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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江:劳工保护的欧美经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5:41 《环球财经》杂志
文/王一江 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际,部分企业抢先采取了的一些非常之举,如华为的辞工风波,于是,劳工保护问题最近受到舆论界、学术界乃至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劳动立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问题是,立法应该重点保护劳动者什么?保护到什么程度?对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数十年立法的经验。 一战后,为了抵制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欧洲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最低工资、劳动福利等保护劳工利益的立法。二战后这种倾向在一些欧洲国家有进一步加强之势,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德国。德国的劳动立法很多很杂,涉及聘用、使用、管理、培训、工资、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等内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各个方面,其结果是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很低。在德国,如果一个工人年龄在40岁以上,或者连续为一个企业服务15年以上,只要不犯大的错误,企业就很难解雇他。 欧洲许多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实行了“劳工参与”、“政府干预”和“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的“福利国家”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劳工组织在企业和社会层面,都参与到与劳动力市场和经济发展有关的各种决策当中,政府也对经济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广泛地实施干预。 这种体制从短期来看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机制对劳工不利的因素,增进了劳工的利益。但就长期而言,三位一体的“福利国家”体制,通过多个机制,造成了长期的高失业和经济发展的缓慢,事实上不利于劳工的利益。 时至今日,多数欧洲国家,对三位一体的“福利国家”体制带来的问题有深刻的反省,民意的主流是减少政府干预,减少社会福利,推行市场化改革。上世纪80年代英国在撒切尔执政期间完成了这些改革,从此走出了几十年的“英国病”时期,经济开始具有活力。同期,爱尔兰也以加入欧盟为契机,废除了众多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使爱尔兰成为欧洲经济中的佼佼者。 不少人以为欧洲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都是严格立法,限制雇主解雇员工的,这是误解。北欧国家丹麦,环境优美,社会安定,堪称和谐社会的典范。就在这个北欧国家,雇主解聘员工,历来都是比较自由的。因此,丹麦的长期失业率,在欧洲国家始终处于最低水平,基本与美国相当。 美国一贯强调自由市场的作用,保护资本的利益,是典型的“以资为本”,对于工人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就连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些保护劳工利益的立法,美国都没有。虽然美国也有工会组织,但相对于欧洲而言,美国的工人运动一直比较弱。相对于日本和德国而言,美国的工人在企业内部的地位也是最低的。美国的工人,在企业里没有什么决策权,就业保障比较差,工人的流动性也要大得多。 尽管从法律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角度看,美国工人受到的保护最少,但美国经济发展的状态比其他国家好,长期持续繁荣的经济为美国工人提供了最好的利益保证。美国工人的工资收入比较高,而失业率又长期比较低。大多数时期,美国的高工资是与低失业联系在一 起的,而欧洲的高工资则是和高失业联系在一起的。显然,在实现充分就业这个方面,美国的劳工制度要优于欧洲。 劳动力市场有两种市场失灵的情况:一是雇主的短期行为。雇主可能会过度和不恰当地使用劳动者,比如劳动时间过长、强度过大、劳动场所不安全等等,使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最终造成社会问题。二是合同的执行。劳动合同和其他任何合同一样,都存在合同的可信度、合同的执行问题。如果合同不能有效执行,那么任何一个市场都不可能运行良好。 对于这两类情况,政府应该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合同的执行,政府应该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合同没有履行,告到法院,法院再进行处理。对于雇主的短期行为,则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来解决。运用行政干预事先防范,出现问题之后,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显然政府的行政干预,只应该局限于解决雇主的短期行为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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