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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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4:48 CENET | |||||||||
汪丁丁/文 华盛顿大学经济系的老教授巴泽尔(Y.Barzel),在新制度经济学圈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他不像科斯,从法学而不是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经济制度;也没有张五常那般的锋芒,用了新古典经济分析的武器来挑战其余一切理论。他保持着广阔的研究领域,从排队等候的经济分析,到奴隶制度和法治的起源,有些像诺斯。但与后者不同,他基本上是一个微观经济学家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巴泽尔教授自己的产权理论研究的一个“小结”。我这么说,是因为他最近研究的重点更加偏向于国家与法律方面,而不再是制度的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如果我们按照通常的看法把学者的思维分做两类,抽象型(abstract mind)的和实例型(concrete mind)的,那么巴泽尔属于后者。你读他的文章、著作,或与他交谈,会马上发现他喜欢寻找实例来引出他的思想或理解你的思想。接触时间长了,我意识到这种“用例子说话”的方式不仅仅是对观念加以解释的一种方式,而且,它隐含着这样的信仰:一个精心寻找的实例往往提供了比任何一种理论模型都丰富得多的内容。是案例引导制度经济学家思考,而不是制度经济学家的思考引导他们去“炮制”案例。我一直喜欢援引巴泽尔的这本书,就是因为书中讨论了大量的案例。这些例子取自以色列。美国和欧洲的历史和现实生活,它们不是被动地被叙述为“文本”。任何读者都可以重新发掘这些历史与现实生活的例子,并且从中找到新的事实,甚至否证作者对这些例子的分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是实例引导着我们去思考。 思的顺序往往和说的顺序相反。巴泽尔这本书的第1章是理论总结。在这一章里,他勾勒出了他的产权理论的基本点。根据我的理解,这些基本点是: (1)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或“权利”)分析的框架里加以分析; (2)一切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可以分析成个人行为的整合; (3)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a)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作的努力;(b)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c)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由于这些努力是有成本的,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权利”; (4)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需要的成本叫做“交易成本”。如此定义下的“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关于资产的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是有成本的; (5)由于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没有界定的权利于是把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里。公共领域里全部资源的价值也叫做“租”; (6)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过程。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他们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其有用性的最大价值。每一次交换都改变着产权的界定; (7)产权界定的演进过程有理论上的均衡状态(没有人愿意偏离这个状态):对每一个潜在的寻租者而言,寻租的边际成本等于该寻租者在其已经享有的权利下能够得到的租的边际增量; (8)“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确实能够使来自资产的净收入(从而它对于初始所有者的价值)实现最大化。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因此,资产将产生的净收入取决于关于资产的权利的事前界定。 (9)研究那些用于界定和转让产权的合同,这是产权分析的核心内容。所谓“市场”、“企业”或者“政府”、“俱乐部”等等组织形式,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合同的表现形式。它们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合同。 可以看出,在巴泽尔的产权理论里,“交易费用”概念已经不再起主要作用了。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概念。而博弈论也许是描述公共领域里寻租者们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最好工具。巴塞尔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博弈”概念,但他的案例分析充满着博奔论描述。也正因此,我把这本书当成新制度经济学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的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参见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傅奕均衡”,《经济研究》1995年9月;“产权博奔”,《经济研究》1996年10月)。 这本书接下来的八章,是巴泽尔对自己以及与他的思想发展关系密切的几个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的介绍。巴泽尔自己因研究“排队问题”(第2章)和奴隶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第6章)而成名。“排队”被认为是所有非市场资源配置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而巴泽尔从研究奴隶制度的兴衰推导出关于国家与法治起源的重要线索。他并且在第6章里批评了因为研究奴隶制而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福格尔的“非制度经济学的”看法。巴泽尔认为奴隶主监督奴隶劳动的成本和政府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财产权利的越来越高的费用最终导致了奴隶制度的废除。 在对五花八门的“合同”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之前,巴泽尔讨论了最简单的“地主一农民”合同的四种形态(第3章)。在介绍张五常的博士论文(关于土地合同的讨论)的同时,他正确地指出张五常以个人风险态度来解释在亚洲地区如此普遍的“分成合同”是不成功的。因此,巴泽尔提出他自己的一个解释:由于监督土地肥力的变化非常困难,地主与农户倾向于接受“分成合同”。 在第4章里,上面列出的第6个基本点被进一步展开。由于一项资产可以有许多属性(有用性或潜在有用性),并且这些属性完全由一个人占有往往不是最有效率的产权安排,所以对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往往被分割给若干技能各异的个人。当这些人的利益之间不是完全一致的时候,就产生了“组织”的必要。因此,巴泽尔定义“组织”为“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的管理。”进一步,他认为“企业”存在的理由在于“大型设备时常有重要属性易产生公共财产问题,所以……它们将由某一集权的组织所拥有……称为企业。”这也是博奔论制度经济学家们(例如哈特和莫尔)的看法。巴泽尔批评了科斯将交易合同简单地分为“企业”和“市场”两类,他列举事实说明许多合同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市场”。和张五常的观点一样,巴泽尔主张把“企业”和“市场”还原成“合同”。在这一章里,巴泽尔对火灾保险和股东对“挑选经营者”风险的担保职能的分析相当精彩,结论也与众不同。 上述第7个基本点在第5章(“权利的形成”)里得到展开。这就是我所谓“产权博弈”的解释。其中起了重要说明作用的是阿姆拜克的“强力制造权利”的例子。在这一章里,巴泽尔批评了德姆塞茨的观点。后者曾经认为当一种公共资源的经济价值上升时,公众倾向于把这种资源的产权界定得更加清楚。而张五常和巴泽尔分别指出,决定了产权界定的不是资源的总价值(租),而是资源对特定个人(潜在寻租者)的价值减去攫取资源所需的成本(寻租成本),即资源的净价值(净租)。因此,“先验的推理不能表明私人所有一定会比政府所有更具有效率。” 对私人权利的限制是否必定降低效率?许多新制度学派的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张五常)。巴泽尔批评了这种“盲目自由化”的倾向。指出,当资产具有许多有用属性并且为了实现这些属性的最高价值把这些属性分属给了许多个人的时候,限制每一个所有者的权利往往是防止个人侵吞“公共领域”的有效安排。例如“效率”要求电冰箱制造商保修并且占有“制冷剂可能泄漏”这一属性(由于用户往往缺少这方面技术的信息),虽然购买了电冰箱的人占有着“电冰箱制冷”这一属性。“效率”于是进一步要求限制电冰箱使用者的使用过程,例如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不得违反操作规则使用冰箱。许多“道德风险”问题都可以当成交易双方从“效率”出发而对各方的“私有产权”加以限制的理由。巴泽尔进而讨论为什么许多非市场配置手段要比市场配置手段更有效率,例如“无偿献血”比卖血更有效率。这些是第7、8、9章的内容。 在结论(第10章)里,巴泽尔再一次强调了“公共领域概念的普遍性:“公共领域随处可见。商品世界中成千上万的属性都可置于其中……”而为了防止参与分合作(把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解开,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会更高)的个人随意侵吞公共领域里的价值,就必须对每一项权利施加限制条件。“为监督和维护这些限制条件的执行,就需要组织。” 我觉得巴泽尔教授在结尾时的那一段话非精确他说明了他写这本书的目的:“……经济学家们既然否认产权分析方法,也就很难避免作出不使用的假定,并且往往难以自圆其说。他们的经济模型都很简单,不是假某些交易成本根本不存在……就是假定其人因信息成本过高而根本得不到任何信息……如果追问一下:是谁拥有某种商品的一切特殊属性,什么样的'所有者'才能真正支配'自己的'那些商品,就已经很接近于探讨交易成本问题了,也就不会再轻易地作出上述假定了”。必须指出,巴泽尔此处使用的“交易成本”概念不是通常新制度经济学家使用的“交易费用”概。后者被理解为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成本”,尽管许多制度根本不是参与交易的个人可以选择的。巴泽尔在这本书里避免讨论如此广义的“交易费用”,他把自己的“交易成本”概念限定为“权利的获得,保护与转让的成本”。而“权利”总是个人的权利,这就避免了“交易费用”概念的困境。不过仔细阅读本书,读者不难意识到,彻底的产权分析要求一博弈论的眼光。而在博弈论眼光下,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是同时被博弈决定的,正好像寻租者们的博弈均衡不仅决定了资源在人们之间的配置,也同时界定了寻租者们对资源的不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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