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和谐社会与权力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 15:56 经济观察报

  孙立平

  如果将建构和谐社会的重点之一看作是协调利益关系,那么建设一个具有超越性和自主性的政府,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亨廷顿在《变革中社会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出,一个社会变革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存在各种复杂社会力量的时候,如何使政府能够处在一个超越的位置上。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的超越性、公共性、自主性和公正性,都是指这个问题,或至少与这个问题有着密切联系。

  那么,如何来看待国家?如何来看待政府?过去我们有一个传统的关于国家的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但是在过去30多年间,这种传统的国家的理论开始逐步被国家自主性理论所代替,这个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其具有自身的自主性;国家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同时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它的利益既有与统治阶级相一致的一面,也有相矛盾的一面。因此,我们需要将国家或政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动主体来看待。这样,国家或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自主性或超越性,无论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还是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快速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了比较公正的收入分配。一些相关研究成果表明,这样的一种状况和它的政府自主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超越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也成为发展社会学和发展经济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一位叫作巴梯斯的学者在研究热带非洲的情况时指出,那些缺少自主性和行政能力的国家,往往会用一种妨碍经济发展的方式发挥作用。他认为,其原因在于,在政治家所需要的短期支持与工业化的长期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矛盾,一些政治家为了获得短期的支持,会成为部分强有力社会集团的代表,其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往往只对这些强势群体有利。另外的一些研究表明,国家或政府超越于各种社会势力集团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或政府能否制定出一种稳定的、长远的、符合国家利益的现代化计划与政策,并将其付诸实施。

  应当说,政府的自主性和超越性的问题,无论对于处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都具有非常的重要性。

  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我们的起点和一般发展中国家并不相同。在改革开放前,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重要资源,在那种情况下,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社会结构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这些主体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这样的时代,需要我们思维方式的变化,即改变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这些互相矛盾的利益,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

  我们过去在互相矛盾的两者之间总会说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但实际上利益的问题并非如此。他们之间可能是矛盾的,但只要是合法的就都是正当的。比如说股市中的多方和空方,楼市中的卖方和买方,利益无疑是矛盾的,但并没有对错之分。同时,不同利益的主体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和追求,只要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合法的基础上也是正当的。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伴随利益分化的社会的发育。对此,人们称之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而人们在使用这些概念的时候,也表明了一种期待。

  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或市民社会是一个相当笼统的概念。事实上,由于社会是在分化的利益主体的基础上发育出来的,因而,社会也就不可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相反,社会的不同部分会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比如,资方的社会组织代表着资方的利益,工人的组织则代表着工人的利益(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问题的关键是,在不同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面前形成政府的超越性、自主性、公正性。尤其是在不同利益主体发育并不均衡的情况下,政府的自主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总起来说,在社会发育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削弱。实际上,社会的发育与政府自主性的提高是健康社会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相对发育的社会与相对超越的政府的互动是

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条件;对这种互动做出制度化安排是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现在之所以要提出政府超越性这样一个问题,是因为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开始面对一系列的新问题、新因素。其中的一些因素和问题会妨碍甚至削弱政府的超越性和自主性。比如一些政府部门成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导致政府行为市场化、企业化,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按照企业性的目标定义自己的行为取向,安排自己的活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政府所承担的其他功能。在有的地方,政府机构甚至直接参与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某些政府部门在追逐利益的时候,导致政府定位和职能的走样变形,形成人们所说的公共权力部门化、政府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部分强势群体对政府政策制定和执行具有更大影响力;政府行为势利化等。

  事实上,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与政府超越性的下降有着密切关系,如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向强势群体倾斜;在劳资关系中偏向资方一边;对于能够惠及广泛社会群体的公共服务的忽视;社会公正和正义受到损害等。

  和谐社会的建构从一个方面来说,代表了重建政府自主性和超越性的努力。和谐社会是一个利益关系相对均衡、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基本能够得到维护的社会。最近各级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当中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具体表明了这种努力。但从根本上来说,为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超越性,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的,至少这要表现为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社会中的某些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左右是不同的。社会中强势群体对国家决策的影响,体现为将这个群体的私利转变为政府政策。而这里所说的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则是指作为一种来自人民利益的合力对政府权力的规范。这当中最重要的,是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对决策过程的必要的参与,特别是在这些群体表达其利益要求所需要的制度化通道的构建。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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