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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就业平等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15:18 法制日报
张世君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于2007年2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份草案的审议表明了我国立法理念的转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 对此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细细考究,就会发现它蕴含着众多的法律问题:失业与就业、性别歧视、教育发展、政府功能转变、和谐社会构建等都能在其中获得程度深浅不同的反映。更重要的是,该法律草案的审议凸现出在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人们认识到市场机制存在一些固有的先天性缺陷,其中,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传统法律的角度看,求职者和雇佣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双方在信息和经济实力上的差异,求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利地位。强势的雇佣方与弱势的求职者群体在越来越强调形式平等和形式正义的法律面前出现了实质不对等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若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因缺乏一种有效的法律规则而趋于对抗。然而,法律制度在维护求职者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权益面前经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业困难,失业增加,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在涉及就业保障、劳资关系、男女就业平等、失业援助等问题的纠纷时,各国政府纷纷依靠法律制度的创新来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制度的创新离不开对当下社会情势的分析。由于现代社会是经济关系复杂、利益冲突丛生的社会,因此,现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就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使利益冲突各方都处于适当的位置,以此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在历史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及其立法者早就注意到就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现象,政府日益运用立法手段广泛参与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障,对雇佣方与求职者之间的自由契约行为进行干预、协调、管理,颁布了大量立法。其中,以就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新型法律制度追求实质正义,突出社会本位,强调以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求职者进行保护,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增进。 如今的社会利益差异和冲突带来的社会矛盾也开始展露。这些矛盾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失业以及分配不公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强势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对弱者的侵害问题、市场竞争的恶化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法律规制的重点问题。在劳动就业领域内,对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整与控制同样出现了乏力的局面,现行的法律制度无法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仅仅依赖强调形式正义和形式平等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控制和经济发展已勉为其难,只有注重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的立法制度的出现、发展、实施,才能弥补法律的不足与缺陷。 为此,我们应加紧相关法律的制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充分保障就业机会平等和形式正义的基础上,不断向强调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的法治方向前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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