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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东:土地产权绊住大银行回乡路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袁 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人总是对家乡有着一生的惦念,我们读过怀念故乡的各式名文太多了。年龄越长,这种惦念之情愈浓。前几天,家乡一位公务员朋友到北京,叙谈时,我就很急切地询问老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近况。我的家乡山东省寿光市现在越来越知名了。有媒体最近报道说,“蔬菜”是寿光的“名片”。实际上,蔬菜并不是这个去年财政收入超过20亿元县级市的最主要产业,却实实在在的是农民最受惠最直接操作的一个产业。这位朋友介绍的一件事对我触动较大:由当地农民拥有并种植的蔬菜大棚共计30多万个,按每个大棚投资3万元计算,全市农民共有100余亿元资产分布在广阔田野里。 这事可是意义非同寻常。曾几何时,农村居民家徒四壁,除了土坯房子和几件简单农具,就再没什么“资产”了。而现今,家乡父老乡亲们仅在田野里躺着的“资产”就达100多亿元,而且是一年四季都在运营产生效益的资产,亦即,在农民辛勤劳动下不断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因而也就不是一般的财产,应属于带有“资本属性”(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产。农民拥有了“资本类”资产,是膨胀与做实其“资产负债表”的前提:他有了负债的需要与能力,后者尤其重要,此乃发育农村金融的前提;其次成就了其资产的增长,这是农民收入不断上台阶的基础。 跟家乡那位朋友见面的第二天,我便打电话给负责当地农村信用社(目前惟一留在农村地区的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的朋友了解详情,更印证了我对农村金融必然因农民有了资本类资产而相对发展的看法:寿光农信社存贷款规模位居山东省各县市前三名,特别是用于“三农”的贷款占全部资产运用的比重比较高。农民有了不断产生收入流的蔬菜大棚(资本类资产),农信社就敢于、乐于给农民贷款,因为这地面上值3万多元单个大棚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农民,他可以拿来向农信社抵押;农民获得信贷支持,对大棚的投入就跟得上,收入就有保障,到农信社的存款也就多了起来,当地农信社存贷款规模便陆续增长。 但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恐怕没有寿光那么幸运,大部分地区农信社的规模很小,农民从中得到的信贷支持极其有限。其实,寿光农信社的发展也有限,农民获得进一步信贷支持空间并不大,因为,农民用于抵押的主要资产也就是蔬菜大棚,绝大部分农户也只是拥有一到两个大棚,在大棚下的土地不属农民所有的情况下,这些大棚的价值便有限,农民所得到的信贷支持,也仅仅是满足维持既定规模蔬菜大棚简单运营之需而已。 由此,便回到了我上周在本栏提出的问题:任何经济体与自然人要想取得收入持续大幅增长的能力,必然是在有力“财务杠杆”———大量借别人的资本———撬动下获得的,也就是“借鸡下蛋”的信贷支持。现在,既然我们要下大力气“缩小城乡收入差别”、“大幅度提高农民可持续收入增长能力”、“调整农业与农村产业结构”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光喊是没用的,非得靠大量资本的支撑不可!要根本解决“三农”问题,不能仅靠农村信用社以及“尤努斯小额信贷”力量,必要条件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回乡”,担当起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与发展的主体和领导力量。 但是,农村土地制度是当前农村与农业领域无法获得中国主体金融力量支持的最大障碍。要想使体制内大中型商业银行“回乡”服务“三农”,必须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 资产抵押贷款仍是商业银行放贷的基本方式,尤其是当前我国有关“破产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加看重抵押,这是必须面对的基本现实,非是对“信用放款”仅仅从道义或理论上的倡导所能改观的。作为将来可能获得大中额信贷支持的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民而言,首先得使其拥有产权明晰与完整的资产(诸如我老家乡亲们所有的蔬菜大棚);其次得使这种资产足够大且能够带来可预期的现金流。 土地不光是农村最主要的资产,而且是不断带来地租(现金流)的最大资本类资产(当前集中在各类融机构的所有金融资本还不到30万亿元,如果全国的土地按平均市价计算,则其总价值远远超过30万亿元)。但要想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手中现实的资本类资产,农民必须对土地拥有明晰完整的产权,不仅要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更要有所有权,这后者是最为重要的。没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农民又怎么能获得大额信贷支持呢? 落实农民对土地的完整产权,不仅仅是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解决当前困扰中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土地征用纠纷、土地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保护农地、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土地财政”、农民持续增收、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人口转移、缩小城乡差别以及统筹协调城乡发展等一系列问题。 金融市场原本应是一体化与统一的,不该有什么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之别,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理应面对一致的发展条件。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明确要求,尤其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的目标,我以为,探索落实农民对农村土地完整产权,正是真正实现“农民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的宏伟目标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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