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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张红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模式选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6日 09:50 中国经济时报

  -对策研究-张红宇

  新时期发育农民经济组织,选择农民组织化的形式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其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农业生产特征相吻合,能够有效解决生产者的激励问题,是我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必须坚持这一基本制度。其二,新时期发育农民经济组织,既要考虑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组织起来克服生产、流通小规模经营的困难,降低交易成本,化解市场风险的意义,又要考虑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助于实施现代经营理念,促进一体化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等多重效应;其三,我国地区广阔,不同区域间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千差万别,在农民的组织化模式选择上,必须考虑到各地的差异性,赋予农民充分的自主选择权。鉴于这些基本考虑,我国农民的组织化应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多元化差别发展模式。实践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大约有以下六种模式可供选择。

  1.

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态是我国发育农民组织的独创,它既与国外的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方式有相似之处,也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关键是农民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规模扩大、领域延伸的新格局,构建起政府扶持、龙头带动、农民参与、中介组织服务的新机制。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组织化程度的要求,龙头企业需要组织起来的农户,农户也需要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对接,这已成为了产业化经营中的一种新趋势。目前,在“公司+农户”这一产业化经营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已经衍生出“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等不同类型的产业化组织模式及其变型,出现了产业化经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民组织化模式相融合的趋势。产业化经营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相衔接,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是我国农民组织化的重要选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也是现阶段农民经济组织的主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数量规模,并表现出不同类型、类别和专业分工的组织形态,我国将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预见,未来一个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得到较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大大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

  3.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公司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人为核心不同,公司制企业以资本作为运营与分配利润的核心,通过自愿入股的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新型的农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企业化经营也是当今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向。目前,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壮大、产业聚集以及产业转移,使农村工业化已经达到较高程度,公司制企业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尤其是乡镇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正处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之中,是农村建立现代公司企业的核心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公司制企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对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4.传统农村合作组织的改造转型模式。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我国存在独立的农村供销、信用合作系统。这两类组织系统尽管冠以“农村”与“合作”字样,但实践中,既很难以为农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农民也似乎从来没有将其当作自己的组织。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借助于这类组织的组织网络、人力资本、信息传导等资源要素,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通过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融合改造这类组织资源,也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另一可能选择。对供销、信用合作组织的改造转型,重点是两个方面。其一是利用供销社强大的组织优势,领办或合办专业合作社,成为解决农产品供销问题的专业合作社;其二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中,在条件适宜的地区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运行机制、股权设置、分配方式、监管形式等进行改造,使其一部分能还原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金融互助合作组织,意义也是非常重大的。

  5.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现阶段我国农村还存在数量众多、规模不一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变迁,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管理、功能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尽管从总体看,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在减少、功能在淡化、影响力在减弱,但在部分地区,近年来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等多种方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也得到了发展,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经济的发展,依靠强大的财力扶持村社经济,通过先期的“输血”,焕发集体经济的活力,进而通过兴办集体企业,变“输血”为“造血”机制,再建新型的社区集体经济;又比如,类似于广东南海推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一家一户使用并从中受益的制度安排,回归到集体对土地的统一经营和收益的统一分配,使农民的组织化得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土地经营的主体,既使农民分享了工业化带来土地增值的成果,又使集体经济组织得以实体化,大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尽管南海模式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普适性并不强,但也表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些地区和特定条件下还具有生命力,以发展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是农民组织化模式的可能途径之一。

  6.生产服务的组织化提供模式。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通过土地经营规模扩张,组织化程度提高获取规模效应的空间有限。但在具体的生产环节上,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提供社会化服务,获取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而且也为实践探索所证明。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机跨区作业就是这样的一种组织化提供生产服务的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前半期开始,为提高农机使用效率,一些农机手独自或组织起来,跨区域流动提供社会化的服务。由于这一模式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户分散经营与机械化规模生产之间的矛盾,受到了广大农户和农机手的普遍欢迎,不断发展壮大。2006年,我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总数已达到39.2万台,完成跨区收获面积3.2亿亩。据估计,农业跨区作业,约一半是通过农机合作社、农机协会等组织化的方式提供的,即使是农机个体提供服务的方式,也普遍与农户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这大大提高了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加快,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成本必然呈上升趋势,类似农机跨区作业这样的组织化提供生产服务的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这种模式克服了日、韩这类农业资源规模狭小,农业机械利用不足,生产成本高昂的局限,是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重大制度创新,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农业和农民组织化模式。

  (作者单位:农业部

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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