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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景范: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19:57 《中国金融》

  -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臧景范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银监会在促进农村地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依然不容乐观,集中表现为县域机构网点少,种类单一,功能残缺,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据统计,目前,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银行业机构数只有1.26个,农村地区仍有3302个乡镇没有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并且分布在县城以下乡镇的银行业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全国只设有一家银行业机构网点的乡镇有8231个,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经营动力不强,服务活力不足。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大银行“弃乡进城”,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不足、发展不力。这就需要我们在积极引导大中型商业性、政策性银行业机构重返农村的同时,大力发展和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挥它们经营方式活、管理层次少、经营效率高等特点,以有效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

  关于深化改革原则问题。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提升这类机构服务“三农”的水平,继续发挥好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因此,在现阶段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于这类机构,第一,无论怎么改,都不能偏离“服务三农” 的根本宗旨,这是我们衡量改革效果的唯一标准。“万变不离其宗”,改制过程中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但必须坚持“更名不改姓”、“改制不改向”。第二,无论怎么改,都不能离开“稳定县域”这个基础。县域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长发展的“根据地”和“主战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向前发展,就必须立足县域、做实县域,发挥人缘地缘优势,持续拉近与“三农”的距离,避免简单求大,切忌“弃乡进城”。省联社的改革也必须注重发挥好对基层法人社的服务职能,重点解决县域法人机构想干干不了或者干不好的事情,在保持和稳定县域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帮助提高基层法人社经营管理能力、整体运行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第三,改革要坚持“因地制宜”。“因地制宜”不单单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和自身经营状况,选择变成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或是继续保持为农村信用社,更重要的是要克服同质同类化问题,不断培育和扩大比较优势,避免粗放式经营和低水平竞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问题。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品种少,服务工具缺乏,服务方式单一,与新农村建设中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很不适应。因此,要发挥好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作用,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转变发展理念,转换经营机制,创新增长方式,提高服务效率,特别是要在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适应性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服务产品的丰富度和服务方式的多样性。要在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传统信贷品种的基础上,积极研发或引入“三农”发展需要的各类金融产品。同时,要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转变服务作风,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同业协作,为“三农”发展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金融支持。

  关于实施有效监管问题。同其他银行业机构相比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机构网点分散,管理层次多元,区域发展水平不一。因此,我们强调,要在统一监管标杆下实施分类监管,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方面,着力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和资本约束的审慎经营理念。强调资本对风险的约束,推进经济资本管理,把规模扩张建立在提高质量和讲求效益的基础上,做到发展规模、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实施分类监管。结合不同机构组织形式特点,明确相应监管目标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结合不同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明确不同的工作重点,在机构、业务、准入、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措施。同时,按照“分级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重点推进四级、五级、六级机构提高监管评级水平,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整体监管评级水平逐年提高的监管目标。

  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6年底,银监会调整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政策实施一年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已有2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外开业,特别是一些外资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汇丰(香港)银行在湖北独资设立的“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已获准开业;渣打银行拟在试点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花旗银行准备在试点地区设立贷款公司;格莱岷信托拟通过技术合作形式参与试点。目前看,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效果已经开始显现,农村金融体系出现新载体,农村金融供给建立新渠道,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农村金融服务开始迈上新台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不仅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类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有资金余力,农村有资金需求,金融缺少运作渠道”的矛盾,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运行效率,有竞争、有合作的农村金融市场在试点地区开始形成。

  经国务院同意,2007年10月,银监会将试点省份从6省(区)扩大至全国31个省份。按照国务院领导“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是加强金融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的重要批示精神,银监会正在认真组织扩大试点工作。这里需要重点明确三点:

  扩大试点范围并非全面放开。扩大试点范围仍然是试点,试点省份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农村地区都能设立新型金融机构,而是各地先选择具备条件的1~2家机构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上”。

  降低准入门槛并非降低监管标准。股东身份及资本数量等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监管标准的降低。恰恰相反,在“降低门槛”的同时,更强调“严格监管”。既要“验好资本、选好高管、配好专才”,严防“带病准入”;又要运用好各种监管资源,密切跟踪试点机构风险情况,重点纠正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以及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于有关风险指标触及监管“红线”的机构,及时采取包括停办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市场退出等监管措施,做到该放的全放开,该管的管到位,达到放而不乱、提升服务水平的监管目的。

  培育银行业机构并非排斥非银行金融机构。要不断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其他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积极支持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业务;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参股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另外,在试办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还支持“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我们将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出台规范小额信贷组织的指导意见,并允许符合条件的改制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允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融资。

  积极营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适度放宽市场管制。监管是保证金融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科学的监管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尤其要抓住创新这个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活力之源,合理监管设限,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为此,我们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从机构和资本两个方面放宽准入标准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通过科学、合理地监管设限,减少各种不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积极鼓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和工具创新,对一切符合“三农”发展需要的新产品、新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准入门槛,整合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与其商业化运作之间客观上存在矛盾,这就需要借鉴国际上成功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针对农村金融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并将其制度化、长期化。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金融扶持力度很大,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50年来的历史包袱仍然沉重,风险状况依然严峻,业务经营仍很困难,如不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单靠其自身努力,很难有实质性改观。建议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扶持措施,帮助其消化历史包袱,引导和激励其加大“三农”投入。

  高度重视基础建设。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差、基础设施落后、人员素质偏低,是制约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要积极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法律环境,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从严打击逃废债行为。要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快信用村、镇建设,应尽快建立包括覆盖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征信体系。加快改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拓宽和延伸支付结算网络在农村的辐射范围,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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