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中原:社会转轨 经济自由与劳资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12:12 《新青年·权衡》杂志

  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和作为企业主的一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对平等的市场主体,本身就应该共同遵循市场平等原则。而一旦出现资强劳弱的劳资冲突现象,市场平等原则就会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正常运行。

  □ 朱中原 宪政学者,本刊编辑

  社会转轨时期的劳资冲突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劳工事件”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告终。虽然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但是我们知道,“富士康事件”是由上海《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报道公司员工超强度加班所引起的,也就是说,劳资冲突问题是引发事件的开端。尽管媒体的报道可能有不实之处,但是如何避免和解决劳资冲突问题、如何赋予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仍然是考验富士康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日前,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表的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月收入300到500元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29.26%,500到800元占39.26%,也就是说800元以下的农民工大概占到农民工总数的将近72%,800元以上的只占27%左右,当然1000元以上的也有,但只是极少数。应该说,中国的人工成本在这些年一直处在偏低的水平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做了一个分析,占整个劳动大军重要部分的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均人工成本,从1998年到2003年年均递增为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了11.4%。可见,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工业GDP的增长速度。

  劳资冲突是近年来发生得比较多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构成社会不均衡发展、引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劳资冲突表面看是一个经济问题,而实质上则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集中体现。劳资冲突的起源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而滋生权力腐败,而权力腐败则导致资方对劳方的权力控制,资方对劳方的权力控制表面上导致资方利润增加,劳方报酬减少,而实质上则导致劳方对资方的一种普遍的对抗心理,使劳资双方严重对立,再加上相关法律及司法体制的缺位,就可能使得劳资双方的对立与对抗演变为局部性的社会冲突,局部性的社会冲突如果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就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因此,劳资冲突问题直接与权力腐败息息相关,又关涉

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大局。

  在过去,经济增长作为了政府的主导事务,效率高于公平,经济增长高于社会稳定。所以,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就必须要考虑到效率与增长,二十多年来的改革也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两大主题进行的。这种思路对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单纯追求发展与增长的改革思路却在很长时间内逐步酝酿起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如某些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法律法规的出台大都片面倾向于资方,注重的是如何提高资本方、企业主的投资积极性,体现的是法律对资本方的激励效率,而忽视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中国传统社会语境中,主要存在的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二者之间的地位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社会公民没有法律与宪法保障;现代社会,则逐渐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阶层结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劳动者阶层和企业主阶层,但是由于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致使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还处于买方市场,这样,劳动者的地位就明显低于企业主的地位。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劳资不平衡。资强劳弱的状况几乎在中国的很多企业里都普遍存在。

  中国目前已经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市场平等、经济自由。而市场平等和经济自由的前提则是劳资利益的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劳动者的一方和作为企业主的一方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对平等的市场主体,本身就应该共同遵循市场平等原则。而一旦出现资强劳弱的劳资冲突现象,市场平等原则、经济自由原则就会被打破,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正常运行,基于劳动关系和谐基础之上的社会和谐也会受到影响。

  构建劳资利益博弈的法律平台

  劳动者是一个社会的主体,因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就是对一个社会的社会主体的保护,或者说是对构成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体的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劳动

维权构成了公民维权的重要内容。西方社会,建立了对劳动者完善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制及社会福利措施,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而且在司法保障上也相当到位,但中国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中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当中,劳动关系由以前的政府与工人的关系演变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在这种转轨过程当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政策在短时间内难以配套,因此,就难免出现一些劳资不平衡的现象。

  中国过去是没有

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劳方可以被资方随意地控制和约束。尽管现在有了劳动合同,但是,这个劳动合同又难以体现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有合同但无法得以正常执行。这样,劳动者就无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与资方进行利益博弈,无法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劳资冲突产生,劳资冲突在中国的表现并不是一种个体性的行为,而是表现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当这种冲突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司法调解时,非理性的罢工行为和社会冲突就可能产生。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劳资冲突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中国的劳资不平衡状况折射了劳动立法的缺位,中国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立法的支撑。立法应该提供在比较长的时段里面能够适用的规范,而不应该只是短时段的权益性的安排。

  在社会公民的强大呼声之下,劳动法出台。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来看,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功能也使劳动法具有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只有平衡劳资利益,劳资双方才能进行顺利地合作,生产经营才能顺利地进行。第二,劳动者本身就代表着劳动力,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劳动力,保护劳动力就是保护生产力。第三,在生产关系和经济生活当中,劳动者不仅仅是劳动者,它还是潜在的消费者。所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让劳动者成为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可以启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与工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向前认为:“劳动法的很多制度都是具有平衡劳资利益的功能。劳动法平衡劳资利益的最关键的、最主要的制度或者手段到底是什么?劳动合同制度不是劳动法用来平衡劳资利益的根本制度、关键制度,虽然它也很重要,但它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制度是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这是由于资强劳弱的根源所致。”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