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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5:05 新浪财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何伟

  目前人们对于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太大、社会弱势群体,三个问题关注较多。有的人认为只要进行公平分配,就能解决收入差别过大和改善弱势群体的状况。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公平分配解决不了这些问题。因为公平分配在历史上从来就未曾出现过,在目前也是无法实现的,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早有定论。

  公平是一个非常美好的字眼,是人们一贯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理想,有很大的诱惑力。什么是公平,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那一方面”,即为公平。也就是说,公平是一个处理事情的原则,要公正,即平等相待。但它无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它不象称杆一样有一个定半星,称砣往里一点称杆就会高,往外一点称杆就会低,而公平无有一个定半星,因此评价起来就很困难。一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的标准弹性很大,在评价时很难掌握,作到什么程度才算合情合理,它有一般合情合理、较合情合理、最合情合理,暂时合情合理、长久合情合理等等的区分,很难在量上定性;二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标准,它会因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不同的时间,人们会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公平,他可能认为不公平,很难使所有的人取得共识;三是以合情合理作为公平标准,它会因时间和空间不同而发生变化。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不能确定的标准,以公平要求分配,就更难执行。所以,当拉萨尔把公平分配写入《哥达纲领》时,遭到马克思的批判。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所以将公平作为分配标准的提法是不科学的。

  将公平作为分配的一个标准,有背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公平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于上层建筑,分配是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不能决定经济基础。马克思说:“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将公平作为分配的标准,就是“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只能由生产方式决定分配,而不能由公平原则决定分配。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的性质。”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分配原则是与公平所确定的标准是两回事情,公平标准是要求合情合理,而分配标准是按贡献付报酬。如果说在分配上用合情合理来进行分配,那么最合情合理的分配是满足每个人的各种需要,但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是作不到的。如果以人人都有生存权为标准来进行分配,那么只能实行平均分配,这是最公平的,但若强制推行就违背了现实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经济规律,最终人们是要受到惩罚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分配基本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保证人们生存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可谓公平。但是这种分配原则所带来的后果,人们还记忆犹新,我们决不能再重蹈覆辙

  即便将人们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基尼系数的0.4以内,可谓收入差距缩小,从总体上来讲收入差距比较合理,但其中也有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之间的差别,其差距也会高达许多倍,也不能算作公平分配,人们在权利上还是不平等的。马克思在讲到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时说:“这种平等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仍然存在着不平等权利。可见在分配问题上,人们在机迂上虽然可以平等、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结果是不相等的,也不会出现公平分配。

  关于要求公平分配实际上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在我国可谓根深蒂固,影响非常深远,有些人至今还有留恋。大家对马克思批判拉萨尔公平分配,和马克思对分配理论的论述,都是很清楚的,可是改革开放之前,这种公平分配理论就控制了我们几十年。因为公平分配违背了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没有少得,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不能奖勤罚赖,就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赖惰之风,效率低下,就成为社会的一个顽症。其后果使效益低下、社会消费品匮乏,什么东西都实行凭票凭证和定量供应,人们生活非常困难,这都是公平分配所造成的结果。经过经济体制改革,才使人们逐步认识到这种分配制度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抛弃平均主义的分配,遵重市场所形成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承认收入差距,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产品大大丰富,人们生活有显著改善。实践也证明了,这种分配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在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才使人们认可在分配问题上的经济规律,现在决不能再走回头路,又重提公平分配。

  对经济关系决定的分配原则,政府也不是没有一点作为,如限制最低工资额,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甚至是累进税,以此来缩小收入差距,对“三低”者实行三保,但所有这些作法在缩小收入差别和扶持弱势群体方面也起了一些作作用,但是非常有限的,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还要采取其他措施来弥补,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来加以保障。

  从上述可见,公平与分配是属于两个领域的不同范畴,它们的内涵和遵循的标准完全相异,公平不能调节分配,分配无法遵从公平。所以,不能将公平和分配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进行联姻。如果以公平要求分配只能引起思想混乱,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对于收入差距太大的问题说到底是属于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弱势群体不应从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着眼,而应从解决弱势群体入手。我国目前的正当致富的群体还不够多,还不够富,应当鼓励正当致富群体的发展。当前的关键是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为此就应找出致贫的原因。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不公,即社会权益不平等。如一些行业依靠行政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垄断性的占有和经营,如石油、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它们依靠垄断就可以从中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享受高工资和高福利待迂。今年虽然把垄断企业改革作为重点,但进度缓慢,收效甚微;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所有制理论形成的城乡、工农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不平等,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三农”政策的倾斜,农民出去打工有了松动,农村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变,但农民二等公民的身份还没有改变,制度性的二元经济结构还未清除,城乡之间的差距没有缩小反而在扩大,这都是集体所有制造成的后遗症;在政府职能还没有根本性的转变情况下,有人就利用手中权与不法商人进行权钱交易、互相勾结利用,侵蚀和盗窃国家财产而暴富。这三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形成弱势群体的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加大、加快对行政性

垄断行业的改革,从理论和实践上消除两种所有制形成农民二等公民的不平等地位,下决心、彻底转变政府职能,使所有公民对社会资源和机迂享有公平、权益平等,这才是关心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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