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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诚:双重经济秉性人论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23:07 中国经济时报

  -学者论坛 -周诚

  “双重经济秉性人”论是本文首次提出并加以阐述的关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的基础性经济理论观点。它是对单纯自利“经济人”论或“自利经济人”论的传统理论的扬弃;其强调之点是对于人的自利与利他双重经济秉性的正确认识、引导和调节,以利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它既是理论经济学的基础性和核心性问题之一,又与经济伦理学、经济哲学等密切相关。“双重经济秉性人”也可简称“双秉性人”。

  一、 从“经济人”论到“双重经济秉性人”论

  “经济人”论是以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所阐述的商品提供者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为基础的,即商品提供者是以利他为手段而利己的“经济人”。发展到现在,一个相当普遍的认识是,人人都是以利他为手段而利己的“经济人”。目前对于“经济人”的最详尽的界定之一是:“经济人”是具有有序偏好、完备信息、精确计算能力、理性地追求自身预期效用(目标函数)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者(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经济人》条)。不过,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过于繁琐而不得体的。诸如人的偏好是否有序、信息是否完备、计算能力是否精确、所追求的目标是否最大化等等条件,显然并不是定性“经济人”所必备的,而是如何扮演好“经济人”角色所必备的条件。就定性而言,把单纯以个人经济利益作为追求目标者称为“经济人”,就已经足够了。至于对非经济的利益追求,通常可等同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从而不必专论。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般而言现实生活中的人,从本质上来看并非都是完完全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而往往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兼顾他人和社会经济利益。这就引出了如何正确地认识人的经济秉性的问题了。

  笔者认为,人既受到“利己”趋向的约束,也受到“利他”趋向的约束。一般人(多数人)既是基本利己的,又是在不同程度上利他的,即以利己为主以利他为辅;少数人则专门利己、毫不利他;极少数人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总起来看,笔者将人的这种利己与利他兼备的秉性称之为“人的双重经济秉性”。既然如此,论题便自然而然地突破了单纯自利的“经济人”论或“自利经济人”论的藩篱而转向“双秉性人”论了。

  二、对于人的双重经济秉性的分析

  各个领域的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下面分别从四方面来考查。

  首先,就经济理论界而言。A.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以及其主要追随者J·S·穆勒对于“经济人”的论述,曾经引起一些人的激烈反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H·C·凯理认为穆勒的理论是“讨论人性的最低级本能,却把人的最高尚利益看做是纯属干扰其理论体系的东西。”(专引自杨春学著:《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第175页)。德国经济学家K·G·A·克尼斯则认为:经济人的“观念实际上是说人总是不可救药地受纯粹自私动机的躯策,这就是否认有任何良好动机的存在”(同上第176页)。这些言论的核心是反对人性唯私论。不过,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曾明确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道德情操论》,第5页,商务印书馆,1997);还认为,为了社会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同上第169页)。可见,斯密本人并非是主张“人性唯私”论的。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A·马歇尔则明确指出:“人们也能作出利人的贡献,……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最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经济学原理》上卷,第3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此点可以被看做对于斯密以来关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论述的小结之一。简言之,经济学界的几位权威人士认为,人具有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经济秉性。

  其次,就生物学界而言。主张人的经济秉性唯私论者认为,从遗传学角度上来看,人的基因是自私的,并且认为反映这一观点的代表作是英国牛津大学生物学家R·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1976》一书。其实,这本书却是关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的一座“富矿”。其震撼性观点有二:第一,“人类可能还有一个非凡的特征——表现真诚无私的利他行为的能力能够防止我们纵容盲目的复制基因而干出那些最坏的、过分的自私行为。”(《自私的基因》第280—281页,科学出版社,1981)。第二,除了基因之外,还有文化因素或后天教养、培育性因素即“觅母”(meme)也在影响和造就着人的秉性(同上,第268、274页)。笔者认为,“觅母“的原意为“摹仿”,并不确切,因而笔者将其称之为“育因”并新创“culturegene一词。这种“育因”是与“基因”(gene)相对应的、影响人的行为的后天因素。此外,以色列西伯萊大学心理学家爱伯斯坦,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行为的基因;而且,调查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人携带着利他基因(田学科:《心理学家首次发现:人类利他行为与基因有关》,2005年1月25日《科技日报》)。这一发现从基础性自然科学方面,彻底否定了人性唯私论。

  第三,就社会心理学界而言。社会心理学是研究社会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的科学,产生于将近一个世纪以前。它认为,遗传与环境共同决定人的心理和行为,遗传是行为发生的生理基础,而行为的发展则受环境的影响。环境对于人们的影响也被称之为“文化影响”,其中包括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社会生活等等方面的影响(参见候玉波编著《社会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63—69页)。这里所引述的社会心理学界的观点,与以上引述的道金斯关于“育因”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最后,就演化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界而言。美国经济学家H·金迪斯和S·鲍尔斯等据此研究人类行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问题,而且运用数学模型,通过电脑仿真,获得硕果累累。其要点有:第一,人具有趋社会性(包括同情、羞耻、负罪感、对社会制裁的敏感性等),是导致合作行为的生理和心理基础,是产生善意行为的源泉(汪丁丁等主编:《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第55—56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第二,在趋社会感情的驱使下,人会做出强烈互惠(strong reciprocity)行为其特征是与他人合作并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违反合作规范的人(同上,第58、178页)。第三,文化在促使个体从属于群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人类的演化中文化和基因是共同发挥作用的(同上,第64、67页)。这些研究成果,为人们探索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开拓了广阔的天地。而且,它与道金斯关于“基因”与“觅母”(即“育因”)问题的论点,是不谋而合的。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以大量的大学生为对象所做的几百次有偿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注重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例如,在有限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合作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人们固然希望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认识到了成功的相互依赖性,从而也关心他人目标的实现。

  简言之,多方面的科研成果有力地肯定了,一般而言,人具有利己和利他双重秉性,否定了“人性唯私”的陈旧认识。

  三、利己与利他行为的表现及其相互关系

  首先,“利己”行为有几种类型:一是“利他利己”(利人利己)型——通过利他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连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秉性在行为上的表现也可区分为不同类型:其一是“利己利他”型——以利己为出发点而进行的利他行为,或者称为“互惠利他”型行为、“表面利他”型行为。此种行为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有利,对于整个社会也有利。它与上面所说的“利他利己”型行为,其实是同一类型,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此外,其中还包括“亲缘利他”型行为,即在家庭成员及亲属之间发生的利他行为。其二是“舍己利人”型——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行为或称“纯粹利他”型行为。其具体表现是,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其三是“综合利人”型,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是很广泛地存在着的。

  有人认为,利他行为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笔者将此种理论称之为“利己偏执论”。持此种观点的理由是,利他主义者的行为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已,从而实质上还是利己行为。这真是匪夷所思!实际上,对于利他行为的定性,理所当然地应当看客观效应,而不是主观“偏好”,否则便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坑!

  四、社会对于人的经济秉性的影响和调节

  尽管一般的人与生而俱的利己与利他两种秉性并存,但是人的秉性必然会明显地受到社会的影响和调节,从而会不断地发生变化——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得利己或利他倾向强化或弱化。而且,人的各种性质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健康发展,也必然会主动地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反对、中立的态度。正如S·鲍尔斯等指出的:“共同体通过支持与趋社会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如诚实、互惠、朝着共同目标合作等方式克服搭便车问题,同时也惩罚了‘反社会’行为。”(同上,第93页)。

  在这里,有必要再一次强调道金斯的观点,他指出“我们具备足够的力量去抗拒那些与生俱来的自私基因,也可以抗拒那些灌输到我们脑子里的自私觅母。”“我们甚至可以讨论如何审慎地培植纯粹的、无私的利他主义”。“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的基因复制的暴政。”(《自私的基因》第281页),这些话进一步证明,把道金斯作为人性唯私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完全失之于偏颇的。

  社会对人的秉性的影响和调节,从涉及到人的利益的广度上来看,包括宏观、中观以及微观等层面。

  首先,就宏观层面而言。第一,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她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他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利他。同时,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鼓励一切利他行为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舍己利人”行为。而且,社会必然要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于惩罚一切“损人利己”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正如C·诺斯所说:“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25—226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二,社会对于“专门利己”与“专门利他”两种极端倾向,必然要区别对待。其一是,社会对于“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言行必然会予以排斥,以便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然,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甚至泛滥,从而要求社会要不断强化伦理教诲和法治管理。换言之,社会环境即使不可能改变人的利己的秉性,但是也会约束、诱导人的言行,使之在客观上不同程度地“改恶从善”。其二是,社会究竟如何对待“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言行。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会不断涌现,古往今来的英雄、模范人物,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崇敬这些出众的利他人物,最根本的是其崇高的精神境界并非平常人之所能企及。但是,社会必然会宣扬这些人物,以利于教化众人、匡正风气。

  其次,就中观层面和微观范围而言。其侧重点必然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就县、市、省等行政区等中观社会利益单位而言,除了主要官员之外,一般人通常并不将其利害与自身直接挂钩。而主要官员的私利与公利,则通常是紧密结合着的——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官员们完全出于私利而追求良好的政绩,在客观上也是利他的,何况真心实意利他的官员也不在少数。当然,贪官污吏就另当别论了,不过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不可能长期横行霸道而不受到社会的制裁。就个人言,多数人具有利己为主、利他为辅双重秉性,一般人的行为必然是把自利置于首位,各个家庭、“单位”(特别是其中的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也是如此。这是很正常的。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整个宏观社会所应当承担的重任,是责无旁贷的。

  在我国,为了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广泛倡导“

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八荣八耻”的道德标准,鼓励人们“趋荣避耻”,表彰道德模范,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这不仅适应社会上多数人发挥其一定程度的利他秉性的需要,而且对于少数秉性完全自私自利者,也会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繁荣、和谐、共富社会的建设,既离不开利他秉性的发扬,也离不开对于利己秉性的反向诱导。

  五、基本结论

  第一,经济学界对于“经济人”论和“双重经济秉性人”论应当给予更为密切的关注,使之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以便使这一基础性理论研究进一步普及和深化。

  第二,按照“双重经济秉性人”论,多数人具有利己为主、利他为辅的双重经济秉性,这不仅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极其重要的客观依据。这与单纯自利的“经济人”论(或“自利经济人“论),是大有区别的。按照前者,必然会在尊重利己为主、利他为辅的经济秉性的前提下倡导互助互利、共同发展;而如果按照后者,就根本谈不到这一点了。两者的利弊得失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社会对于其成员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的约束和教化,承认并鼓励“利他利己”言行,充分肯定“舍己为人”言行,坚决反对“损人利己”言行——这应当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基本准则。这样做必然会日益显著地净化人们的心灵,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形成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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