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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人的经济秉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4:21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作者:周 诚 人的经济秉性的双重性:利己与利他 人是否具有利己与利他双重经济秉性,二者的相互关系如何?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有关这一问题的基本的理论,然后才有可能对于实际问题进行清醒的、客观的分析。 斯密在出版《国富论》一书的17年前,在其《道德情操论》(1759)一书中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而且,斯密还认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个成员”,“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有人判断,斯密在其两本不同的著作中的观点是根本矛盾的,原来的观点可能已经自我否定。其实,斯密在出版《国富论》之后,还不止一次修订《道德情操论》,这足以证明他始终坚持两书的观点。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A·森所指出的:“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伦理学与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早就指出:“人们也能做出利人的贡献,……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最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经济学原理》)。 概括而言,以上所述表明,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而非仅仅具有利己的秉性。那么,怎样证明上述论断呢?笔者概括相关学者们的长期研究,对此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出答案。 第一,利他秉性是人类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在自然环境中要维持生命、改善生活,通常不可能像鲁滨逊那样“单干”,而必然要在不同程度上,结成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群体,进行广泛的合作,而利他秉性便是人们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之间的合作秩序,依靠由人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对于破坏合作行为的惩罚行为而得以维持;利他秉性也能够通过整体间的补充机制而获得相对的进化优势(参见S·鲍尔斯等:《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这一观点已经为行为经济学者的大量实验所证明。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以大量的大学生为对象所做的几百次有偿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注重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齐良书:《纯粹利他与经济学》,2006);“有关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的困境’博弈中,合作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人们清楚地理解他们的目标所在,并希望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认识到了成功的相互依赖性,从而关心他人的目标。”(A·森)。像日本那样的一些在生产效率方面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遵循自利理论的证明;然而事实上,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A·森)。 第二,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大部分人带有利他基因。以色列希伯莱大学心理学家爱伯斯坦的研究,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行为的基因;而且,调查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人携带着利他基因(田学科:《心理学家首次发现:人类利他行为与基因有关》,2005)。至于人普遍携带利己基因,则是生物学早已证明了的。显然,这是基础性自然科学研究给出的过硬的证据,与仅凭情感好恶而做出的论断大相径庭。大部分人带有利他基因这一点表明,人们在长期合作中产生的利他秉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代代相传的特征。 以上列举的关于利他秉性存在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人的双重秉性展示了广阔前景。简言之,种种科研成果有力地肯定了大部分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秉性,即有力地否定了“人性唯私”的陈旧认识和相关理论。从而,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人的利己与利他问题:大部分人既不是天生的纯粹利己主义者,也不是天生的纯粹利他主义者,而是“利己—利他”二元主义者。本文前面所列的斯密的两种观点的“矛盾”,实际上恰恰反映了这种客观情况。我国古代长期存在过的“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两种对立观点的争论,从现代科学所给出的答案来看,两者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既然如此,我们关于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的全部分析,都不能背离“人性二元论”这一基本前提;无论是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问题的探索,都是如此。 在明确了一般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秉性的基础上,下面对于这两种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及其相互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利己”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行为——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行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行为——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联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也可区分为不同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行为——即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人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不过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此外,其中还包括一种“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其二是“舍己利人”型行为——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其具体表现是,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其三是“综合利人”型行为,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这是很广泛地存在着的。 有一种理论认为,人的利他行为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一切利他行为均可纳入利己行为的范畴。笔者将此种理论称之为“利己偏执论”。例如,《外国经济学的新进展》(吴易风等主编,2002)这一文集中的一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行为人中的利他主义者,……他的行为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满足了其它什么人的偏好。因此,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是一种从利己动机出发的行为,这种行为及其结果可以表现为利己,也可以表现为利他。”又如陈孝兵也认为:“人的本性的外化就体现为人的行为,包括了利己因素,也包括了利他因素。……利己因素和利他因素,进而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同出自最为根本的惟一不变的利己动机。”(《现代经济人批判》,2005)。持此种观点者所持的逻辑是:凡自主选择其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出发点即属利己。那么,难道在一般情况下,有哪一个神经正常、神志清醒的人的行为,不是自行决定的?难道皆为利己?这种完全不顾基本逻辑规则的利己偏执论,真是匪夷所思,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社会对于人的经济秉性的影响和调节 人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社会人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存在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社会群体”,小到家庭、家族、邻里,中到社区、团体(或“单位”),大到国家乃至国际“大家庭”,简言之即大小不同的社会生活范围。尽管一般的人利己与利他两种秉性并存,但是人的秉性必然会明显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和调节,从而会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得利己或利他倾向强化或弱化,也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人的各种性质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健康发展,也必然会主动地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反对、中立的态度。正如有学者指出,“共同体通过支持与社会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如诚实、互惠、朝着共同目标合作等方式克服搭便车问题,同时也惩罚了‘反社会’行为。”(S·鲍尔斯等:《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1998)。 社会对人的秉性的影响和调节,从性质上来看有正面与负面之区别——既可能发生正面的影响和调节,又可能相反。从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广度上来看,此种影响和调节又可区别为不同的范围,包括宏观范围的(主要指国家)、中观范围的(主要含邻里、社区、团体、工作单位等)以及微观范围的(除了个人以外主要含家庭、家族等)。 就宏观范围而言,第一,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她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人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利他。为此,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鼓励一切利他行为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舍己利人”行为——毕竟社会的健全发展,确实需要广泛的利他行为而不是相反。而且,社会必然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于惩罚一切“损人利己”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这也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需。正如C·诺斯所说:“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994)。 第二,社会对于“专门利己”与“专门利人”两种极端倾向,必然要区别对待。 其一是,社会如何对待“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言行。社会对于此种言行必然会予以排斥,使之不可能自由泛滥,以便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在结果上使得一般的人在客观上不可能仅仅是追求个人的利益而完全不顾他人利益。当然,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甚至泛滥,从而要求社会要不断强化伦理教诲和法治管理。尤其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尽管大多数人带有利他基因,但是毕竟还有少数人仅仅带有利己基因。对于这种秉性纯粹自私自利的人,社会当然要更加强化约束和教化,使其收敛利己言行,效法利他言行。换言之,社会环境即使无助于改变人的利己的秉性,但是也会约束、诱导人的言行,使之在客观上、在不同程度上“弃恶从善”。 其二是,社会究竟如何对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言行。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会不断涌现,诸如岳飞、文天祥、董存瑞、黄继光、焦裕禄、雷锋、华益慰等等古往今来的英雄、模范人物,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崇敬这些出众的利他人物,最根本的是其崇高的精神境界并非平常人之所能企及。但是,社会必然会不断地宣扬这些人物,以便不断教化众人。 就微观范围和中观范围而言,其基本内涵与宏观范围相似,但是其侧重点在客观上必然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就个人来说,尽管多数人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秉性,但一般人的行为,必然是把自利置于首位,各个“单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也必然是如此。这种状况应当说是很正常的。至于县、市、省等行政区,也属于中观社会利益单位,但是,除了地方主要官员之外,一般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并不将行政区的利害与自身的利害直接挂钩。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本文前面所论述的整个社会所应当承担的担子,是责无旁贷的。 在我国,广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是完全正确和完全必要的,这不仅适应社会上多数人发挥利他秉性的需要,而且对于少数秉性完全自利者,也会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简言之,繁荣、和谐、共富社会的建设,既离不开利他秉性的充分发扬,也离不开对于利己秉性的反向诱导。 结束语 由以上所述可得出的基本结论如下:第一,科学研究证明,多数人具有利己与利他两种秉性,这不仅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极其重要的客观依据,从而对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应当给予广泛的高度重视;第二,经济学界对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应当给予更为密切的关注,使其走出“象牙之塔”,走向理论与实际紧密相结合之路,这是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第三,承认并鼓励“利人利己”言行,充分肯定“舍己为人”言行,坚决反对“惟利是图”“损人利己”言行——这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基本准则。换言之,我们如果片面地把“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普遍道德标准加以提倡,那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其结果必然是徒具形式;反之,如果听任“惟利是图”“损人利己”大行其道,则必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祸国殃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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