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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怀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民经济增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20:29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何怀文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定根基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据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尽管发达国家始终关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却不仅仅只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去年五月的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上,胡锦涛指出,知识产权战略应“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之所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被置于不同的位阶之上,原因在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状态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特殊的相互关系。为此,本文以下着重分析:国民经济增长与本国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关系,科技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GERD/GDP)与本国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关系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市场竞争结构及科技政策之间的关系。

  中国国民经济增长与本国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

  2000年,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经济学教授Keith E. Maskus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研究表明,专利强度与实际人均国民收入相关,而与经济总量无关。专利强度和实际人均国民收入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关系,类似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临界点反转之前,表观专利保护强度减弱;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中等发达水平后,政府逐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且,收入水平越高,保护强度增强越快。道理很简单: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创新能力,谈不上知识产权保护;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中等水平以后,国家才倾向于采用弱的知识保护政策,但仍主要关注技术的扩散;当收入和技术能力达到发达水平后,才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虽然GDP总量已经世界第四,但人均GDP仅为1700多美元,仍属于中低收入国家。分析1991-2005年的人均国民收入指数(1978年为基年)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关系,可以发现前者和后二者分别都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而且,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增长越快。(参见图表1)

何怀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民经济增长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人均国民收入应有相当配合关系。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正当保护已经相当重要,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经部分说明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仍处于中低收入水平,不宜超出国际义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由于中国庞大的经济总量,美、日、欧看中中国市场,嫉羡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它们极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鉴于上述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出于宏观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国家往往迫于外部压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在一定的范围内,是痛苦无奈却是正确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顺从,而只能是策略性的妥协,目的在于为国内创新提供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提供更多的市场创新需求。

  GERD/GDP与本国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的大战略。可持续发展要求科技以一定的速度进步并适当超前,并且要求它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因此,科研经费投入需要和国民收入保持适当的比例。事实上,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科研经费投入GERD一般都占GDP的1.5%以上。

  但是,我国GERD/GDP偏低,还曾一度伴随专利保护加强而下降。1991年,中国专利法修订,大幅度加强专利保护。但是,1991-1996年,GERD/GDP却一路走跌,从0.74%降低到历史低点0.57%。而后,从1998年后,GERD/GDP每年递增约0.1%,2005年已为1.34%。如果做回归分析,可以发现,当GERD/GDP达到约0.75%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开始加速增长,而且GERD/GDP水平越高,单位投入增量产出的创新成果越多――专利申请量增加越快。(参见图表2)

何怀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民经济增长

  原因很简单,创新本身促进创新。高水平的GERD/GDP既代表高水平的创新活动,也代表国家整体创新成果的积累水平。由于活跃的创新活动更利于激发创新,创新的资源也更能有效率地产出创新成果。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GERD/GDP比例低,创新活动水平仍旧较低。因此,同等水平的投入,其产出可能比发达国家低。

  当前,我国技术发展阶段正处于从引进技术、跟踪技术阶段,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相结合的转变中;创新仍以跟踪研究和消化吸收改进型创新为主,原始创新有限。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仅为外国发明专利在华授权的一半左右,已经说明这点。鉴于我国50%以上的技术依存度,而技术日益为跨国公司垄断和控制,在资金有限而又必须迎接创新挑战的情势下,中国发展必须选择性、战略性地投入创新。创新必须配合可持续发展的大战略,必须首要解决发展的重大问题,比如国家安全、能源、环境等问题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但是,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和市场生存机会,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科技政策与市场竞争结构的维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市场竞争结构及科技政策

  2000年Keith E. Maskus的上述研究还指出,知识产权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好坏,依赖于科技发展政策和市场竞争结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作依赖于很多前提条件,而知识产权保护又容易促成市场集中化,导致市场失灵。

  知识产权权利人容易组成小集团,寻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相对于小集团的组织成本,私人从小集团共同利益实现中获利更大。不断加强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增加了权利人联盟的利益。其次,由于产品日益复杂化,完整的技术方案往往涉及众多权利人的众多专利。技术需求也容易形成吸引力,要求技术供给方产权关系简单化。因此,技术需求方倾向接受权利人联合许可,以求减少交易成本。换言之,技术供给方本身的利益驱动和需求方的需求拉动,都直接促进专利权人联盟。事实上,各种专利联营,比如MPEG2,DVD,ATSC,DVB-T等等,日益增多。

  然而,知识产权使用人却容易处于离合状态。他们相对分散,相对于组织成本,个体从组织中可获得的收益少;而且,他们之间利益分歧大,倾向“搭便车”。即便他们形成联盟,往往出现为私利而“背叛”联盟的情况。因此,知识产权使用企业常常出现恶性竞争,而许可费却很可能畸高。

  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使用人,它常面临这样的局面:外国权利人强强联合,而本国知识产权使用人各自为政, 国内市场逐渐沦为外国公司的“高尔夫球场”。此时,由于国内的压力和权力本身的膨胀欲望,政府往往试图介入市场。但是, 政府往往是盲目的巨人,政府失灵也常常发生。如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同时存在,严重的失灵可能导致成熟的市场机制长久无法建立。出路应该是建立法治市场经济,建立健全市场竞争规制法制,维系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国家机构既不以权力随意限制外国公司的财产权,也不因民族情绪而随意偏袒保护民族公司。毕竟,竞争规则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不是特定的公司。

  但并不是说,因为知识产权是私权,国家就应超然不管民族产业。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运作仰仗于很多前提条件,国家于此大有可为,其中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就是制定良好的科技发展政策。实际上,知识产权本身就是科技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它激励私人自发投资创新。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至少相当程度上是国家应用产权制度的科技政策。科技政策也至少部分的是利用市场机制创新科技,创造新需求、新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行动指南。正是因为市场经济下,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国家才需要积极介入,从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财政、货币政策、税收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拉近知识产权与宏观经济增长之间的距离,培养本国竞争力。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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