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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江:吁请对中小企业免除《劳动合同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04:44 经济观察报
扶持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长远利益 中小企业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因为有广大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在一个经济中建立起一种创新文化,才会有充分就业,才会有优秀大企业赖以涌现的肥沃土壤,这些都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共同证明的千真万确的事实。 从综合统计数字来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它们创造了这些国家60%至70%的就业和55%以上的GDP。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大体相当。这说明,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性在发达国家并不亚于发展中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OECD这样评价:“中小企业在所有国家的经济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就业、经济增长、提高生产率、创新、减少贫困和增加社会机会等领域,中小企业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也指出:“中小企业创造了本地区大多数的就业,是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脊梁骨。” 从单个国家的经验来看,美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80%的就业机会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同期,德国80%的就业岗位是由那些不到20人的小企业创造的;日本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第二、三产业新创造的就业岗位中,93%属于小企业。由此可见,即使是在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也在保障就业、降低失业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历史上国家崛起的经验来看,说中小企业决定国家命运,毫不过分。我们知道,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决定世界霸权的,就不再是航海和商业冒险,而是一个国家的工业实力。19世纪,英国凭借自身的工业实力,取代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成为日不落帝国。而英国工业的主力,正是遍布英国乡村和城市、家庭所有的中小型纺织厂、磨房、煤矿和炼铁厂。 进入大企业时代后,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霸主。美国的大企业虽然闻名于世,但美国经济得以保持竞争和创新的活力,靠的却是中小企业。源自美国乡村的沃尔玛对美国零售业的冲击,靠三架飞机起家的西南航空公司对美国航空业的冲击,微软对计算机行业的冲击,就是美国中小企业不断冲击和打破垄断的最生动案例。正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使美国任何行业中任何一家企业,无论它资格多老,名气多高,规模多大,都很难固步自封、止步不前,坐享垄断利润,这就形成了美国企业中的创新文化,即“惟一不变的,是一切都永远在变”。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小企业挽救了美国,使美国得以保持强大,丝毫也不过分。 今天,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一些企业也够大了,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中石油等,以某些指标衡量,已属于世界前列甚至世界第一。可大家的共同感觉是,中国的企业,往往是大而不强,缺乏创新,没有活力。个中原委,虽不止单一因素所致,但以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为鉴,没有给中小企业创造条件,使中小企业能够通过灵活的机制和自身的创新,来挑战大型企业的垄断地位,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热衷于打造世界500强,忽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培养,不能不说是多年来中国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失误。 崇尚大企业的美国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曾经说过:凡对通用汽车公司有利的,即对美国有利。我们的观点和他相反:凡对中小企业有利的,即对一国经济的活力和长远发展有利。中国与中小企业有关的经济立法,其指导思想,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 我曾经多次听到一些支持和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学者说到,在考虑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劳资关系时,德国模式是一个最重要的参考。然而,在劳资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德国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即使是这个不可取的德国模式,也没有忘记对中小企业区别对待,为其留下更多自主经营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倒是在后面这一点上,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学者们,好像忘了充分参考和学习德国的经验。 其实,由数部 “共同决策法”和“参与法”所规范的德国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大家都崇拜和向往的模式。相反,IBM的前欧盟区总裁、德国人亨克尔(Hankel)就曾经指出,德国的共同决策体制,是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愿意模仿的管理模式。德国前总理科尔也认为德国模式是没有未来和前途的。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导致了劳资关系和用工制度的僵化,进而导致了长期以来德国的失业率始终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德国的长期平均失业率在9%左右,整整高于它的邻国丹麦一倍以上,也高出英国、爱尔兰和美国一倍左右。德国僵化的劳资关系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还导致了数百万德国人到海外寻找工作机会。同时,德国企业也是全世界海外投资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大量劳动力和资本的外流,导致德国经济长期增长缓慢。 这就是德国经济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业率高、劳动力流失高和资本流出高,经济增长率低。德国模式给德国经济带来的是这种后果,怎么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呢? 鉴于德国模式所导致的严重问题,近年来,改革既有劳资关系的讨论和呼声,在德国国内和欧共体范围内不绝于耳。有意思的是,改革的呼声和措施,并非只是来自雇主一方,它同时也来自雇员一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德国工会的覆盖率,就一路下降且有加速的趋势,仅在2000年至2004年短短几年内,就从30%下降到20%。同时,更多企业的员工委员会也认识到,僵化的就业关系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损害他们自身的利益,故而越来越频繁地违背行业工会与雇主联合会达成的工资协定,私自在企业内部和雇主达成削减工资的小协议,来降低高工资和高福利对企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 在立法措施上,欧盟和德国也在采取措施,限制德国模式的适用范围,允许新成立的德国公司和在德国的跨国公司注册为“欧洲公司”,遵循欧盟通行的法律和管理准则,而不是德国制度。对已有的德国公司,则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根据一定程序,改变为“欧洲公司”。 把这个世界上没有其他人愿意学习的管理模式,作为中国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参考,简直就是在模仿一个错误的和过时的模式,除非有人希望在中国也出现德国的“三高”现象。中国劳动立法的指导思想,绝对不能效法德国模式,并视之为“与国际接轨”。 德国的劳动立法如此不可取,却有一条例外:它没有忘记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区别对待。德国劳动立法区别对待的细节繁多,但基本规律是,对大企业严,对中小企业松。比如,作为德国模式的一个重要支柱,法律要求,在企业一级和以下直至车间、班组,需成立员工委员会,与管理方平等对话,共同决策。但法律对5人以下的企业网开一面,不要求其成立员工委员会。法律还规定,200人以下的企业,无需有人专职为员工委员会工作。由于法律允许中小企业有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实践结果是,在德国企业中,雇员超过200人的企业,80%都成立了员工委员会,而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75%都未成立员工委员会。这意味着在整个德国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员工委员会,因为德国90%的企业雇员都在100人以下。实际上,成立了员工委员会的企业,2005年仅为全部德国企业的14%不到。这表明,在德国,其最为严格、要重要的劳动立法,主要是针对大企业的,而对广大中小企业,德国重要劳动立法都充分考虑到其具体困难,允许其保留更多更大的灵活性。请注意,德国属于发达国家,无论其大中小企业,与相应的中国企业相比,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都要高得多。因此,德国100人的企业,其产出水平和资产总额水平,都会与中国雇员人数大得多的企业相当。 何止是德国!世界上哪个国家的劳动立法,对中小企业没有这样或那样的免除条款呢?印度联邦立法要求解雇员工需经政府批准,但此法对雇员100人(有时是300人)以下的大多数印度企业都实行免除;在美国,基本上所有联邦一级的劳动立法,对小企业都是免除的。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雇员由于家庭和个人健康原因有休假的权利,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一个地方雇员人数少于50人,且同一企业在120公里(75英里)范围内没有其他雇员,即可不执行该法律。 劳动立法的“严”与“宽” 前面说到,从教育背景、技能和就业机会的角度来说,中小企业和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员工之间的就业关系,更多时候是属于低端对低端、两个弱势群体互相帮助的性质,因此,不能期望中小企业有和优秀大企业相媲美的报酬、福利、劳动条件和就业稳定。 针对这个层面的劳动立法,要特别注意和加强的,是对那些有损劳动者健康、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做法,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对于违反对劳动者承诺,拖欠工资报酬的做法,也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坚决纠正、予以惩罚。但是,切不能把黑砖窑、黑煤窑当成广大中小企业的代表,以此作为根据来制定规范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侵犯中小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增加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恶化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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