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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12:54 北京日报

  徐庆全

  “私营经济”这个词,在1956年前共和国的话语体系里,曾经出现过两次:一次出现在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临时宪法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曾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一次是出现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里——一方面仍旧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又规定了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等政策,并且指出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之的发展方向。到1956年中国实行工商业改造以后,此后的三十几年,不仅私营经济再没有它的合法容身之地,从人们的概念和话语中完全消失了,而且“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成为中国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固有认识。

  “文革”结束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突然获得了“松绑”的机遇,私营经济又悄然崛起。相对于原有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准确的表述,那时应该是个体经济)就像是封建社会传统大家庭的“庶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政治意识的阴影里,自然要引起一番争论。至于一张“准生证”的取得,则经历漫长的时间。这一过程充满了艰难、风险、痛苦和辛酸。

  “盲流”与个体户:私营经济的萌芽

  20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十年浩劫的中国,百废待兴,8亿多饥寒农民的生计,像沉重的大山压在中国决策层的心头。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农民拥有承包土地权,第一次有了自己的经营空间。经营积极性高涨的农民,劳动的生产率成倍提高,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大呼隆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农村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劳动力剩余,就要自发寻找出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中央顺乎民意的政策,给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三条出路:一条是进入正在迅速发展的社队集体所有制工业;一条是给承包大户当雇佣劳动力;一条是进城拾遗补缺:到城里贩运、出售来自农村的农副产品以及开设饮食服务摊点。

  给承包大户当雇工,催生了农村的个体经济,在下文中提到的陈志雄、高德良等人所遭遇的雇工之争,即属此例。进城拾遗补缺,则催生了城镇的个体经济。比如,人均占有土地不到半亩的温州人,是全国较早地自发进城贩卖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他们的足迹遍及全国,从而赢得了一个“到处钻”的称号。而贩卖鸡鸭等农产品的农民,则不但催生了以长途贩运为主的个体经济,而且催生了城里的被称为“二道贩子”的个体户。但是,这些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虽然用他们辛勤的服务满足城镇居民的生活,并且在若干年后开创出一块私营经济的天地,但在传统的意识形态下,他们只获得了一个“盲流”的身份。

  在城镇里看到“盲流”的身影的同时,城镇里也呼啦啦地出现了一批不被称为“盲流”的闲人:800万回城知青和城镇失业大军。政府的安置毕竟是有限的,为了让他们能自谋生路,政府为他们打开了个体经营的大门。197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从此,中国出现了“个体户”这个名词。

  “个体户”是为解决个人温饱问题而情急之下产生的。当年,以国人固有的“兴无灭资”的传统意识来看,“个体户”虽然缓解了社会矛盾,但它的发展壮大,必然是形成资产阶级的温床。因此,即使在中央看来,在承认个体经济长期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时,仍然必须明确限制其活动范围和规模。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的通知指出,“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1981年7月1日,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请两三个,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既承认“个体户”有雇工的必要,但又想防止其扩张,用一个只允许“轻微剥削”的“紧箍咒”,把“个体户”限制在小规模、边缘性、个体范围的经济活动中。

  给个体经济念“紧箍咒”:“七上八下”的雇工之争

  尽管对个体经济有这样那样的限制,但“有苗不愁长”,个体经济的生命力却出乎意料地旺盛。1979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而且,随着个体经济业务的扩大,“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的规矩立即被打破,“雇工”这个在中国绝迹的、在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色彩的词汇出现了。一些人觉得应该念念“紧箍咒”了。因而出现了现今看来比较可笑的“七上八下”的雇工之争。

  1979年,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辛苦一年,稍有斩获,自然喜上眉梢。1980年,他扩大再生产,跨越两个大队,承包141亩鱼塘。承包范围扩大,夫妻俩干不过来,就只好雇人,雇请固定工一人,临时工400个工日。1981年继续扩大经营,承包面积达497亩,雇请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日。

  在当年,像陈志雄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广州第一批个体户之一的高德良,1980年4月下海创办“周生记太爷鸡”,做了不到半年就雇了6个帮工。而安徽著名的“傻子瓜子”,自挂牌以后生意就很兴旺,经营者年广久也雇请了一些无业青年当帮手,到1979年底,雇工达12个。

  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的举动,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19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准雇工”。陈志雄、高德良、年广久等人也遭到了空前的指责,“剥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乱飞。指责他们的人,除了以往朴素的无产阶级感情之外,其主要根据即是来源于这一文件精神。

  于是,陈志雄的事情,一下子闹到了《人民日报》。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一文,介绍陈志雄承包集体鱼塘的情况后说,此事有分歧,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争论的焦点是:“雇工算不算剥削”?“能不能跨队承包”?为此,《人民日报》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展开讨论。讨论历时三个月,至8月30日结束。作为我们最高级别的党报,集中用二三十篇文章来评议一个农民的行为,可以见出对此的重视,见出在特定历史环境里我们对“雇工”的成见,见出当时人们视个体经济为洪水猛兽的恐惧。讨论中,大多数人认为,陈可以跨队承包,也可以雇工,雇工也不算剥削,因为他的“收入比其他人高,主要是多劳多得,是无可非议的”。

  这种结论的得出,还是因为找到了老祖宗的话作为依据的。讨论中,有人马上联想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做出过的那个著名论断,“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明确地划分“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他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是为资本家。这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在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理论中,“七上八下”是一条铁定的界线。而陈志雄恰恰没有越过这条界线。至于雇工达12人的“傻子”年广久,则不在报刊讨论之列。这大约是当年办报人的聪明之处:如果讨论年广久的行为,按照“七上八下”的话语体系,“雇工”这个新生事物也就被一棍子打死了。不过,“安徽出了一个叫年广久的资本家”、“年广久是剥削分子”的流言一时传遍安徽,在政府官员中也广为流传。流传归流传,并没有人来禁止他的经营行为。

  不过,即使没超过“七上八下”的界线,在当年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下,陈志雄的行为注定还要有争论。

  1982年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农业生产责任制讨论会上,广东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两位与会者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再次认为,陈志雄的大户承包已经不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而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经营,其资本主义性质是非常明显的。新华社记者以这份报告为根据,写成《广东沙浦公社出现一批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承包大户》一文,刊登在1月17日出刊的《国内动态清样》上,引起了重要领导的重视。一位中央书记处书记批示道:“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广东省委对此有些不以为然,但还是要对此作出答复。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肯定了陈志雄的承包方法和经营方式,认为“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报告同时强调:“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

  广东的态度,为私营企业的雇工政策撕开了第一道很小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私营企业命运的小口子。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两年到了,邓小平还是说:“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中央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郑炎潮、任仲夷首倡“私营经济”概念,姜维获得第一张“准生证”

  在关于“雇工”吵吵嚷嚷的争论中,个体经济仍然以不可遏止的速度增加。一些有志之士认为,与其做不合民意的阻拦,何如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因势利导之?以任仲夷为首的广东省委,不但对个体经济雇工经营未作出任何“制止”和“纠正”,而且一直在为其获得合法地位努力。广东的经济学家郑炎潮2004年接受访谈时回忆道,1982年,他当时只是华南师大研究生部的一名还没毕业的研究生,当时他在广东做了大量调研,断定个体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已是不可阻挡。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了。经过研究,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八人的个体经济,但叫什么呢?就自己定义了一个概念,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但这个概念很敏感。论文答辩前夕,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当时他很痛苦,到底是放弃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呢?郑炎潮将毕业论文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一章用信件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在看到郑炎潮的论文之后,任仲夷亲自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如果个体经济头上始终悬着一把“资本主义”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个体经济还怎么发展?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并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陈敏:《郑炎潮经济理论的创新与遭遇》,《炎黄春秋》2004年第7期)

  在任仲夷和郑炎潮“坐而论道”的时候,远在大连的个体户姜维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争取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尽管他不知道以后会用“私营经济”这个名称。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开办的“照照看”摄影摊亭扩大成“姜维影书社”,生意兴隆,香港一位廖姓商人到大连视察时专门要求见见姜维。港商愿以成本价19.8万元转给姜维一台先进的彩色洗印设备,使姜维摆脱对国营照相馆的依附,可19.8万犹如天文数字。姜维灵机一动,“国营可以搞合资,我们个体户能不能呢?”办手续时,姜维被告知,《中外合资法》规定,个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因为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有人指点说,在大连找不到政策,到北京去找找看吧。姜维坐飞机来到北京。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只有县团级干部才有资格坐飞机,单单为了坐上飞机,姜维就跑了一天找7个部门盖章。到国家部委跑了无数趟,看门大爷要看介绍信,当时还没有身份证,“没爹没娘”的个体户没地方开介绍信,结果别说咨询政策,连上访都不接待,走投无路的姜维只得一连几天在那些部委门口不停转悠。

  直到有一天,别人拿给姜维一张人民大会堂青年联欢会的票,姜维在会上遇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兆国,事情才有转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任重、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肖华分别听取了他的汇报。胡耀邦之子胡德平骑着自行车来看他,并将他的报告带走。

  半年后,姜维得到国务院1984年11月9日的特例批准,中国光彩实业有限公司就此成立,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诞生。

  私营经济戴“红帽子”寻求保护

  虽然姜维获得了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上述关于雇工的“七上八下”的争论,虽然有邓小平要“看一看”的方针,但依照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话语体系,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而这实为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所不容。换句话来说,对于私营经济的经营者来说,在宪法上缺乏存在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

  处在这种尴尬地位的私营经济经营者自然心有疑虑,此其一;其二,与国营经济相比,私营经济的“庶出”地位,决定了其经营者要遇到无法言说的歧视。上文提到的高德良,在1980年10月给中央领导的上书中,即体现出了私营业主的普遍心态。

  关于心存疑虑这一点,他在上书中写道:“(我)目前是个体户,只能容纳家庭成员。如要扩大必须增加人手,但一增加人手,就是‘雇工’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地位也发生质的变化。算不算‘资本家’?是‘红色’还是‘灰色’?法律上能不能保证‘他’的地位?”

  关于所受到的歧视,他在上书中也直言不讳:“目前,对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国家对新办国家或企业可以免税一段时间,但作为‘私人企业’,新办没有喘息期。国家或集体开办一家企业要资金,个体户办企业同样要资金,一开始在税收上就‘以严处理’是吃不消的。‘周生记’开办花了三千多元,但从第一天起就征收重税,几千元资金什么时候才能清还?作为‘私人企业’,全部(基本上)商品是经济商品,再在议价(高价商品)商品的营业额征收3%的工商税,还有所得税,是否重?起码一点,价格高,竞争力必然减弱。”

  因为心存疑虑和受到歧视,在私营经济未在法律上获得明确地位以前,私营业主采取两种做法来避免惩罚。其一,见好就收。河北省某县一个年产值200多万的私营镀锌钢管厂,在企业正红火之时,老板歇业收摊,于1987年4月将工厂交给了乡政府。济南一个扒鸡作坊主,赚了一些钱后,怕政策灵活多变,大手花钱,他的几个女儿出嫁,每人陪嫁8万元。其二,一些私营业主涌起了为自己找一顶“红帽子”的念头:将自己的私营企业挂靠在其它所有制单位,或者冒领其他所有制单位执照。有人把这种奇特现状喻为“藏龙卧虎”,即“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卧”在个体工商户中。对此,有的学者曾做过一个统计: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如果仅按营业执照算,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全国不过只有6家,即温州4家,沈阳2家;如果按各地工商局的统计,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1.5万户,雇工人数为184.7万人。即使这样,也与实际数字相去甚远。有关部门经过实际调查发现,

  全国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有6万户;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也在5万户左右。三类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实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经逾360万人。

  为自己戴一顶“红帽子”,虽然可以避免上述的疑虑和歧视,但私营业主所预料不到的麻烦也接踵而来:“红帽子”是人家的,客观上造成了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私营业主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报载的两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一点:其一是,吉林省扶余市农民杨雨田,1983年组织起“运输合作社”,吸收待业青年帮工,虽然挂了集体的牌子,但设备、厂房、资金实为杨个人所有。1986年,有人发现他“侵吞”集体财产7万元,实际上那钱纯属杨的私人财产。他喊冤不已。其二是,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办了一个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是戴上了街道办事处的“红帽子”,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戴上“红帽子”不但没有保平安,却把自己送到了鬼门关。现今看来,这种类似于黑色幽默的事例,让人发笑之后不免有一份心酸。

  从法律上保障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不戴“红帽子”有疑虑、受歧视,戴了“红帽子”还有可能戴到鬼门关去,私营业主自然热切呼唤法律上的保障。

  1987年10月14日,新华社的一份调查材料进了中南海。这份调查材料反映了一个典型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素有经商传统的温州,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但近来一些私营企业者患“百万恐惧症”,担心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百万资产之巨会使自己成为“阶级敌人”。于是他们心事重重,不寒而栗。有的怕露富,即便对亲戚、朋友,但凡涉及到资产问题,也总是守口如瓶;有的已在悄悄地抽走资金,或找借口压缩生产规模,辞退雇工;有的则将经营所获取的利润不再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购置高档奢侈品,建造豪华的住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当即在这份材料上批示:“迫切需要拟订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以便有所遵循,而私营企业主也可以放心依法经营。”随即,为私营经济立法问题,迅速提到了议事日程。

  1987年10月16日上午,在中南海国务院第三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关于私营经济立法问题的会议。主持会议的国务院负责人就立法依据问题指出: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以来,很多事情都是只要看准了是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对社会主义有利的,尽管没有成文的规定,或者甚至同原有的规定相矛盾,也允许先试验,在实际中进行检验。对私营经济也是如此。经过了一段时间看一看以后,实践已证明了在现阶段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现在的问题是,私营经济在发展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运用法规和政策加以引导、监督和管理。所以,我们要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立法当然要有宪法根据,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宪法中确实没有关于私营经济的条文,但宪法也是要根据变化了的国情进行补充修改的。

  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引人注目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2月8日上午,中央领导人在中南海主持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关于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策问题。这次中央高层会议指出,在我国,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私营企业者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家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像对待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者。对私营企业要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以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了对私营经济立法的起草工作。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要求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就私营经济和出租土地问题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3月7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就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进行了讨论,尽管仍有个别委员认为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应慎重考虑修改宪法,但大多数委员认为修改宪法个别条款很适时,早修改对改革开放有利。在3月11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马万祺委员指出:宪法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是很必要的,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在和今后必须注意加强监督、管理和引导,限制其副作用。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议,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活动作了法律规范。这样,私营经济这个“私生子”终于得到了正式承认,结束了它将近十年的遮遮掩掩、躲躲藏藏、隐蔽活动的历史,正式走向公开化发展。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此后,历史的步履是这样走过来的:

  1998年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股份制经济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下同)的工业产值已占当年国内工业产值的50.88%;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2.1%;非公有制经济的出口创汇已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47.8%;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已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5左右。

  到2005年,中国改革开放已有二十多年了,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有民营企业360万多家,个体工商户2350多万家,非公有制经济雇工及从业人员超过了8600多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三分之一。据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实有私营企业498.1万户,比上年增加68万户,增长15.8%;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幅更大,总额为76028.5亿元,比上年增加14697.4亿元。其蓬勃之态势,蔚然壮观矣!

  相关链接

  私营经济在宪法中地位的调整

  1954年宪法中尽管规定了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但它的目的是要消灭私有制。到1956年我国完成了三大改造后,实际上基本否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的必要性。经过“文革”,我国的私营经济几近绝迹,个体经济所剩无几。因此,1975年宪法只承认两种公有制形式,虽允许极少量的个体生产劳动的存在,但没有把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写进宪法,实际上取消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1978年宪法对这个规定没有改变。

  1982年宪法重新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给予了个体经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1988年修宪,又将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修改的宪法,确认包括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地位。非公有制经济从“消灭”“补充”变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地位不断提高。 (邱实)

  徐庆全:籍贯山东,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毕业,先留校任教,后从事编辑工作,1998年调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现任《炎黄春秋》杂志执行主编。著有《知情者眼中的周扬》、《文坛拨乱反正实录》、《周扬与冯雪峰》、《风雨送春归——新时期文坛思想解放运动记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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