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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大国富强之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 09:55 21世纪经济报道

  吴敬琏

  大国富强的内在动力

  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写下了一句颇富哲理的话:“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在各国走向繁荣昌盛的途程中有一些共同的因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对这些共同因素的偏离,不论这种偏离朝向哪个方向,总会招致逆转和挫折。通观500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发展历程,这些共同的要素大致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自由市场经济制度

  正如D.诺斯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这里所讲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就是市场经济,或者更准确地说:自由市场经济。在目前的中国,相信计划经济(命令经济)较之市场经济更具优势的人已经很少了,容易发生的误解,是忽视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决策的自主性和交易的自愿性,把它和16-18世纪一些西欧国家实行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混为一谈。

  在重商主义的条件下,虽然市场和商业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它具有两个和市场经济很不相同的特点:一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强力干预和全面控制,二是把尽量多地积累货币财富作为国家目标。

  西欧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不改变重商主义的体制和政策,确立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就难以实现持久的繁荣,而只会“崛而不起”或者“起而复衰”。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国富论》,可以说是对重商主义最后的致命一击。《国富论》弘扬“看不见的手”(即市场)在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只有在最自由和宽松的状态下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一切国家干预都有可能对经济造成破坏。”

  二战后某些东亚国家和地区建立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以及它们所实行的“出口导向”政策,也带有某些重商主义色彩,因此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

  从这些国家(如日本)和地区(如台湾)的经历可以看到,这种体制和政策安排在发展初期是有效的,但是到了更高的发展阶段上,就必须及时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调整,减少政府干预,实行进一步市场化,否则会引来种种恶果。

  法治

  实行法治,即符合公认正义的法律(“善法”)的统治,是发达市场经济共有的特征。而法治不但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非人格化交换占统治地位的发达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因而实行法治乃是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法治的问题上,第一,要分清“法治”(rule of law)与“法制”(rule by law)两个不同的概念。邓小平在粉碎“四人帮”以后最先提出以法治取代人治。1997年的十五大正式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但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推进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法治的性质和内容缺乏明晰的认识,而且实行法治必然要求约束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以致在正式文件里也经常用“法制”来代换“法治”,把法降到了政府管理人民的手段的地位。

  第二,法治与民主的实施顺序。在有些国家的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实施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6年的《大宪章》可以说是法治的滥觞,1688年“光荣革命”才是民主制度的开端。可见二者的构建是可以有先有后的。但是历史经验也表明,法治归根结底要以民主制度为基础,要靠民主制度来保证。

  宪政民主的普世价值

  民主具有普世价值,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在“五四”运动提出要请进“德先生”以来,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第一,可否以“威权主义政治”作为通向民主制的过渡。根据新加坡近年来的经验,我认为至少可以认定,在知识经济时代,按照“三纲六纪”、“尊尊亲亲”等原则实行威权主义政治,由于它会压抑创新精神,不利于人们创造力的发挥,已经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

  第二,以何种方式争取民主。在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先进人们的政治理念深受卢梭式的理想主义和激进观念的影响,鄙薄经验主义的点滴改良。他们没有意识到以激进的理想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常常蜕变为少数人的专制。

  第三,在确定实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才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民主的真正实现。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看,民主政治制度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类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雅各宾专政时期(1792-1794)实行的“主权在民”(实际上是“一切权力归于国民公会”)和“直接民主”体制;另一类则是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宪政民主。

  前一种体制由于对最高权力缺乏制约,往往使作为社会主人的“人民”徒具空名,沦为少数人专政的牺牲品。雅各宾专政后法国陷于社会动乱之中将近一个世纪。当它在19世纪70年代重新建立宪政秩序时,英国已经开始了第二次产业革命,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都遥遥领先于法国。后一种体制不承认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而是用一整套制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不会被滥用和确保个人自由和宪法权利不受侵犯。

  在顾准之后,我国有一大批学者对卢梭理论的演变以及雅各宾专政时期的直接民主为何必然演变为“多数人的暴虐”和“具有个人魅力的领袖(charisma)专制”作出了深刻的批判性分析。在以史为鉴、寻求富强之道的时候,这些政治思想史的重要研究成果,都必须纳入我们的视野之中。

  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

  目前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把中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人们往往过分关注国家对科学研究和教育机构拨款的多少,领导机关组织的“攻关”活动进度的快慢,而忽视了西欧国家17世纪以后教育普及和科学迅猛进步的思想和制度的基础。近年来大量经济史、技术史的研究成果清楚地告诉我们,西欧先行工业化国家从早期增长模式到现代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途径,在于与基础科学进展密切联系的技术的广泛运用,而科学和教育之所以能够在17-18世纪以后获得长足的进步,首先是由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为科学和文化的繁荣准备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历史经验证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思想自由和学术独立,乃是繁荣科学与文化的必由之路。

  “橄榄形”社会结构的形成和中等阶层的壮大

  市场经济以前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哑铃形”的社会,它的一极是少数权贵,另一极则是广大的贫苦农民。当时也存在一个主要由从事商业活动的市民组成的中等阶层(middle class,或译“中产阶级”、“中等收入阶层”)。不过他们在封建庄园制农业的汪洋大海中人数少、力量弱、地位低,左右不了社会的大局。

  等到先行工业化国家在19世纪后期全面转向由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驱动的现代经济增长模式,情况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等阶层的兴起使传统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形社会”转化为现代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社会”。“哑铃形社会”通常是不稳定的、充满了动乱,而“橄榄形社会”则趋于稳定。

  正在高速实现现代化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结构迅速变化的时期。一个新中等阶层正在成长。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乃是一种基于正确社会分析作出的明智决策。然而在前一时期关于改革方向的大争论中,有些论者把对分析传统社会结构时使用的二分法套用到我们当今的社会,把社会人群简单地划分为“精英”和“草根”、“权贵”和“弱势群体”、“富人”和“穷人”两类。我认为,采用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把原应属于新中等阶层的职业经理人、技术专家、医生、教授划入与大众敌对的社会集团中去的做法,不但搞乱了自己的阵线,而且实际上起到了转移目标,为包括中等阶层在内的广大民众的共同敌人,即极少数贪官污吏、红顶商人提供掩护的作用。近期以来,社会上发生了一连串在仇富反智思想指导下劫杀大学教授、打骂医务人员、恣意破坏房屋轿车等私人财产的恶性案件。对于这种与建设

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社会现象,我深感忧虑。

  (本文为作者在“

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举办的“大国发展中面临的挑战讨论会”上的发言整理,经作者同意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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