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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高培勇:打造调节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1:36 《经济》杂志

  文/高培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胜利闭幕。以此为契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论证推至制度建设层面。然而,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诸种制度中,缩小贫富差距的税制体系建设可能是一个最具有打基础意义的方面。

  在传统体制下,我们曾有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制度体系。那一制度体系的主要支柱,就是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城市职工八级工资制。通过管住农民的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和城市职工的工资渠道,包括农民和城市居民在内的全国人口的收入分配格局,便可完全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

  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原有的贫富差距调节手段很快“淡出”。随之,一系列新的招术先后登台亮相。但由于缺乏同市场经济的适应性或适应性不够,这些招术多未能如所期望的那样充分奏效。人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担子,已经天然地落在了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各种得天独厚条件的税收身上。

  税收的基本功能当然是为政府取得收入。但是,在它介入GDP分配并为政府取得收入的过程中,事实上亦改变着原有的GDP分配格局以及原有的国民财富分配格局。所以税收的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就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而论,在政府所能掌控的几乎所有的经济调节手段中,没有任何别的什么手段能够同税收相媲美。惟有税收,才是最得心应手、最行之有效,并且最适宜于市场经济环境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如果说以往我们对税收调节功能的认识尚不够充分,因而未能给予其与其功能相称的定位,那么,随着我们确立了税收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特殊功能并迎来了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浪潮,将税收所具有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融入于税制体系的建设,从而让现实生活中的税制体系真正担当起调节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在当前的中国,可能就是一种既最优又现实的选择。

  操用如此的理念要求来看待现行的中国税制体系,立刻可以发现,现行税制体系的调节贫富差距功能并不健全。要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我们还有不少的事情要做。

  比如,就整个税制体系的布局而言,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收入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70%上下。这样的税制格局,对于有效地取得收入,当然相对有利。但是,对于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就不那么有利了。这是因为,由诸个税种所构成的税制体系就像是一个交响乐队。每个税种的共同任务虽然都是取得收入,但除此之外,每个税种也都有其特殊的角色定位——担负着不同的任务。相对而言,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所以逐步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从而逐步提升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并使其同取得收入的功能兼容,应当成为“十一五”期间我国税制建设的方向。

  就直接税的布局来说,目前能够纳入现行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

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
房地产
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鉴于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要通过流量和存量两个层面表现出来的,并且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尽快开征财产税,结束财产保有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建立起至少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直接税税制体系,显然要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

  就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来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表面上是一个税种,但实际上,它是由11个类别的个人所得税而构成的。如此的税制格局,其优点是便于源泉扣缴,不易跑冒滴漏,故而收入功能色彩浓重,但缺点是不适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故而调节功能色彩淡薄。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不全面的,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的所得综合在一起,一并计税。这既是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变的基本轨迹,也应是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取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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