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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晶:动辄谈论道德是肤浅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2日 15:38 《经济》杂志

  不认真应对企业过高的税负、外向型经济中的竞争压力、政府监督的贫弱,单纯指责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薄弱”毫无意义

  文/特约撰稿 刘晶

  “社会责任”是一个令中国企业蒙羞的词,一提起它,中国公众就怒不可遏。“血汗
工厂”、少得可怜的慈善捐赠、质量低劣的产品,都让人觉得企业主们全是一群利欲熏心之徒。与这样一些人谈“社会责任”,岂非与虎谋皮?

  但是我们得小心,道德指责是容易的,但往往也是危险的,因为它遮蔽人的理智。其实,“社会责任”决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慈善捐赠变法背后的潜台词

  11月21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透露,民政部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政司进行磋商,提高慈善捐款免税的额度以鼓励慈善捐赠。无独有偶,此前不久国内媒体集中报道了一条相关的消息,内容是说根据最新的统计调查,多年来国内有过慈善捐赠行为的企业不足1%,由此嗟叹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严重。

  把这两条消息放到一起来看,一些最浅显的联系不难看出来。首当其冲的是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制定对企业通过慈善捐赠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作用。现行法律中“(企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造成了“捐得越多纳税越多”的现状,这是国内企业不愿在捐赠方面慷慨解囊的主要原因。

  可以与之对比的是社会慈善捐赠行为极其发达的美国。根据权威的美国募款策略协会(AAFRC)的统计,2004年美国全国捐赠总金额达到2485.2亿美元,其中企业捐赠为120亿美元。而中国两家规模最大的慈善公益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其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也分别只有8000万元和6000万元人民币。美国如此之高的社会捐赠,是与其一系列与税收优惠政策挂钩的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的法律分不开的。

  妨碍中国的企业通过捐赠履行其社会责任的第二大障碍,是国内企业颇高的实际税负。内资企业高达33%的所得税,加上生产型企业17%的增值税,服务行业从5%至20%不等的营业税以及其他相关税种,使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在全世界名列前茅。事实上,目前国内企业在捐赠等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做得不如外资企业,税收方面的不平等(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24%不等,另有其他各色优惠政策)是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意识等软因素之外最重要的现实制约因素。

  某种意义上,企业高税负反映出的正是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滞后。人们习惯于认为由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由财政支出来将企业缴纳的税金服务于社会成为一种惯性模式,但却忽视了这种“企业——政府——社会”的责任履行方式的两大软肋,一是由委托代理难题导致的潜在的行政效率低下,以及缺乏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供给带来的信息盲点,使得政府的财政效率也同样被降低,最终造成税收资源的无效损耗;二是由政府代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难以培养起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职工、环境和消费者等非股东和债权人)意识。企业会依赖性地认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就是上税,在行动决策时,很难考虑自身行为造成的负面外部性效应。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立法鼓励企业捐赠等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有利于使企业与社会建立更为直接、亲密的联系,从而加大企业行动决策时考虑的“社会方面”的权重。其直接效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率提高了,方式多样化了。更长远看来,有利于企业更深入地嵌入社会结构当中,而脱离单纯的生产者、纳税人的角色,方便社会系统的进一步发展。

  可见,制度性的激励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多么重要。然而,在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面临的操作性难题决不仅仅是这些。

  为什么不给工人福利

  如果说鼓励国内企业像美国企业那样去积极捐赠这个要求有点儿奢侈的话,那么对企业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职工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恐怕就是最低层面的社会责任履行了。可惜,对国内企业而言,这似乎也是颇为难做的一件事。

  也许今天中国的城里人都习惯了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工作,一些效益不错的大中型企业还会提供“

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特殊行业当然还会有“劳动意外险”等等。但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一条是,劳动法里明明白白的规定不得就业歧视,所有就业者应享受同样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可就是这么一条基本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的企业中执行得都很差。原因之一就是成本。

  众所周知,支持中国经济增长的两大推动力,一是能源、原材料的巨大投入,二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的外贸经济增长。后者更是被经验性地理解为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比较优势”。不过,仔细解剖这一“比较优势”,其内涵并不乐观。首先,它的前提是中国劳动力资源的无限供给。换句话说,由于劳动力供给趋于无限,所以劳动力价格很难提升,甚至可以长期被人为压低。其次,固定汇率制下,低价产品有着异乎寻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当然,中国的情况更复杂些——大量的低技术含量、劳动力密集型出口企业,由于订单和贸易品配额的限制,加之政府缺乏有效的行业管制,造成行业内企业为争夺贸易订单而彼此压价竞争,从而导致严重的贸易条件恶化。也就是说,中国低价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一贯的竞争优势,是固定汇率体制带来的人民币币值低估和内部恶性竞争的混合物。

  看上去,这样的“比较优势”有着充足的理由去压低国内企业的工人工资成本。事实也是如此,几乎没有哪家企业会给“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民工大量集中的生产制造业,只有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而工人尤其是民工基本上都是真正意义上的“包身工”,不仅没有合同,没有工资以外的福利,而且经常面临着无偿加班的“非法”要求。

  讲到这里,人们一般会习惯性地认为这是企业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单方面压榨劳工,以至于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屡屡走上街头,抗议中国的“血汗工厂”,甚至号召人们拒绝购买由这些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一些国家对中国商品实施限制性的贸易保护政策时,往往以“倾销”的理由来加以衡量。当然,此“倾销”非彼“倾销”,这个倾销是指“社会倾销”——即便生产国政府没有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税收补贴,但由于产品成本中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须包含的劳动力成本,从而造成的低价优势。自然,存在“社会倾销”的企业是谈不上履行社会责任的。

  无独有偶,今年下半年以来有多位专家撰文指出,中国应该通过

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时机,继续提高人民币币值,改善国内进口能源和原材料市场的价格补贴状况,并且借此进一步改变长期廉价的劳动力价格,使更广泛的劳动者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宋国青教授以及大名鼎鼎的华人经济学家黄有光都是持此论者。应该说,这番理论无论是在宏观数据的比较分析上,还是理论逻辑上,都不存在什么问题。通过汇率改革的机会倒推回去提高劳动力价格,让更多的中国人受惠于经济全球化,这似乎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笔者在了解了国内一些企业的现状后,对此却并不乐观。笔者的一个朋友在浙江一家港资企业做车间经理,据朋友讲,他们企业在同行业中业绩最佳,国际订单拿得也最多,然而今年还是碰上了两件事,一是遭遇民工荒,从而不得不提高了100元左右的工资价格;二是遭遇

人民币升值,虽然集团那边做了订单的套期保值没有受到直接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还是会导致利润的下降。而笔者问了朋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不提高订单价格?二是以你们行业内数一数二的业绩,利润能否负担给所有工人上福利?第一个问题得到的答案很简单,不可能。因为国内同业竞争太剧烈,贸易条件根本没有好转。第二个问题也同样是不可能,因为利润很薄,即便只上医疗保险,也至少会减少10%的最终利润。这对企业来讲,相当于多上了一笔所得税。

  在继续接触了几家企业之后,笔者发现困扰朋友企业的问题相当普遍。由于同业恶性竞争,使得外贸合同谈判中缺乏议价能力,以及普遍无视劳动法规定而又缺少政府强力监管的“法不责众”心理,造成了国内企业在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责任时表现低劣。更令人深思的是,如果说缺乏议价能力还可以归罪为我们的企业对国际市场规则不够熟悉的话,那么后者公然的无视法律,恐怕更多的要归罪为政府的监管不力,甚至出于地方政绩考虑,下意识地与企业达成了“共谋”。

  企业社会责任决不仅是企业的事

  一提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人们就容易理解为仅仅事关企业。事实恰恰相反,企业的社会责任牵涉之广,可谓渗入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以为仅仅是企业的事情,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恐怕就要变成企业的社会义务了。这里不妨举几个例子。

  今年4月,英国的《金融时报》连续做了几篇深度报道,其中特别牵涉到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上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恶劣的内容。很多遭受到投诉的跨国公司一直强调,他们对上游企业的工时、工资等责任履行记录有着明确的考核要求,不达标的企业将被剔除出采购名单。而且这些跨国公司基本上都设置了专门负责监督审计上游企业责任执行情况的审查员。一旦媒体曝出这些上游企业并没有真正履行其考核标准时,跨国公司的辩解往往是上游企业制造虚假的工时、工资记录等等。而《金融时报》的调查显示也确实如此,尤其是在中国。

  然而,跨国公司没有说明的是,中国企业履行这些基本责任时的一系列恶劣记录,源于跨国公司这些下游企业苛刻的订单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副所长张峻峰就曾指出,相当多的国外企业订单中所要求的交货时限,令接单企业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时来完成。换句话说,国内企业履行基本责任的劣迹,往往是跨国公司们的订单造成的。只指责国内企业制造虚假记录,无异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实施双重标准。

  这就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企业主动履行的一面,但也不可忽视社会各方面监督其履行的一面。这其中政府责任的强力介入自不必说,广泛的社会参与可能更为重要。一方面指责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漠视,另一方面却不想办法对那些企业造成实质上的压力,这种情况恰恰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除了市场因素,在中国只有政府能够对企业的行为造成实质的影响,这显然与发达国家中数量众多、涉及广泛、参与性极强的社会组织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不可同日而语。按照目前流行的标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已经经历到了第三代——第一代是沃尔玛那样通过公司式的社会捐赠来实现;第二代是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流行的“名誉管理”和“风险规避管理”,将事后捐赠弥补的方式转变为与日常经营同步的风险管理模式;而最近提出的第三代,则是公司将把履行企业责任视为改善自身经营状况的条件之一,通过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设计,把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化,转变为企业发展的动力。

  这样看来,中国的企业离社会责任还很远。这里面不仅仅有企业的责任,也有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务实地讲,我们没有必要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差的企业加以过多的道德谴责,同样的也没有必要对一些仅仅做出姿态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过分的褒奖,一切还都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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