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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放生:应当区别两种产权转让行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21:00 《国企》杂志
国有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不是按产权转让时点的价格高低来判断,而是根据改制企业今后长远发展的前景来判断 -周放生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采取存量转让方式引入新的投资者,特点是企业资本规模未发生变化,但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原来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获取,而改制企业总体资本规模并没有扩大;二是采取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新的投资者,特点是改制企业资本规模扩大,股权结构同样发生了变化,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进入到改制企业里,原来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并未得到任何收入。 这两种改制方式的区别在于,如果新投资者要得到同样比例的股权,增资扩股方式要比存量转让方式需投入更多资金。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第一种改制方式,即通过存量转让方式进行国企改制。根据改制目的不同,需要区别对待的两种产权转让行为:一是把一个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存量转让方式改制成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是为了引入新的资源,改善治理结构,使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做强做大;二是通过存量转让的方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变现,国有企业转变为民营或外资企业。 这两种产权转让行为虽然都是通过存量转让方式实现,但由于转让目的不同,对投资者的选择条件就会完全不同。 第一种存量转让行为,主要是看投资者的经营理念、价值观、企业的产业经验和发展实力、技术产品优势、品牌价值、市场规模、资金投入能力、职工安置的承诺等。总之,投资者是否有能力使改制企业发展壮大是最重要的,转让价格(但不能低于评估价90%)高低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在满足前提条件之后才能比较价格。在此种转让行为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是否应以出让价格作为选择投资者的最重要因素?争议的实质是,若不是转让给出价最高的投资者,就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价格因素作为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依据,而应该看最终能否提高改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发展壮大,国有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不是按产权转让时点的价格高低来判断,而是根据改制企业今后长远发展的前景来判断。在这方面,各地方有许多改制案例已充分证明。有的地方在改制企业存量转让时,单纯以出价高低作为选择投资者的标准,引入的投资者不具备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能力,甚至根本就没有发展企业的愿望,而是另有他图,结果企业再次陷入困境和危机,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新投资者自己也丧失了经营发展信心,放弃了他的投资和责任而离去,致使这个企业所出现的问题又甩给了当地政府,使得企业经营发展遭遇重大危机,职工的就业稳定也受到了影响,迫使地方政府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来解决危机。也就是说,由于新的投资者选择不当,虽然从当时的转让价格看是可取的,但是从长远看反而得不偿失。 第二种存量转让行为目的,是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变现,这种情况下可以更多的考虑转让价格因素。如果这个企业前期已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了,并且是上市公司,企业的经营又处于比较正常的状态,国有股权退出的目标就是实现价值最大化;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在国有产权退出时,也要考虑受让方是否讲诚信,是否和原有投资者有共同的经营理念及能引入企业所需的资源。 总之,无论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还是实现国有资本退出,都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进场交易、阳光操作,目的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寻找到更多有实力的投资者,并且能够按照转让要求选择到合适的投资者。至于有人担心所选的投资者并不是出价最高的,是否会有不公正交易之嫌、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笔者认为,只要是严格按照改制的程序和要求去做,在操作过程中集体决策、公开、透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当然我们也要防止有人利用企业改制,通过不正当行为有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我们对企业改制中这两种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区别对待,这是通过实践逐渐形成的认识,也是对企业改制规律的一种更深入的体会。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把复杂问题简单化。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涉及职工的就业稳定,涉及企业未来发展,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不要把正当的行为、合理的选择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而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找到最合理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办法,改革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的认识。 (本专栏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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