整,轻微观制度和机制的建立。

  针对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深化初次分配制度改革,切实改变初次分配的体制性障碍和分配不公问题,着力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推进制度和机制创新,消除体制性障碍,实现分配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结果不公平)的趋势。

  首先,要冲破体制性障碍,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推进制度创新。

  由于受传统的城乡分割体制和企业内部多种用人制度的影响,目前不少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仍然存在着按员工身份进行分配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我觉得用人单位要冲破劳动用工和户籍等各种体制性障碍,在企业工资分配中全面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通过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切实改变按员工身份进行分配的做法。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问题,坚持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民主协商后,制定企业内部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案。不同类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但是对本企业所有员工都应当一视同仁,实行同工同酬,不能歧视。同时重视处理好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而实现分配起点公平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其次,要全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创新。在体制转轨进程中,我国把工资分配权下放给企业,不只是下放给投资者和经营者,而是下放给企业劳资双方。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仍存在着劳动力供大于求和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让企业老板单方面决定工资,他们受追求利润最大化本能的驱动,往往会千方百计压低劳动者的工资,赚取更多的利润,造成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和高低收入拉大的情况。因此,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把工资分配决定权下放给企业的同时,着力通过深化改革,依法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民主协商来决定本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分配水平等。然而目前要推进这一工作,还存在着劳资双方协商主体严重缺位的问题。国有企业工会只是作为企业的"职能部门"而存在,难以真正代表员工的利益。非国有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或没有建立工会,行业工会也基本没有建立,无法开展集体协商。深化改革,就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在这方面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新路子。

  再次,要继续深化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国企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政府监控机制的创新。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工资改革,除了打破垄断,强化税收调节外,当前是要着力研究建立完善符合国企特点的工资总量决定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决定企业可供分配的工资总额,使其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其次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不同岗位之间的分配差距,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这些制度一旦建立,需向职工公布,以形成自我约束机制;第三,要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形式、水平和增长幅度。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监控。通过上述三项制度创新,形成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以及政府监控机制,以保证其工资分配公平合理并与效益保持大致同步增长,防止企业通过过高的分配侵蚀利润,以促进社会各行业和企业间的分配公平。

  再有,加快工资立法,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实现各类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的制度化。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工资决定机制。因此必须加快工资立法,从法律上规定,在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证职工工资收入同步增长。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分配决定方式和增长方式。对国有企业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保证职工工资随效益增长而增长;对非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实行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的办法来决定工资增长水平和速度问题。其次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经集体协商依法确定的工资总额,允许全部进入成本,税前列支。第三是要定期调整税收起征点。目前,税收起征点过低,不仅抑制了企业分配的水平,而且也抑制了职工实际的工资收入水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税收起征点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以保证职工工资的实质增长,防止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增长后,国家又通过税收形式把职工个人收入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

  最后,要继续深化工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在全社会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要求,我们应当在工资分配管理机构、体制、方式上进行重新设置定位。首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建立健全一个综合协调管理企业工资分配的职能部门。其次,要通过科学制定工资政策和增长计划,及时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调控。第三,要依法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保障水平。原则上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工资水平偏低的地方,可以每年调整一次,直接推动工资增长。

  此外,政府在宏观层面还要重视处理好个人收入、企业收入与国家收入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上都要适当减税、让利于民。通过适当减税,适当降低国家财政收入所占的份额,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当前要重视抓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以实现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的创新。

  (本文作者供职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系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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