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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明:外企留置利润扰动外汇管理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1日 17:34 《当代金融家》

  文/毛金明

  外汇管理政策面临着新问题: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处置一直沿用“宽进严出”的传统管理模式,忽略了对留置境内存量利润的监测分析,而将管理重点置于“利润汇出”和增资再投资环节的真实性审核上。但是,当前外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把外汇保留于现汇账户,而企业对留用利润处置的选择,常常与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相悖离。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在境内大量滞留,将增加中国外债管理难度,影响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助长楼市泡沫、股市泡沫风险,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导致中国税源不断流失,加剧外资税收空洞化倾向。

  利润如何处置?

  以山西为例。

  截至2007年9月底,山西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836家,剔除因经营不善、环保不达标、注销终止、吊销及转内资的企业外,实有外商投资企业649家,参检率为100%。

  从年检结果看:已投入生产的583家企业,盈利122家,净利润5.86亿美元,未分配利润4.79亿美元,其中外方未分配利润4.36亿美元。

  2006年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合计19.05亿美元,较年初增长5.43亿美元,增幅39.90%;以外币计价的负债合计18.14亿美元,较年初增长4.85亿美元,增幅36.48%;实收境外资本12.87亿美元,较年初增长4.65亿美元,增幅56.63%。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查询结果显示,2006年至2007年9月底,全省只有75家外资企业通过银行发生利润汇出业务,计113笔,5366万美元。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整体经济环境良好、工业企业盈利普遍增长的背景下,山西省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逐年递增,尽管盈利企业数量少,但总利润水平不增反降。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外汇账户政策趋于宽松的背景下,无论出于投资或投机目的,外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将外汇保留于现汇账户。与此相应,外汇利润汇出逐年减小、应付外汇股利占比逐年下降,利润再投资或转增资逐年增长。

  为何留置利润?

  财税政策的鼓励和扶持。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如果是投资于一般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40%的退税优惠;如果是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全额退税优惠。再投资退税和对外资企业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极大地增加了人民币利润在境内继续投资的吸引力。

  扩大企业投资规模。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境内外资企业的经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对中国经济总体增长的良好预期,又促使在华外方投资者选择使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进行再投资和增资,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

  人民币持续升值预期强烈。汇改后,由于中国的贸易顺差、国际收支顺差持续大幅增长,人民币仍在继续升值,因此,许多外商选择将其利润在境内投资,以获取投资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收益。

  追逐国内房地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近年来,在国内房地产投资火热的情形下,少数外资企业选择将利润投入商品房的炒作买卖之中,而快速上涨的A股股指,吸引了一部分外资企业将未汇出利润投入股市,在满足高流动性的同时获取稳定的高收益。

  虚假外资企业利润滞留境内的实际需求。虚假外资企业的利润从根本上来讲是内资企业的利润,境外并没有实际投资人。因此,这类企业多选择将利润在境内继续投资。

  管理缝隙

  按规定,银行在办理企业的利润汇出后,要在外汇登记证上详细记载利润汇出的时间、金额等情况,而调查发现,未有一家银行在企业外汇登记证上作利润汇出记载。按规定,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将上月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局。而实际工作中,银行从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统计表》,导致外汇局不能及时掌握企业利润汇出信息。

  外汇局由于注重对资本金流入的管理,忽视对外商投资企业后期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外方利润的管理,忽视外方利润的存在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目前,外汇管理部门现有业务系统缺乏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监测功能,只有在企业利润汇出后,方可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获得相关信息,或年检时对企业利润情况了解一二,导致外汇部门很难全面、及时地掌握外商投资利润方面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本应具备“经济警察”的职能,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外汇局、银行确认外资企业利润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企业财务审计全面市场化,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现象,部分事务所为争拉客户,对外资企业不进行认真审计,也给外汇局监管和银行办理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带来较大难度。

  五大不利影响

  -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在留用利润的处置方面,企业掌握主动权,外汇局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利润是否汇出、何时汇出、汇出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具有相当的流动性、投机性和不确定性。为了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对留用利润处置的选择常常与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相悖离:

  当外汇资金流入增加、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时,外汇管理的重点是控制流入、引导流出,而企业的意愿是继续将这部分资金留在国内;反过来,当外汇资金持续流出、人民币面临贬值压力时,外汇管理的重点是控制流出,可企业为了避免汇兑损失,会加速将资金撤出。

  因而,对于外汇管理而言,这部分留置境内的存量利润对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将构成威胁,一旦国际收支发生逆转或者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时,大量资金随时都有可能集中购汇汇出,具体时间和金额又难以预测,这将会对中国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影响信贷政策实施效果,加大宏观调控难度。如果外方利润滞留境内的主要用途是用作企业流动资金,以解决融资难题,可能对冲信贷政策的调控效果;如果这部分资金可能既不购汇汇出境外,也不在境内用于增资、利润再投资,而是直接以人民币资金作为内资投入到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可逃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给国家投资规模的调控增加了难度。同时,留置利润加剧了银行体系中货币流动性过剩的趋势,增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

  -扰乱地方市场经济秩序。部分企业将未分配利润通过虚假增资、减资等手段,在不增加丝毫资金投入的条件下,以利润转增资方式将留存利润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金,既实际享受了利润转增资的退税优惠,取得超额收益,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利润转增资,规避了相关部门的监管。但不可避免地,这样做会扰乱地方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对人民币强烈的升值预期吸引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滞留,而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滞留又进一步加大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大量外资企业资金进入楼市与股市,推高了中国楼市和股市的资产价格,造成楼市与股市的泡沫风险。

  -造成国家经济资源流失,加剧不公平竞争。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实际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在存在虚假外资的情况下,这种经济资源让渡的范围不免扩大,出现向“假外资、真内资”企业的让渡,造成国家经济资源的极大流失。同时虚假外资的大行其道,大大削弱了中资企业的竞争力,使中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很不利的境地,违反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加剧了不公平竞争。

  对策思考

  -加强对外资企业利润增资和再投资的监测。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体系,适时掌握和监测外汇投资企业利润动态,加强对人民币利润增资、再投资重点企业的跟踪监测;将外资企业利润存量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增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系统中人民币利润增资、再投资统计科目,设立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异地查询、汇总功能;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收支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对大笔金额和高频次汇出利润的企业要重点监测。

  -调整对外资企业利润增资、再投资的税收政策。外经、财政、税收、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协同研究,合理引导对外资企业利润增资、再投资。进一步优化投资产业布局,严格控制低端产业或竞争性外资的引入,遏制劣质外资抢夺本土经济市场的局面,取消对人民币再投资资源、能源类出口创汇型企业的鼓励措施,加大对高科技高附加值外资企业人民币再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对利用联合年检优势,加强对长亏不倒、虚假出资等违规嫌疑企业的惩处力度。

  -加大对人民币利润合法合规性审查力度。完善外资企业利润评估体系,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对会计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对从事外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外汇局培训和考核,经其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外汇审计业务。对已取得外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从业档案,对其在外汇局的年检审计以及日常专项审计中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定期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取消其外汇业务审计资格。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与工商、外经、税务等部门的协调,从源头上杜绝将虚假外资所形成的利润作为人民币利润进行增资和再投资。

  -健全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统计监测。外汇局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外资企业利润项目外汇支出情况的统计和监测。根据外汇年检、国际收支申报等信息,对外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分配及汇出情况做到及时准确把握,摸清底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对银行、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建议银行的外汇账户系统与外汇收支(含结售汇)会计处理系统进行对接,使账户系统的外汇收支数据直接来源于日常的会计处理,保证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等外汇收支统计的全面和准确。

  -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力度。外汇局通过强化现场检查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监督银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全面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材料进行审核,监督银行在保证利润汇出审核材料齐全和真实的同时,不断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定期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对银行未严格审核材料、企业有利润汇出而银行未及时登记、未向外汇部门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或股息、红利报表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外汇相关处罚办法进行严厉查处。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局长,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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