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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明高:发展新型农村金融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4日 19:18 《中国金融》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沈明高 工业化:从农民到农民工 在计划经济时代,支持农业亦是政府政策的重中之重,农业的基础作用地位一直居高不下。但是,农民并没有从中得到太多实惠,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为了支持工业的发展不得不通过价格控制形成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金融资源更为国家所垄断;二是农民被绑在了土地上,既不能离土也不能离乡;三是为了实现前两个目标而建立了一系列低效率的制度安排。 在近30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扎实的工业基础已经能够腾出手来支持农业。然而,工业反哺农业的目的不是狭隘地将农民重新固定在土地上,依靠有限的财政补贴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应该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更多的农民有机会成为农民工。 也就是说,工业反哺农业有两种可能的形式:一是将资金从工业向农业转移;二是农民从农业向工业转移。前一种方式是授农民以鱼,后一种方式则是授农民以渔。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经验表明,“离土不离乡”式的工业化并不适合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大发展的结果导致了金融部门大量的不良贷款,工业反哺农业绝不能重蹈过去的覆辙。因此,中西部地区农民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也就意味着农民从中西部地区农村向沿海地区和城镇地区的转移。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还将有3亿人口从农业转移出来,如果按照目前三分之一的流动人口聚集在沿海地区推算,沿海地区在未来 15年内将需要吸纳大约1亿的新增农民工。这既是中国继续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优势,也是挑战。 当然,这并不是说,农村地区不需要更多的投资,但投资的方向应该有所侧重。第一,无论是财政转移支付还是新增投资都应该较多地集中于公共品的提供,如基础教育的改进、技能培训、最低社会保障以及特殊困难户的民政救助等,这些公共品的投入可以帮助一部分农民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可以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灾致贫”。第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免除农民在当地或进城从事手工业或小商小贩的税费,鼓励有能力的农民自主创业。第三,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和养殖大户提供信贷支持。 城镇化:从农民工到新市民 将农民“升级”为农民工不是最终的目的,还需要为农民工进一步“升级”为新市民或新居民打开一个通道,这就是城市化。长期以来,中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中国劳动力中有城镇户口的不足40%,而全国劳动力中在非农部门就业的比重却高达60%以上。城市化不足一方面阻碍了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的转移,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民工输入地区消费和服务部门的发展,是目前我国消费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现从农民工到新市民的身份转换,可以直接提高农民工的福利。身份转换以后的农民工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获益:一是可以享受当地政府为本地居民提供的社会保障;二是可以分享当地居民的公共资源,如公共教育和医疗服务等。这一身份的转换还可以根本改变现有流动人口的迁徙习惯,变以个人迁徙为主为以家庭迁徙为主。这一迁徙习惯的改变对迁入地的消费、服务和房地产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 中国的城市化不足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户籍制度问题。在中国已经实行长达半个世纪的户籍制度的本意是阻止农民的自由迁徙,以减轻城市的负担,实质上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支持城市工业的发展。第二,现有的土地制度。现有的土地制度不能抵押、不能有偿转让,大大降低了农民的融资能力和迁徙能力。第三,发展城市带。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可以推动沿海地区城市带的发展,在促进经济活动相对集中的同时,防止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目前,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约占全国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到2020年城市带的发展可能进一步将这一比重提高至50%~60%,与美国和日本等地中心城市发展的规模相当。也就是说,允许发展城市带,未来劳动力大量从农业向工业转移、从中西部地区向沿海地区转移是可能的。 新农村建设:从传统的小农到新农民 工业化和城市化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发展阶段,只有大量减少农民,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才有可能实现。这一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现前两个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以中国之大,经济发展差别之悬殊,新农村建设将会在有条件的地区首先取得成效。我们一般习惯于用“三农”来概括中国农村,但这样一个高度的概括往往模糊了政策的焦点。按照粗略地分类,“三农”事实上囊括了中国三类不同的地区,而我们需要针对这些地区的特点实施不同的新农村战略。 在大多数沿海地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问题。这些地区大多数经历了农村工业化阶段,非农劳动力的比重高,小城镇非常发达。这些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该是城市化,在适当的土地流转机制下,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土地而将身份转变为新市民。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如在一定比例农民离土的情况下),新农村建设将进入最后一个阶段。 在中部地区,“三农”问题的重点在于农业问题。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鼓励更多的农民从农业中转移出来,将身份转变为农民工或新市民,即工业化;与此同时,将土地向种养能手集中,确保农业生产不因劳动力转移而大幅波动,并通过适当补贴规模生产的方式实现工业反哺农业,以提高来自农业的收入,这属于新农村建设的中期阶段。 在西部地区,“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应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完成,同时,政府可以加强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帮助农民实现非农就业,这些地区属于新农村建设的初级阶段。 新型农村金融:满足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是建立在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广泛基础之上的,服务的领域应该远宽于传统的“三农”,提供服务的机构也从原来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扩展到所有的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一个崭新的农村金融时代正在我们面前逐步展开。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在5省区试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开放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显示农村金融市场全面开放时代的来临。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已推向全国,如果试点成功,一系列金融创新,有可能推动自下而上的农村金融变革。 新型农村金融应包括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的农村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第一,为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提供金融服务。微小企业发展或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是培养企业家的摇篮,也是增加农民就业和收入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这方面的融资需求基本上是通过民间的方式来完成的,而最近发展起来的小额贷款机构、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为微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第二,为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提供信贷资金。随着中国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数量的减少为种植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机会,并有可能成为农村地区最为重要的生产主体。同时,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也有逐渐上升的趋势,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的盈利前景也越来越好,逐渐会成为农村金融的信贷主体。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也可能发展成为信用载体,起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桥梁作用。资金互助组织与专业化的生产组织之间的结合可能会成为未来农村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 第三,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向新市民的转变过程中有大量的消费信贷需要。农民外出打工形成的稳定现金流也提高了农民消费的需要,如子女教育、建房、婚嫁和其他耐用消费品的消费等,金融机构完全可以设计相关的金融产品为农民提供消费信贷,有了打工的现金流作保证,消费信贷的风险完全有可能是可控的。 第四,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支农”。“信贷支农”必须以财政政策做引导,以法律(如“社区再投资法”)为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拓贫困地区的农村信贷市场。 “信贷支农”应该是政府的目标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如政府希望增加对低收入人群的信贷覆盖,帮助他们脱贫致富。但是,由于低收入人群的高信贷风险,任何金融机构进入该市场都会要求一个较高的风险溢价,其表现形式可以是高利率、政府贴息或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政府的支农目标才有可能与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事实上,也不是只有挂有农村招牌的金融机构才有可能“支农”,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可以通过或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参与到金融 “支农”的广泛实践中。 第五,满足日益成长中的农村理财需求。农民收入的提高也增加了其财富积累的能力和理财的需求,未来中国的理财市场将逐渐从城市向农村扩散,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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