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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泓均:地下金融现象与问题探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4:42 新浪财经

  

宋泓均:地下金融现象与问题探讨

宋泓均新浪专栏周。(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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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泓均,1959出生。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金融投资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员。

  5月8日-5月13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宋泓均。----编者按

地下金融现象与问题探讨     5月11日  星期五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员 宋泓均博士  简介

  摘要:地下金融是一个交叉、杂化的络合问题。它在协助沿海部分地区自组织经济行为超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对传统的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管理体制是一种挑战。我们依据金融生态与环境理论,对沿海地区自组织经济超高速发展过程中地下金融现象与问题进行探讨。

  一、地下金融的属性和类型

  (一)属性。金融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它事实上分为国家金融机构和地下金融组织。地下金融是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隐蔽性为特征的金融行为。地下金融组织包括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

  1、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传统、公开的小额借贷、租赁、质押借贷、典当、高利贷等金融业务的统称。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集资、自发性互助性质的“合会”、民间票据贴现、典当行、调剂商行融资大多属于正常民间融资;

  2、非法金融。非法金融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金融行为。非法金融是包括违法集资、洗钱犯罪、金融欺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统称。非法金融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体制内的非法金融行为;体制外的非法金融行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违法金融行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违法金融行为。非法金融行为表现为高利贷、高风险、金融欺诈、隐蔽多变、不可控制金融行为等。

  3、非法金融组织。所称非法金融组织,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二)类型。我们通过对不同类型地下金融形式来分析我国地下金融的概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非法集资。由于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不规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一度十分猖獗。目前,私募基金行业作为庞大的灰色金融市场已经初具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在2001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其规模已达XXXX亿。这些私募基金行业在全国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并且资金流动十分活跃。

  2、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其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地下钱庄也容易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或现金转移便利,从而成为洗钱的工具;一些企业的经营资金收入通过地下钱庄出入境,可以不在账目上体现,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通道。

  3、私募基金。目前,私募基金行业作为庞大的灰色金融市场已经初具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在最近几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其规模已达XXX亿。这些私募基金行业在全国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并且资金流动十分活跃。

  4、标会。标会的运作结构比较简单,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用于生活救急,一般金额不大,带有合作互助性质。现在的标会与以往的标会性质不同。据知情人介绍:一个20人参加,每月开一次会的标会。组织者为会头,其他人为会脚,每个月所有人员都需缴纳1000元的会费(20×1000),以20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个月,所缴纳的2万元会费都归会头支配,会头不需要为此支付利息。从第二个月开始,大家每个月缴纳的会费开始由参会人员竞标获取支配权,如果其中一个与会人员以100元标中这个月2万元会费的支配权,意味着他在此后的18个月里每个月都需要缴纳1100元会费。接下来每个月操作方式以此类推,到第20个月本次标会周期结束时,所有参会人员取回自己缴纳的2万元本金,同时均分获取的利息。

  5、合会。各种以获取暴利而非生产性投资需要和解决临时性生活大支出需要为目的的非法合会组织。“合会”主要存在于我国的东南沿海地区,其运作规则通常为;由一个自然人“会头”(也称“会首”)发起,出于商业经营、造房、结婚、孩子上学等方面的资金用途或目的,组织若干个“会脚”(也称“会员”)参与,每人每期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其中一人可获得并使用当期集中起来的全部“会钱”。按照获得“会钱”的不同方式,“合会”可以分为“摇标”(以摇号决定当期使用“会钱”者)、“竟标”(以投标利率高低决定当期使用“会钱”者)等等。由于“合会”本身运作不规范,加上其活动的隐蔽性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倒会”事件时有发生。

  二、地下金融、非法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关系

  (一)背景

  近年来,由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了一定程度错位,因而造成部分相关群体价值意识错觉,随之出现了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地下金融基本动机。地下金融的超快速发展,虽然会带来一时的经济繁荣,但会给政府对当地金融业管理决策形成误判。影响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自发的资金融通方式,在各地或多或少一直存续。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机构关系密切,此消彼长。非法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区别在于是否触及法律,作为正规金融约束下的市场自发金融异化的一种现象,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原因是正规金融机构将高风险的金融领域自然留给了地下金融组织。

  上世纪90年代后期,私营经济的异军突起,我国的地下金融进人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它逐渐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较为凸显了的位置。我国地下金融的迅速发展是多种因素共生作用的结果。

  (二)原因

  1、银行储蓄出现负息。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个人储蓄近几年出现负利。储蓄者平均每年存在银行里的钱损失2%左右。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入资金回报率较高的地下金融组织。

  2、国有商业银行“惜贷”。1996年初,随着国有银行开始按商业化原则运行,银行对风险和流动性控制也越来越严格,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出现了“惜贷”现象,连续几年出现了大量的存贷差。正是在此期间,中国的地下金融超速发展。国有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交易成本过高和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由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的限制条件较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往往因无法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贷款。

  3、投资规模决定了投资成本。国有银行是一个规模大、组织结构复杂的组织,单位贷款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牵涉到信贷项目的评估成本、审批成本、资信调查成本、催要盘活资金成本等等、而这恰恰与中小企业的要求相反,小企业一般贷款数额小,因此,国有银行忽视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正是由于国有银行选择放弃高成本的中小企业的业务,使这些分散、弱小企业的金融业务留给了地下金融组织。

  4、司法保障缓慢。司法诉讼、执法成本高、时间长、效率低。银行放贷如遇有赖债者,就要到法院起诉;因此就产生了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其它杂费等;但案子审结后还要付给法院执行费。变卖财产还需要交税和拍卖费,一笔数目很大的资产几经折腾后就所剩无几;如果债务起诉晚了,损失就会更大。由于银行盘活资金走司法程序时间太长,诉讼要承担相当大的诉讼费用。因此,银行为了规避巨额司法成本而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5、融资时间成本决定客户寻求地下融资。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反映在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协调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时效成本、税收成本等范围内。如果企业在国有银行的融资成本高于生产利润,企业必然会将贷款需求转向效率较高的地下金融组织。社会上流传:每笔贷款的金额在200万以上,贷款的银行费(中介费用)一般为3-4%,如果企业贷款的规模过小,企业提供不了贷款担保和银行费,它就会转向地下金融组织寻求融资。因为借用地下金融组织高利贷的平均费用要低于银行费用。

  6、信贷资金由体内循环转向体外循环。民营、个体经济发展快,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由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的限制条件较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往往因无法提供担保或足额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贷款;而地下金融组织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特点。、

  7、地下放贷方向发生转变。近年来地下金融活动的放贷方式开始发生转变,由原来的农户之间的临时性需求借贷逐步转向经商及中小企业投资等经营性需求借贷。造成银行、信用社部分存款搬家,大量资金由体内循环转入体外循环。民间闲置资金越多,民营经济就越发达,地下金融组织为其借贷提供的资金就越多。

  (三)地下金融、非法金融与民间金融的相互关系

  地下金融、民间金融、民事借贷的合法业务与非法业务交叉在各种复杂的日常金融业务中。非法金融根植于地下金融,它是地下金融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地下金融隐蔽并存在于各种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内。其金融活动混合交叉、快捷运行在当地富有活力的中、短期经济发展、建设项目之中。

  根据民间融资的需求动因和资金投向及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我们可以把民间融资分为正常民间融资和非法民间融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行为是否触及国家法律,是否危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几乎大部分地下金融组织同时包括非法金融与民间金融两种性质,很难采用单一性或排它性原则区分其组织的实际属性。

  三、地下金融的经营机制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通道的地下钱庄、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合会”,如“半月会”、“十日会”、“日日会”等则显然为非法民间融资。在宏观调控的紧缩态势下,企业集资的范围和规模均有扩大迹象,并呈现着股本性集资增多、债权性集资减少,项目性集资增多,短期周转性集资减少的新特点。

  (一)集中操作。集资方式分有一级股东和二级股东、核心股东和附属股东,核心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其股本有相当大一部分来源于附属股东。在集资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条件下,两种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由于责权利关系不够明确造成纠纷。供给与需求的双向增强,促进了民间金融走向活跃。

  在民营经济和个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在通过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尚为有限的条件下,利用传统民间这种直接借贷方式在融通地方资金供需、解决临时性生活大支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急、难问题、确实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其原因是:

  1、借贷方便。急需用钱时,标会是一个很好的借钱捷径,它不用很复杂的程序或抵押品就能借到钱。如果是向银行借钱,不但手续麻烦而且还需要超额抵押品。

  2、强迫储蓄。跟会能强迫你储蓄。加入互助会后每个月都要缴交一笔会钱,通常数目不会太大,一般都在一至五千之间,如果是初入社会的新人或是家庭主妇利用每个月扣掉基本生活开销后剩余的钱来缴交会费,可以使自己不会乱花钱,等到一、两年后,会钱至少会存有五到十几万。

  3、提前支用。例如:每人每月用1000元存进银行 ,12个月以后才得到12000元;现在的银行利息只有2%左右,再除去20%的利息税,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利息变的没有意义。例如:12个人组织一个会,除运气最差的人仍按银行储蓄的时间拿到12000元之外,可以有提前一半时间的概率拿到所标到的12000元钱; 由于可以有50%的运作时间提前得到资金前几名还可以用这12000元参加其他的标会。

  4、借贷者要高价支付利息。会员参加标会既可拿到标金,还可获得高息。高额利息一般由急于借贷者高价支付。

  5、追索成本低、资金使用效率高。客户向地下钱庄借钱,如果不能按期还款,后果会很惨。在地下金融放贷后,它有一个高效的强制力作保障。同时,组织的时间成本、追索成本、人力成本很低。强制追索效率高。民法对民事行为的判决也对地下金融的追索有利。

  (二)利用真实贸易或虚假贸易套利和洗钱。地下金融组织利用国际市场的货物等价、货币汇率差异关系进行贸易或虚假贸易套利、洗钱。我国对外汇管理采取的政策是审批和限制的制度;我国对商品(货物)出口的政策实行的是自由和开放鼓励的制度;套利者可用本币购买商品出口,同时得到海关的出口退税,来进一步减低出口商品的成本。致使进则可将货物运到外国销售(国际市场价格)换成外汇回国,自然逃脱两国外汇进出监管。退则可将出口货物转内销,以价格优势回头占领国内市场。因此,投机者在商机到来时急需地下钱庄的资金支持,形成资金供需链接。普尔斯马特集团公司、某些汇款公司就是这类金融(贸易)体系。

  (三)国际资深地下金融组织套利特点:

  1、高利转贷、两头获利;

  2、运用各种票据诈骗;

  3、利用国外中、长期信用证在国内银行抵押融资;

  4、突然撤消信用证、截流资金或货物;

  5、利用在我国内申请的对开信用证、套死国有银行;

  6、突然宣布在国外的企业破产、免除债务;

  7、宣布货物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失踪;

  8、使用套取的资金用于金融投机。如:房地产行业、证券、基金等;

  9、恶意制造虚拟资金、扰乱金融市场;

  10、勾结当地高层腐败分子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地下金融的组织扩张后变性

  地下金融组织一般在扩大后就会发生变性。地下金融不仅分流了大量的居民储蓄,形成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而且影响了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使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渠道和政策监管之外,间接地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同时将大量的地上金融的资源也吸纳进去,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它们的发展路径是随着组织的扩大和作用的增强产生变性的。它们的特征如下:

  (一)互助融资。一般互助融资性合会要符合以下条件:

  1、会员对象仅限于个人;

  2、入会资金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货币资金;

  3、“合会”的资金用途为会员之间互助解困或用于小规模农业生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临时性周转;

  4、会员总人数为30人以下;

  5、“会钱”总金额为50万以下;

  6、“会钱”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7、会期到期后,“合会”自动解散。

  8、总金额不允许超过当地50个月的平均收入。

  9、“特殊互助融资性合会”。对符合“一般互助融资性合会”基本特征,会员总人数超过30人以上或会钱总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合会”,称为“特殊互助融资性合会”。

  (二)趋利性强。如一般由20个会员参加标志钱为1000元的标会,利息高达300元。许多群众受“标会”高息引诱卷入“标会”,参加“标会”的人越来越多,“标会”的金额越来越大。每会从原先的十几人发展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金额从“百元会”发展到“千元会”、“万元会”;“标会”次数从每月一次发展到每星期一次、甚至每日一次。不少群众把每月收入富余部分资金全部投入“标会”,有的甚至还提取全部储蓄投入 “标会”,造成了银行储蓄存款的局部分流。

  (三)新人员多。新会员比例约占40%。参会人员发生变化大,部分参会者与会主不熟悉,由会员介绍后进入,这些人参会的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资金需要,而是为了获得高额的会息(有的标会每期出资额上升至3000元)。

  (四)坑人谋财。人们的初衷是想通过“标会”来筹措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带有经济互助互利性质,随着参加人数的增加,“入会”已被一些人用来做坑人谋财的渠道。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把“标会”变成负债人的“防空洞”。一些人由于种种原因负债,通过到处参加“标会”,做“会头”捞钱或做“会脚”用高息抢先标到会款,用于还债,得标后每月要缴纳钱时,又把其它会再标出缴纳,拆东墙补西墙,使“窟窿”越来越大,最终把“会”卷入高负债的漩涡。

  (五)诈骗肆虐。把“标会”变成行骗的市场。其诈骗手段主要表现为:

  1、做“会头”组会。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四处做“会头”骗取巨额资金;

  2、做“会员”多处参会。拼命用高息标取会款,骗取巨额资金;

  3、既做“会头”又做“会脚”。到处插手,骗取巨额资金,这些不法分子一旦达到目的就蓄意倒会,侵吞会款或逃之夭夭。

  (六)关系混乱。为了提前套取大量资金,缩短中标时间。标会组织越来越乱。会叠会、会连会、会套会。有的会主同时操作几个甚至几十个标会,一些会员也同时参加多个标会,形成错综复杂的资金组成体系和关系链。

  (七)资金失控。一些赌徒参与标会,借别人的钱入会放高利贷。且一人虚占多股,标会时赌徒与会主串通,连续多期会金被赌徒标中,赌徒中标后失踪,造成标会资金缺口,导致崩溃。

  (八)恶人操作。会主为了填补资金窟窿,采用抛会、标空会形式进行恶意操作。(抛会是指会主为填补标会中有人中标后失踪造成的资金缺口,邀请其他人一次性填足缺口,期满后会支付高息给新加入者;空会是指会主空设一人,并由此人中标,资金实际由会主本人盗用,属于诈骗性质。)

  五、非法地下金融的经营

  地下金融发展到现在,其性质逐渐发生改变,它由原来的亲眷、朋友、同事之间的合作互助关系发展成以谋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活动。我们通过对浙江溪口民间标会的调查,可以发现其有以下现象:

  (一)暴利引资。地下金融活动之所以发展迅速、屡禁不绝,其根本的原因正是地下金融活动的垄断暴利的性质。地下金融主体活动的选择依据是风险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对比,即只有当违法风险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他们才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二者之间的差额越大,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冲动就越强。正是这种巨额利益吸纳机制,将相当一部分社会资金吸入地下金融领域。投机分子为诱发群众参加“标会”,就把“标会”利率不断抬高,其月息一般都在30%0至60 %0之间,比国家银行规定的利率高出几倍或几十倍。

  (二)寻隙投机。从新事物和行为出现到政府管理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必然会因"时滞空间"而产生的滞后性。对行为的规律认识和把握,建立各种法律和法规进行引导和约束本是一个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就使得一些投机者钻其孔隙进行金融投机活动。

  (三)隐蔽行动。地下金融活动的主体采取各种伪装,弄虚作假,隐瞒其活动的真实情况,依据其隐蔽性和狡诈性,可以获取比地上公开经营更多的隐蔽利润。因此,地下金融的经营活动都是在地下状态进行,逃避政府的控制和管理,行为的透明度极低,有较强的隐蔽性。

  (四)放高利贷。2004年以来整体走高。民间融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体现了风险溢价,随民间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和期限有所不同:目前股权融资年利率可达20—30%、企业间资金拆借一般12—18%、亲友间的互助性标会利率与银行利率接近。不同区域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有所不同,集中在10—30%之间。据温铁军对中国15省24个地区的个案调查表明,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贷的民间发生率曾达到了85%。

  (五)混业经营。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农产和私营个体经济的借贷受到现行金融体制的约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正规金融在私人借贷资金来源中仅占很小的比重。因此,民间信用起到了替代正规金融信用的作用。

  (六)方式简单。我国地下金融行为分散、借款用途多种多样,借贷形式不规范,利率不等。一方面民间金融行为有利于弥补正规金融体系服务的不足,另一方面地下金融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有时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七)用途集中。随着居民财富不断积累,民间借贷生活互助性逐步淡化,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宁波地区民间资金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约为93.3%,其他地区占比也很高,主要分布在块状集群的制造业、地方专业市场。以及部分因政策限制银行贷款难的高利润行业,如房地产、水泥、小水电等。

  六、地下金融的影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互助会作为生活融资的功能不断弱化,逐渐演变为生产融资、资本运作等,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作违法活动的筹资手段,如果标会去用会金放高利贷、赌博等,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地下金融对国家金融业的影响

  地下金融活动对正规金融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分流存款、分割贷款业务,形成了黑市利率,对国家利率政策不利;在利益驱动下,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机构,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不少“会头”携款潜逃的事件给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地下金融贷款利率高,对借款人有比较大的压力,很容易形成不良贷款,为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一些非法金融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维护地下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演变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组织。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东南沿海一些城镇中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基础,运作良好,已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二)地下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地下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比较复杂,一方面,作为农村非正规的民间金融对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以增加农户的投资,对农业生产有利;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是非常“脆弱性”的行业,受自然条件的制约明显,农户的还款能力是很难有稳定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高利率运行,可能更会加剧一些经济落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的贫困化。尤其是一些农户家庭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时,举债高利贷成为唯一可能的选择。沉重债务压垮的不仅是个别家庭,还会连带这些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经济。在地下金融并不发达的中部省份,调查结果显示,地下金融对农村经济的积极作用比较大。个别获得地下金融支持的农户,确实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了资金支持,克服了依靠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的问题,对于农业生产是有利的。从本质上讲,地下金融的“趋利性”决定了这种金融形态并不适合去支持相对脆弱的农村经济。

  (三)地下金融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下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总的效果是负面的、消极的。地下金融组织如果主要服务于地下经济,那么,对经济发展不利;如果主要服务于公开经济,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客观的。福建地下金融与浙江省地下金融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还是非常分散的民间合会形式,后者已经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过渡。黑龙江省的地下金融附着在地下经济身上,依靠企业非法转贷、拆借等形式为地下经济服务。不同地下金融形式对经济的影响是有差异的。

  (四)地下金融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地下金融也会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临时性周转和发展壮大所提供过资金支持。为自然人提供应付生活急需的小额贷款等。反映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服务不到位;据有关部门反映:正规金融对需求者的满足率只有30%。其他只有通过非正规金融来满足。地下钱庄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正规外汇买卖渠道无法适应全部的市场需求。

  (五)“倒会”的影响。由于标会的投标利息没有上限,“得会者”对“会钱”的用途和还款来源并没有义务告知其他成员,倘若中标利息过高,但其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或是将会金用于赌博、转放到更高中标利息的标会以赚取利息差,以会养会,形成“会套会”、“会抬会”、“会串会”,金融崩溃的概率就会增加。一旦会首或会员中出现欺诈逃逸,就会导致支付链和信用链的断裂,产生连锁反应,发生大规模的倒会风波,引发社会的局部激烈动荡。

  七、地下金融崩溃和对当地社会的会造成冲击

  地下金融的兴起和成长在短期内一定程度上对缓解资金供求紧张、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这种金融活动是出于获益目的的自发组织。交易、运作于国家金融法规和法制框架之外。它的组织仅靠当事人的信用来维系。当地下金融组织在没有道德的约束,变相为少数人所利用,作为谋取高额利润的工具时,信息不对称,交易安全受到侵害。就形成倒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和参与家庭造成很大的冲击。

  (一)破坏性大。其主要风险是会员和会头的信用风险。由于缺乏诸如经济、抵押等担保规范的风险管理措施,会员取得会款后,一旦经营不善或天灾人祸,就无力应回。对于会主来言,一、二名会员不应会或许能承担垫付会款,如果多名会员不守信,会主将无力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会萌生逃会念头,从而导致资金补充不到位,资金链断裂,引发倒会。同时,由于会与会之间交叉重叠,信息严重不对称,一处倒会就拉垮其它标会,引发大面积倒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资金蒸发。地下金融资金的运作没有任何监督,会与会重叠,管理跨度大,精度低,效率差;标会资金投资方向避免不了失误,资金运用不当。不排除大量的标会资金用于赌博、挥霍性消费,因此标会的资金就会按每次3%的概率损失,最后使标会资金消失贻尽。

  (三)歪风横行。由于“入会”利率高,使许多人想入非非,把“入会”作为一种发财的途径,这种错误认识助长了一些人好逸恶劳、投机取巧的心理,造成了入会的农民不种田、商人不经商、干部职工不务正业的歪风蔓延。还有一些人专门经营“钱会”,当起“会头”,进行高利盘剥活动。

  (五)造成经济灾难。民间“标会”看似严密,实际弱不禁风。其原因有三:

  1、“会头”或“会员”中混进诈骗分子,最终导致“倒会”;

  2、遇上一些“会头”或“会脚”生意大亏本,或把资金用于挥霍、赌博、还债等不正常用途,最终将会变成“空壳”,导致“倒会”;

  3、掏空群众积蓄。遇上不守信用的“会员”,把“会钱”标走之后却以种种借口拒不缴纳“会钱”,叫人无可奈何,导致“倒会”,掏空群众积蓄。

  (六)间接提高民间借贷利率。宏观调控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明显提高。温州市中心支行对300个民间利率监测点的月加权平均利率,前两年在8‰-9‰间,近两年以来大幅提高,近几个月基本在12‰左右。最近加息后也推动了民间利率上涨。

  民间借贷利率变化

  (七)非法集资用于恶意放贷。例如:赌博贷款,无法收回;一些会主使用聚集会钱进行疯狂挥霍,恶意高消费;一些诈骗犯利用会主身份标空会,骗套标会现金,得手后隐藏并予转移;一部分群众标会被赌博分子利用为聚集赌资的捷径,导致债台高筑,也是标会非法集资造成的必然后果。

  (八)难于控管。与正规金融形式相比,地下金融行为因分散、隐蔽、借贷规范性差等多种原因,我国政府至今仍没有出台对地下金融的可行的管理方法,使管理者对其无可奈何。

  (九)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破坏社会生产、生活。标会活动的扩展,必然引起恶意标会、标空会、债务纠纷甚至暴力冲突等事件,给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严重损失,并增加各种违法案件的发生概率。

  (十)社会不稳定的巨大隐患。地下金融大多有黑社会背景,所从事的跨境资金的非法交易和流动,为走私、贩毒、黑社会的犯罪活动、罪犯潜逃提供洗钱、结算的渠道;地下金融的“庄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卷款逃逸,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它的存在会构成一个区域社会不稳定的巨大隐患。

  八、地下金融的生态环境

  地下金融的产生与金融机构服务欠妥无直接联系。有些人认为地下金融是在当前金融服务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前基层银行机构金融服务功能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

  (一)微小企业众多。我国的企业95%以上是微小企业,4%以上是中小等企业,0.5%以下才是大、中型企业。真正的超大企业只有130多家,仅占企业的四万分之一。因此中小企业的金融问题是一个金融生态问题。95%以上的企业靠自组织体系组织资金,形成了庞大的类微生物群状金融生态系统。

  (二)地上与地下金融混合发展。我国国有金融体系服务于国有经济,与国民经济的结构相割裂,导致金融效率低下,迫使地下金融畸形快速发育。地下金融有效满足各种资金需求,事实上导致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地下金融吸收存款的利率高于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之它的存贷方式比较灵活,确实争夺了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批的存贷业务,迫使银行系统处于一种被动的、融资力量相对缩小的地位。

  (三)、微小、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某省分行课题组对五个地区224家中小企业、119位个体工商业者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的融资来源中有54%来自银行或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其余46%是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包括地下金融机构、企业相互拆借、商业信用、内部集资等。私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包括典当行、寄售店等;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来源

  (四)民间借贷发生原因。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原因调查发现,正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限制条件过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困难是最主要的原因。从民间借贷的需求角度分析,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限制条件过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程度的“排斥”心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问题。民营企业的绝大部分是微小、中小企业,而其自身往往存在诸如会计制度不严格、自身资质差、倒闭歇业率高、企业经营风险大等问题,银行出于控制风险考虑而“难贷款”。

  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原因调查

  从民间借贷资金供给角度分析,发达地区蕴藏着数额相当的闲散资金,客观上为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创造了资金条件。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

  (五)微小、中小企业对待民间借贷态度调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对待民间金融组织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下图是调查结果。从图中可以看到被调查者对民间借贷主要持肯定态度,38.6%的受访者选择了支持、鼓励、规范发展; 40.2%的人主张区别功能和影响,分别采取规范和取缔的政策;只有15.8%的人主张取缔、治理和限制其发展;另外有4.34%的被调查者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当然,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也尝到了苦头。

  民营中小企业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调查

  (六)需求与限制。有个别曾学者认为:地下金融的出现及标会倒会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造成的,是当地企业融资发展的需求被压抑了。英国罗素早在20世纪40年代他的《权力论》中阐述:“假如有可能,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成为上帝”。因此,所谓的人民需求被及时、极大的满足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发展欲望永无止境。但是,民间新兴企业、快速、大规模的发展,他们采用的方法首先是相关利益企业联合;在利益集团内部建立内部银行;在利益企业内部的技术人员公用;使用共同交互的销售网络组织;各公司、企业生产设备可以充分利用;在利益企业内部本、外币可以相互调剂;生产设备、采购、销售资源共享;这种方式集结了资源,从而形成了低水平、高效率的发达块状经济。但有些块状经济的有些发展方向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是相悖的。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块状经济不是经济巨人发达的肌肉,而可能是癌变的肿瘤。它们同社会其他健康的经济团体争市场、争资源,破坏了社会生态均衡。

  (七)信用薄弱。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信用管理等等配套服务欠缺是普遍现象,这无疑阻滞了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

  (八)民企发展中的态障问题。按照正常企业发展规律,一个小企业需要经过10年、20年的积累才能发展壮大成中型企业.我们在研究地下金融的同时,发现了经济行为也有度、量程到质变的阈值问题,这是一个企业质变的类溶解热的问题。物体状态的变化过程由能量输入与释放控制——态障现象。即变化存在状态需要几十倍的同容积能量但温度不变。小型企业在过渡到中型企业的过程应该是漫长的,中型企业过渡到大型企业的可能会更长;其原因是中、小企业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时空物流、销售半径、国际环境、利润空间的扼制。小企业在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执行层、运作相互配合不系统、不能使其达到长期动态平衡。如果小企业依靠地下金融急剧扩张生产规模,就会遭到市场容量、价格、利润的排斥,形成大量产成品积压,造成中、小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导致企业倒闭。当然,企业倒闭必然会连带地下金融组织崩溃或标会倒会。大量的地下金融崩溃现实支持了这一论点。

  九、结论

  (一)地下金融出现崩溃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没有直接关系。

  地下金融等组织崩溃及出现“标会”倒会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没有直接关系。由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过低,个人为追求高利而参与标会,其目的是套利。事实上,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与个人利益追求总是会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为更多的人制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国家宏观调控导致当前银行对中小企业生产性、经营性融资控制偏紧,事实上是银行出于对信贷风险考虑;中小企业贷款缺少担保而且抵押物不足,其融资的需求不被银行机构满足是合理的。

  (二)地下金融崩溃与银根收紧无关。

  民间标会倒会的主要原因不是国家银根收紧,而是标会会金被坏人恶意炒作。

  (三)地下金融投资在地下转向。

  在资金面日益趋紧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和市场寻求突破资金瓶颈,形成“民间融资替代正规金融、境外融资替代境内金融”的趋势,使得正规金融、境内金融功能被逐渐取代或趋向弱化。

  (四)有些民间金融可以填补的空白。

  地下金融中民间金融行为部分地弥补了正规金融所难以涉及的领域,降低了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成本,对于农村金融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严重缺陷的我国现实国情具有一定的意义。“草根金融”会降低国有银行的风险。要区别对待“堵”与“疏”。

  (五)民间金融的风险自担。

  因为它的运作效率高,见效快,风险自担,成本相对合理,价格体系随行就市。对于提高正规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促进金融创新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的义务是风险提示,但不为风险损失“买单”,民间信用与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都是平等的信用形态,风险和责任自负。

  (六)地下金融有可能弱化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地下金融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起到了类似化学缓释剂的作用,它减缓了国家调控力度,对被调控项目起到不良影响,给刚性的调控制造一个弹性空间。所以要采取“抓大放小”和“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对地下金融生态进行规范性调整或个别性调整。进而控制金融生态环境。

  (七)法律才是保障金融安全的“杀手锏”。

  周小川行长最近指出: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银行对借款企业有没有最后的威慑手段。为完善法律彻底防范金融危机。金融生态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值得重视,而完善相关法律,培植良好的金融生态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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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标会风波背后的缺失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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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关浙江省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报告 杭州中支

  5、民间融资亟待规范管 衢州市行

  6、中国地下金融对经济影响的调查与分析 李建军中央财经大学

  7、中国地下金融(信贷)规模的基本判断 李建军中央财经大学

  8、浙江地下金融揭秘《了望东方周刊》特约记者朱国栋、实习记者郑焰

  9、向改革要答案 《了望东方周刊》实习记者郑焰

  10 、金融业:民间资本的新出路《了望东方周刊》实习记者郑焰

  11、浙江省民间融资情况 蒋海峰 杭州中支

  12、

金融诈骗罪研究 刘远 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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