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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价格改革模式是怎样出现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 03:47 经济观察报

  张军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在上篇文章里,我记述了“莫干山会议”,尤其触及到了价格改革方案形成的一个片段。其实我的本意是想突出,在改革的早期阶段,我们有一批年轻学者实际上参与了30年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不幸的是,若干年之后,部分参与者之间还是就价格双轨过渡思想的“发明权”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与争执。

  1988年,正当中国经济改革10年之际,华生、张学军和罗小朋在《经济研究》杂志连续三期发表了“中国改革十年:回顾、反思和前景”的长篇论文。在“回顾篇”里,他们再次提到莫干山会议和价格双轨制思想的形成过程。但是,他们的这一文章立刻遭到了石小敏和刘吉瑞的批评和商榷。石小敏和刘吉瑞1989年2月在《经济研究》发表的文章“经济学家首先要尊重历史和事实——评华生等《中国改革十年(回顾篇)》”中指出,中国的价格双轨制形成于1984年之前,是1979年以来在农产品价格和其他一些商品价格方面已经实行过的改革方法。至于生产资料价格的双轨制,他们认为在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扩权十条”中就明确认可了,而这比 “莫干山会议”早了4个月。

  不过,笔者最近就价格双轨制的形成过程在与张维迎的交谈中又发现,当时在西北大学读书的张维迎在1984年4月21日曾写就一篇“以价格改革为中心,带动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文章。文章写好后经茅于轼先生推荐发表在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

能源组在1984年6月的内部参考《专家建议》(三)上。这篇文章提出,中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应该参照农副产品价格改革的办法,实行双轨制价格,旧价格用旧办法管理,新价格用新办法管理,最后建立全新的替代价格制度。同样,从时间上看,这篇文章的写作时间距离 “莫干山会议”也有4个多月,而且是我看到的在研究文献里出现价格双轨制字样的最早的文字。

  当然,对我们所有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双轨价格的形成在经验上早于理论研究。在1984年的莫干山会议之前,部分农产品和一些生产资料的价格就已经在客观上形成了双轨并存的局面。是这个重要的经验现象进入了一些参加莫干山会议的年轻经济学者敏锐的视野,使他们看到了双轨过渡有可能作为实现价格市场化的可行策略的价值。

  那么,这些早期的价格双轨现象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在1984年之后,随着价格双轨过渡被中央采纳成为价格改革的基本策略,价格双轨制是否推动了中国的价格促进体制的形成呢?对于这些问题,我曾经在1997年出版的 《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一书中做了分析。关于价格双轨制在经验上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以及造成的问题,经济学家之间至今仍有严重的评价分歧,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来讨论。在这里我侧重记述价格体制在实际上是怎么会形成双轨价格并存局面的。

  我在 《双轨制经济学》书中谈到,1984年之前,一些产品的价格出现双轨并存的现象与改革初期产品分配(流通)体制和增加生产者自由权(经济分权)的激励改革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1978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1957年的 “大跃进”和1966开始的“文化大革命”等运动,中国经济的中央集权的程度大大削弱。这就使中国的计划经济与前苏联模式有了区别。苏联的企业在产供销上都由中央的专业部 (中国的计划官员习惯于把这个称作 “条条”)垂直进行,这是标准的集权管理模式。而由于行政分权的原因,除了中央集中管理一部分企业之外,中国从省(市)到县的各级地方政府(俗称“块块”)也都负责管理国有企业。许成刚和钱颖一曾经把这个计划管理的组织结构类比于一个多部门的公司治理结构,即M-型公司。

  这个由于行政分权演化出来的条块结合的模式对1978年之后的经济分权和局部的市场化改革无疑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分权还只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性分权,而没有涉及向微观生产者的放权,因此,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当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在计划配额之外进行交易的成分,尽管那时在隶属于不同计划管理者的国有企业之间时常也会进行实物性的物物交换或串换。

  经济性的分权,也就是向生产者的分权,开始于1979年。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了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享有自销权。这是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重要起点,也是改革计划分配体制的关键一步。根据我在《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中提供的资料,这个规定让生产者开始享有很少的、但却是重要的“计划外”的决策自由。按照这个规定,企业自销产品的范围仅仅局限在而且必须是按照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和商业与物资部门不收购的超储积压产品。

  依照陈共炎和乔刚在1994年联袂撰写的论文 “产品市场的形成与价格改革”提供的证据证明,即使这个允许生产者自销的产品也面临严格的界限,但是到1984年,企业自销的产品范围很快就扩展到了几乎所有国家计划分配的生产资料,而且企业自销的产品所占比重不断上升。

  1981年,照顾允许油田超基数生产的原油可以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自行出口。这个政策很快使得出口原油的同一油田出现了两种价格。1983年,国家用允许出口原油“以出顶进”,在国内加工生产成品油,按国际市场价格在国内销售。这就又出现了成品油的双重价格。根据经济学家张卓元提供的准确数据,也是在1983年,政府为了鼓励煤炭企业增加煤炭产量,对22个矿务局(1984年又扩大到本世纪末37个)实行了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加价25%-50%。很多经济学家都提到的“扩权十条”,指的是1984年5月由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决定》,这个“扩权十条”是在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 《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进一步放权。

  在这个“扩权十条”中规定,凡是属于企业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和完成计划数之后的 “超产部分”(所谓“计划外”),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范围内可以由企业自行定价,或者由供需双方在规定的幅度内协议定价。1985年1月,国家物价局与国家物资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联合发出了《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在“通知”中进一步取消了原定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限制,允许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计划外”的产品。“通知”同时规定,对于那些在1983年以前有权取得计划内调拨物资的国有企业,以1983年的调拨数为基数,仍然按照调拨价享受生产资料的计划供应,而超过这个基数的部分,则要按照市场价格从市场上自行购买。可以说,到这个时候,在工业领域,生产资料的价格双轨制安排正式合法化了。

  在1985年2月-11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和北京青年经济学会主持了对429家国有工业企业的价格双轨制的有关调查,并收录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综合调查组编写、1986年出版的 《改革:我们面临的挑战与选择》一书中。调查发现,1984年这429家企业的平均自销率 (即自销产量占全部销售产量的比率)为30.08%,主要原材料的市场采购比率为16.41%,而到1985年1月-6月,后一比率上升到了43.8%。

  由刁新申基于这个调查所撰写的研究报告“价格:双轨制的作用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对双轨价格如何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决策和行为做了很好的分析。他写道,双轨制的含义是,企业计划内生产的产品和计划供应的物资按牌价调拨、买卖和分配,计划外部分则按市场价销售或购买。在此情况下,企业无论是增加或减少生产品或投入品,其增减变化部分的价格实际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也就是说,企业计划外每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品,就可以获得一份按市场价格出售这部分产品的收益;而每节约一个单位的原材料耗费,就等于少到市场买一份市价原材料,从而也就等于按市价标准获得一份节约收益。于是,企业进行生产决策时,可以按市场价格而不是按牌价对自己的增产和节约进行评价,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市场价事实上已对企业的边际产出和投入发生了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边际作用,形成了调整短期供求的信号和影响力量。

  (预告:下期专栏内容是关于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功过争论与 “配套改革”动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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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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