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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锡:重建市场经济的道德坐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16:34 中国教育报

  王小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的是真实的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使公德与私德的协调发展成为可能

  -道德水平的提高会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使法律的实施得到广泛的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力量的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深刻影响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在利益整合与分化的基础上发生冲突与碰撞。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道德冲突下行为选择的社会性后果。

  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四种道德冲突

  道德冲突,是人们在道德关系中进行道德选择时所面临的不同道德观念、道德信念、思想动机及其行为的一种矛盾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冲突现象纷繁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

  ——功利与道义相冲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秉持着“逐利利己利人”的思想,放任私欲的发展,认为在对私欲的追求过程中满足私利的同时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客观效益,也是在为大多数人谋福利。这种以自我为出发点的道德理念往往导致的直接社会后果就是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泛滥,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共同富裕思想的提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确立了道德价值目标,那就是在个人追求利益达到一定富裕程度之后,要通过先富帮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就是说,经济行为的切入点是个人利益,但其行为的出发点及其最终目的应该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高度统一,并由此实现功利和道义的高度统一。而现实是义利冲突依然严峻,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缺德行为还在较为严重地腐蚀着社会有机体。

  ——个人与集体相冲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利益主体多元化,个体的地位和价值得到尊重,从而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经济结构深刻变动,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一些新的利益集团逐步形成,从而引发新的利益矛盾。虽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方面利益关系,如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更加趋于合理,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但各个利益主体都有各自的具体利益,都希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调整完善中不受损失或得到尽可能多的利益,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和发展,使不同利益群体的收入差距拉大,利益矛盾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表现在人们在道德冲突中的道德选择行为上,就会出现诸如借国有企业改制侵吞国有资产、借口保护地方利益而损害集体和国家利益等不道德行为。

  ——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效率既是经济学的概念,但是也具有对于效率进行价值评价的伦理学含义。因此,并不是任何有效率的经济行为都值得鼓励。

  社会财富的创造的确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是,我们没有重视注重效率背后的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出现,导致了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随着我国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可能更复杂、更突出。

  ——代际利益的冲突。这实际上是平等观的冲突,反映的是当代人的发展与后代人的发展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片面追求效率,导致的结果是高能耗、高污染的畸形发展,会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从当今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可以看出,只顾及本代人的发展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会损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当代人的实践方式和实践效果在一定的程度上预先规定了下一代人的生活条件,如果上一代人给下一代人留下的财富要少于他们从前辈人那里所继承的,就意味着上一代人“透支”了下一代人的财富,甚至上一代人使下一代人的生存状况变差了,并对下代人的发展造成损害。

  社会要求和个体选择的矛盾引发道德冲突

  道德冲突是社会矛盾在道德意识和行为领域的特殊表现,其实质是人们利益关系的冲突所带来的社会道德要求和个体道德选择之间的矛盾冲突。道德冲突并不是在当今时代才出现,从古至今,道德冲突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一般来说,在社会大变革的历史时期,道德冲突会表现得特别集中和突出,同时促进道德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冲突,是在利益整合与分化基础上产生的道德价值观念的矛盾选择及社会行为后果。在道德冲突情况下进行道德选择的主体是立足于自身的,道德选择所依据的价值观念往往并不是自觉地从社会利益出发,尤其是在行为主体选择的社会自由度扩大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更为普遍。综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市场经济的双重效应。市场经济对道德具有双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创造了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强大的物质基础,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创设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生产力基础并不是高度发达的,在生产力发展落后与不平衡基础上的生产关系不是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也就是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私有经济成分,因此,私有经济条件下的自利倾向,往往会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私自利、极端利己主义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猖獗。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就是假冒伪劣、诚信缺失、商业贿赂、生态污染等道德失范现象。

  其次,利益多元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利益意识和竞争意识得到增强,道德价值取向多元化,个体道德价值评价标准呈现多层次的特点。这使个人道德选择的自由度扩大,选择能力得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导向功能,国家观念、社会责任意识、集体意识被淡化,从而导致道德冲突。

  最后,不同文化的相互激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多种文化交融、碰撞条件下展开的,中国的

传统文化当中维护旧经济基础的道德意识不会随着新经济基础的建立而立即消除,它与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必然会发生冲突,并且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一起沉渣泛起。尤其是西方文化及其道德观念,必然地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其可能的方式影响我国的道德理念和价值取向,由于中外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背景的不同,也必然产生价值观的碰撞和对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重文化背景的道德冲突。

  调适和化解道德冲突需要道德和法制支撑

  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冲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建设和谐文化,从而为调适与化解道德冲突提供智力和德力支撑。

  把握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发展市场经济要充分认识到个人私利与集体利益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协调总则是具有公正价值取向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的集体主义原则,不是那种“虚假”的集体主义,而是真实的集体主义。真实的集体主义应当包含对个人利益或局部(部分)利益的肯定,这样的集体主义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倡导集体主义必须以人民利益为基础。没有人民利益这个基础,不是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那么集体主义就变了味,集体主义就会成为小团体主义或地方保护主义的“遮羞布”,就会导致集体贪污腐败,以至堂而皇之地侵吞国有资产及挪用国家拨款等肆无忌惮的不法行为大行其道。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是与共同或集体利益相对立的。我们要反对把共同或集体利益与局部或个人利益完全对立起来的倾向。

  私德与公德协调发展。在利益整合与分化基础上的道德冲突使人们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面临着公德与私德的矛盾。公德与私德的关系反映了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私德反映对个人及其相关利益的增进与协调,公德反映了对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增进与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生活领域的扩大,使得社会公德的作用日益重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使公德与私德的协调发展成为可能。现今的私德是相对于已定位了的公德而确认的,就更广和更深意义上来说,私德是公德的一部分,私德就是公德。当然,公德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自动生成的,特别是我国还存在私有制的经济成分,在此基础上的私德发展带来的社会后果会对社会公德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党中央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诸如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等问题,大力倡导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二十字指导方针”,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法律与道德共建并举。化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冲突,除了要靠根植于内心的靠信念支撑的道德观念之外,还要靠具有强制功能的法律。

  道德实际上就是良心接纳、顺从了的最高法律;法律是公民普遍认同的最低道德。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从某种意义讲,道德较之法律更为重要,意义更为重大。因为道德观念决定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所以道德水平的提高会加强人们的守法意识,使法律的实施得到广泛的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力量的支持,使法律的作用更强大、更有效。法律能否被执行,取决于道德觉悟的驱动,如果没有道德水准,没有一定的自觉守法的道德意识,破坏法律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会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法律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十分艰难的过程。法律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扎根于现实生活。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法确立,甚至道德高尚者最终可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依法治国需要同时进行道德建设,而完善法治又是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法治和德治并举才能有效地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营造和谐的精神家园。

  (作者王小锡系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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