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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明:公平是否意味着平等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5日 12:38 解放日报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王海明

  问:日前,温家宝总理指出,“逐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之一。我想,更好地实现这个历史任务,离不开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准确理解。现在,有人认为,社会成员各有差异,公平正义中理应包含差异;也有人认为,既然是公平正义,首先应体现人人平等原则。想问问看,公平就是平等分配吗?

  ———上海浦东花木 王佟

  答: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概念。只不过,正义一般用在比较庄严、重大的场合;公平与公道一般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日常领域;公正则介于正义与公平或公道之间,它比公平和公道更郑重一些,比正义更平常一些,因而适用于任何场合。所以,公正是最一般的称谓,可以代表正义、公平和公道。回答公平正义是否意味着平等分配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了解究竟何谓公正?

  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正的实质,全在于平等;公正就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行为,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行为。通俗些说,公正就是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你给我穿靴,我给你搔痒,亦即等利交换,这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公正;恶有恶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亦即等害交换,这是反面的、否定的、消极的公正。在人类纷纭复杂的利害交换行为中,何种交换最为根本和重要?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是公正的根本问题;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原则,是公正的根本原则。

  那么,社会究竟应该怎样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公正的?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究竟是什么?

  不难看出,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因为权利与义务分属“索取”与“贡献”这两个概念。权利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义务是应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显然,贡献在先,索取在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因为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尔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索取):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之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依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和权利的依据。当我们依据贡献对每个人的权利———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乃是“平等”: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或文盲之后才来缔结、创建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而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是结成社会的一分子、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创建。所以,每个人不论其他具体贡献如何,最低限度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分子、一个人所应该得到的东西: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亦即所谓基本权利。这正如英国学者潘恩所指出的,分配给那目不识丁的老百姓与那名震寰宇的大总统同样多的基本权利,就决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必须偿还的债务。因为,“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这样一来,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分配,不但未违背而且恰恰是依据按贡献分配权利的原则。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非基本权利分配应该比例平等。这是指,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多少,与自己所作出的贡献的多少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换言之,谁的贡献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这样,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之比例与每个人所作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却应该完全平等;或者说,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大小与自己所作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就是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举例说,张三作出一份贡献,应享有一份权利;李四作出三份贡献,便应享有三份权利。这样,张三与李四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是不平等的,但是,张三与李四所享有的权利之比例与他们所作出的贡献之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

  因此,社会固然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但是,这种非基本权利不平等的分配应该完全依据贡献的不平等,从而使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与自己所作出的贡献的比例达到平等。为了做到这一点,在这种非基本权利不平等的分配中,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的补偿原则所主张的,获利较多的强势群体还必须给较少的弱势群体以相应的补偿权利。因为获利多的强势群体比获利少的弱势群体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社会合作”。这些获利较多的强势群体的贡献之中既然包含着对共同资源的较多使用,因而,也就间接地包含着获利较少的弱势群体的贡献。于是,他们因这些巨大贡献所取得的权利,便含有获利较少的弱势群体的权利。所以,便应该通过

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从获利较多的强势群体的权利中,拿出相应的部分补偿、归还给获利较少的弱势群体。这些补偿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也是公平的体现。

  基本权利完全平等与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显然是平等原则的两个侧面。可以说,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每个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的比例,应该完全平等。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公平正义就是平等分配。但是,权利的平等分配,正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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