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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生:经济学视野下的腐败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16:05 《经济导刊》

  文/李正生

  在经济学家看来,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上至达官贵人下至贩夫走卒,都是具有私人利益目标的经济人,他们通常全将比较成本——收益作出理性的选择。因而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错位和背离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便有可能发生。

  腐败成本低而收益高

  经济学认为,任何人类行为的选择都伴随着相应的成本效益计算,在腐败活动中,包括政府官员和行贿者在内的当事人都是通过私人成本和私人受益的比较而做出决策的。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角色是导致腐败的心理根源,我们要根治腐败就必须加大其腐败成本,减少甚至消灭其腐败的收益,使得他们不愿意、不敢于、不可能通过腐败来谋取私利。

  我国目前之所以会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究其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低而收益却很高。导致腐败成本低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举报率与立案率偏低,使腐败分子心存侥幸而恣意妄为。目前群众所举报的腐败案例概率与社会上实际存在的腐败风气相差很大,有些举报虽然比较具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立案。(2) 成案率低使腐败分子不能及时得到惩罚,在执法上过于手软,党、政纪处分中严重警告以下偏多;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处分中判缓的偏多。(3) 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使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严。更有腐败官员以腐败收入贿赂有关领导干部,使违纪者逃脱党纪国法的制裁。(4) 办案手段的落后也造成了违纪的低成本、低风险。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智能化,而检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却主要还是采取以政治攻势为主的办法,这显然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产权结构不明晰,政府权力过大

  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以及交易权等多项权能。产权理论是研究在资源短缺的条件下,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确定产权结构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交易成本。不同的产权安排对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不一样,同时不同的产权安排也将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诺思曾指出:“私有产权能对政府行为形成一种制约,而过大的公共领域必然会增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对于转型期的国家,在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的架构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政府在市场化进程中一方面确实通过改革减弱很多行政权力,但另一方面市场和社会并没有充分发展起新的协作模式,以弥补这种框架所形成的制度缺陷或制度真空。由此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些党政机关和权力部门经商办企业,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成为非正规的市场经营主体。这些现象的出现与没有严格划分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没有明确的法律去规范他们的界限和范围有关。致使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不分,高度一体,政府成了“万能政府”,统治一切。

  政府制度供给与社会实际制度需求不平衡

  从供求关系来看,制度均衡就是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①然而我国目前在腐败问题上明显存在着制度不均衡问题。一方面,制度供给小于制度需求致使腐败发生。如检举机制不完善,法纪松弛,惩治不利,执法不严,使得腐败势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制度供给大于制度需求致使腐败发生。我国目前大量政府规制的存在就是制度供给过剩的表现。规制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培育公民尊重法理权威和规则的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政府规制也会产生经济租金。

  政府规制与腐败之间的联系有三个链条:其一,政府规制权干预市场形成了大量的寻租机会。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带来的垄断地位不容易长期保持,然而政府干预市场形成的经济租金可以长期保障企业的超额收入,这就诱发了企业家为了获取或保持政府给予的垄断地位而争相向政府官员行贿的动机。其二,政府规制基准模糊,掌握市场准入资格认证权的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人们对资格认证的结果不可预期,更强化了争相贿赂政府官员的心理。在模糊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基准面前,能否获得政府认可完全取决于政府官员的态度。近20 年来,我国随着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事项的日益增多,对政府官员贿赂的成本在不断加大。其三,政府规制程序复杂,不透明。政府官员以各种借口拖延批准市场准入许可。人们普遍感到要推动一项事业必须面对非常复杂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繁多的手续,而用贿赂作为润滑剂可以大大提高政府办事的积极性。而且贿赂官员还可以使非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可以一次性解决很多难题。

  反腐败的有效措施

  建立契约经济,降低交易成本

  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是要建立契约经济。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契约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等规则。政府作为人民群众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人民群众之间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人民将权力赋予了政府,政府必须遵守契约,合理公正地行使权力。建立契约经济中的政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信用政府,二是建立法制政府。

  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减少引发腐败的制度源

  我国行政腐败的发生主要原因是现行制度上的不均衡,对政府官员约束的制度供给不足,而对扩张其权限,限制市场主体的某些制度又过分供给,这些都成为了腐败的制度源。“以制度创新根治腐败就是通过制度制约把以寻租为特征的腐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首先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第一关,应完善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有法可依。10年来我国起草、制定了3000多项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

  其次,减少可能造成腐败的制度来源。我们要规范政府权力,减少政府规制。首先应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立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出准确、科学的规定,以便于具体操作起来能够适度把握,减少主观随意性。其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市场准入。应当继续清理审核精简国务院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大力推进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到改革的上下衔接和协调。而应当使企业和公民真正受益。可以设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吸收企业界和各界民众代表参加,按照民意改革呼声最高的审批事项,使改革符合社会的实际要求。

  大幅度提高腐败的各种成本

  首先,增加对腐败行为的罚款,加大追查力度。我国在对腐败行为进行惩处的时候,很少利用罚款手段。在许多大案的查处过程中,当腐败分子被缉拿归案时,发现他已经将腐败所得挥霍一空,国家遭受了巨额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在许多案件中,由于腐败者涉入程度不深,涉案金额较小,在追回腐败所得之后给一些纪律处分就算结案了,腐败分子并没有受到什么实质性的惩罚,这必然会鼓励其他

公务员的腐败行为。此外,对于行贿者的经济处罚力度也不够。腐败是肮脏的权钱交易。中国官员腐败典型案例表明,经济收益较高的一方是行贿者,“以少取多”,即所谓的“送去一只鸡,换回一头牛”。必须加大对腐败官员的经济惩罚力度,不但要追回非法所得,还要进行罚款。目前,腐败官员越来越多地将其腐败所得隐藏到其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的账户中,这样,他们在受到怀疑的时候,就可以声称对这些财产不具有支配权,从而使得国家无法追回这些非法所得。近年来出现的另一个趋势就是将腐败所得转移到海外,利用瑞士等国的银行保密法作为护身符,隐藏腐败所得。于是,在出狱之后,甚至在入狱期间,他们及其家庭又可以享用这些非法所得。既然腐败公务员的家庭从他的腐败行为中获益,他们就必须与腐败的公务员一起承担对腐败行为的经济处罚成本。

  制造舆论压力,增加腐败者的精神成本。腐败的公务员有两种精神成本,一是可能被发现的心理负担,二是被发现或被惩罚之后的“臭名远扬”,“身败名裂”,这些正是他们为腐败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当公众和社会对腐败的政治压力与日俱增时,他们的精神成本会相当高。使他们付出高昂精神成本的最重要措施是将行贿者和受贿者信息“公布于天下”,即对腐败分子的罪行予以公开,从而对犯罪分子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一些国内外关注的大案要案要予以公开审判、公开披露和公开报道,不仅要使贪污者经济受损,而且要使其承担名誉损失;不仅使其个人名誉受损,而且使其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

  (作者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在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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