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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天魁:适度公平就是底线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13:34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文/景天魁

  [摘 要] 在我国,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对于社会公正,过去主要是从社会伦理、社会价值的层面去理解的。自罗尔斯提出“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以后,社会公正落实到了经济利益调节和补偿、社会差距的缩小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社会公平的研究也就和社会保障研究直接贯通了。最近10多年来,更具体发展出了许多测量社会公平的指数和方法。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均收入较低,总体并不富裕的人口大国,什么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公平水平?这决定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并最后决定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这决定着我国全部社会政策的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类型,在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一般地说,越是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是具有较强的实现社会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所以,选择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而选择什么样的社会公平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要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从社会发展看,不能笼统地讲公平。事实证明,公平水平问题不能抽象地谈,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用几个指标在不同国家之间横向比较,那是说不清楚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并不是越公平越好。绝对的公平是从来没有的,片面追求公平倒可能适得其反。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和兼得,是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均衡和协调。

  最近,常常见到这样的提法:2005年,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已经超过了3万亿元人民币,不是没有钱。好像有了3万亿,就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了。360行,行行都觉得自己重要,教育、卫生、农业、交通、国防、社保等都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财政拨款年增长率高于GDP或财政收入的年增长率。但都高于平均增长率是不可能的,让谁低于平均增长率呢?

  可见,在科学研究中,在政策设计中,“度”是多么重要。没有“度”就没有科学,就没有政策。

  在美国的判案惯例中,

离婚案的家庭财产怎么在夫妻间分配才算公平?当家庭财产总计不超过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时,康涅狄格州的法官判夫妻均分财产;但当财产在1000万—1500万美元门槛以上时,则将判给家庭财产的主要贡献者。我的理解是:在财产总计在1000万—1500万美元以下时,均分可以保证双方今后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因而不应过多考虑哪一方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同样,一个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确保每一个公民,当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时,不至于沦入贫困、无法就学和不医而亡的境地,也就是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起码的体面和尊严。

  在我国,至少在目前乃至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所谓适度公平其实就是底线公平。底线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线公平”是一个确定和描写社会公平度的概念。这个“度”怎么确定?依据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老百姓(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最迫切、最基本的需要出发,可以划出一条线。我们通常是讲“基本需要”。但从确定社会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较大幅度的变化,它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敏感,伸缩性较大,因而不够稳定,也不太容易定义。确定一条线正如打地基一样,应该找到最稳定的基础。应该并且还可从“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稳定性的“需要”——“基础性需求”,它包括:(1)解决温饱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础教育的需求(发展需求);(3)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这就是人人躲不开、社会又公认的“底线”。

  “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从而,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

  这就是区别,区别就是“度”,区别就是政策。在经济水平比较低时,政府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经济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线公平这条线,以防止社会保障水平继续刚性上升。那么在底线以上,政府就没有责任了吗?有。但政府的责任是调节贫富差距,加强税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国家”政策。就市场机制而言,底线以下不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而是公共财政确保的领域,底线以上要靠市场调节。解决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是解决社会保障刚性问题的关键。底线公平,不仅适用于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阶段,而且适用于经济水平较高的阶段。或者说,它应该是确保社会保障健康持续发展——在现在,走向社会保障扩面和促进社会公平,在将来,防止过度公平和过度福利——的最关键机制。这就是“柔性调节机制”:“底线”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必保的,刚性的;底线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场机制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的,是柔性的。

  底线公平的概念并不意味着是最低水平的公平,它是有重点的公平:在现阶段,重点在“底线”,即优先解决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需要;那些在普遍走向富裕的时候更为显著的贫困问题;那些为了现在和将来的发展必须重视的教育和医疗问题。这些是底线,是公平的底线,也是责任的底线。在这个意义上,底线正如“道德底线”一词中所表示的意思一样,是必须的,不能含糊的,要优先保证的意思。不是“低水平”的公正和“高水平”的公正的意思。以上那些问题解决了,在目前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真正能够做到的、可操作的“公平”叫底线公平,它也是现阶段“高水平”的公平。

  底线公平特别强调政府的转型、政府的责任,“底线”就是政府责任的“底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管的事情。如果总结这些年教育改革、

医疗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的经验教训的话,那就用得着邓小平常说的话:“政府要管该管的事情”,这些事情就是上述“底线公平”的那几件事。

  底线公平最符合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执政理念。我国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里都要坚持把发展放在第一位,但我们追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什么样的公平水平是与这样的发展相匹配的?显然,不公平不利于发展,过分公平也不利于发展,底线公平是最有利于健康而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的。可以说,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能够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即期消费,从而促进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发展并促进就业;教育保障和健康保障是公认的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的途径,这已经被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经验事实所证明。所以,底线公平不仅一般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社会和谐,它还可以成为科学发展的不竭的动力。

  总之,底线公平是最容易做到,最必须做到,最能够显著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平水平的一种“公平”。就其“最容易做到”而言,它适合作为构建

和谐社会的起点和着力点;就其“最必须做到”而言,它应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就其“最能够显著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平水平”而言,它也值得作为全社会重视的主要关注点。(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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