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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稻葵:《劳动合同法》宜早执行早总结早修订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 17:52 《新财富》
作者: 李稻葵 3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实践是检验立法合理性的唯一正确标准”理应是法制建设不争的理念。对于目前争议较大的《劳动合同法》,理念性的讨论和评判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及时观察和总结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基层经济体在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条文性而非实质性执行的现象,通过实践的反馈对该法进行检验、修改和完善。 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功,其最基本的经验非思想解放莫属,而思想解放的核心就是牢牢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正确标准”的理念。正是从这一理念出发,30年来,任何一项重大改革几乎都是以争论开始,以改革-总结-再改革为进程,以不争论为原则。正如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说:他唯一的发明就是不争论—让实践与时间给出正确的答案。 同样,在建立法制社会这个深化改革的重头戏上,也必须尊重实践第一的原则,以实践作为检验立法合理性的唯一正确标准。不管立法的过程是多么的完善,立法的理念是多么的先进,一个法律的合理性事先是很难判断的,它必须由执法、司法、审判这一完整的法制过程以及该立法对经济社会的实际影响来检验。它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最终还要由社会经济的发展来判断。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三种可能情形 2007年6月26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一时争论纷纭。这一立法的出发点非常清楚,即缓解中国经济发展中两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其一,一些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没有得到保证,没有获得“体面劳动”的基本保障,这既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也阻碍了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长远看削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其二,由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不力,人为地压低了用工成本,导致中国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出现了短期的、不合理的国际竞争力,这种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低工资、低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它难以维持,也是经济失衡的重要原因。 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引出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推动企业合理用工和产业升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些过于超前,一些具体的规定过于生硬,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规定得较死,限制了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的自由度,从而将削弱中国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平稳运行。 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底会对中国经济带来什么影响?可以预计,在未来一到两年的时间里,有三种可能的后果出现。 第一种可能的后果是《劳动合同法》不仅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而且执法的后果基本与立法目标一致: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改善了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第二种可能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仅仅停留于条文性的执行,而非实质性执行,即,一些重要的条文在现实中尽管得到了按字面理解的执行,但用工企业通过变通的方式化解了有关条文的实际约束力,因此对于实际经济的作用比较有限,这意味着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没有完全达到。 第三种可能的情形是《劳动合同法》得到了实质性的执行,但执行的后果与立法的初衷相去甚远,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大规模签订制定以后,对相当多的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使社会用工成本有较大上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降,导致了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和中国新创造就业数量的下降,造成了老的企业比较大规模的裁减职工,对整体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的条文,结合当前中国经济中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一、二种最可能出现,第三种出现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不会造成中国经济增长大规模的下滑。究其原因,要从法律条文的本质和中国经济的特殊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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