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君:力量均衡--缓释劳资关系的关节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 12:03 《新青年·权衡》杂志

  平衡劳资关系,一是需要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要有对“弱劳力”的刚性保护;二是要祛除权力因素,彰显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原则和平等交易原则。

  □ 陈伯君 成都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著名经济学家

  近一段时间,由“富士康事件“所引发的争论已浮出媒体水面,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根据最新的进展情况,富士康公司已与媒体记者达成和解。尽管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它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富士康事件”最值得反思的应该是新闻媒体,其次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劳资双方,因为“富士康事件”是由劳资冲突问题引起的。

  劳资关系的形成与强资本、弱劳力

  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经济给

中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中国经济连续20多年保持接近两位数的增长速度,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国家经济社会一派昂然生机。市场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标志就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增多和壮大。“十五”期间,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平均每年净增600多万个工作岗位,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3/4以上;在二、三产业的就业人数从2.79亿人增长到3.49亿人,净增7000万人;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从1.5亿人增长到2.07亿人,净增5700万人(见《财经界》,国家信息中心)。可见,劳资关系已成为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社会生产关系已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个深刻变化,就是在企业内部产生了企业主阶层,各阶层之间不再是利益追求基本趋同的关系。

  计划经济时期赋予了中国工人主人翁的政治地位,可谓“强劳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命运不再由国家包办。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业涌现,中国企业主要由市场来决定,与计划经济时期由国家包办的关系渐行渐远。个体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都不再依赖国家,即使是国有企业,随着政企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结束,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也是若即若离。这时,原来以企业为纽带所形成的工人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也因企业与国家关系的淡化、企业所有制的变化和企业新体制的确立而渐渐疏远,工人在任何所有制企业里也不过是一个雇工。“强劳力”作为历史的一页就这样翻过去了。

  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压倒一切”虽然掩饰了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稳定压倒一切”虽然遏制了劳资矛盾的公开化和扩大化,但同时也助长了强势群体恃强凌弱的本能。早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工人日报》就连篇累牍报道了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欺压工人的恶行,20多年来,这些恶行不仅没有被遏止,而且呈蔓延和加重趋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遍及全国。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过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高达1000亿元(见中央党校《学习时报》2004年3月25日);而一次次的“矿难”,在经济增长的天空刺目地留下了四个大字—“中国煤殇”。经济最发达的地方,往往是恶性事件爆发最多的地方;经济增长最快的领域,往往是利益冲突最尖锐的领域。国家级权威研究机构的一份经历数年、在全国范围内抽样问答的大型社会调查报告结论是: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已与权力腐败、贫富差距并列为引发社会冲突的三大动因。而劳资冲突往往是最容易直接引爆社会冲突的导火线。

  经济自由和市场平等缓解劳资冲突

  公民社会是通往自由和民主的理想社会形态,而劳资利益平衡又是构建公民社会的基本前提,但是现在中国的劳资格局却处于那种强资本、弱劳力的状态。物理学上描述冲突着的各方,要合力趋近于零才能保持相对平静,合力趋近于零就是各方力量均衡。致力于构建公民社会,首先需要国家的力量向弱势一方倾斜,使强弱双方的力量保持相对平衡。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竞争经济。物竞天择,弱肉强食,是自然万物生存发展的基本法则。横跨19世纪、20世纪资本主义的制度危机就是警示。而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度过制度危机,就在于它在制度建设上增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如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为工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从而使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基本均衡,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降到不至于爆发大的政治危机、制度危机的程度。

  但当今中国,关于劳资冲突问题的处理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调解劳资矛盾、劳资冲突时,不少地方官员往往维护资方的利益和意愿,甚至官商沆瀣一气。公开揭露的有“官煤勾结”。国务院曾经下达“最后通牒”:在指定时间内没有从煤矿撤出资金的官员,一律先撤职再处理。处理“官煤勾结”都得惊动国务院,足见一些领域官商勾结现象的严重程度。人们可以诉之法律,而司法是需要成本的。虽然中国已经开始实施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要改变已经发生的司法裁决,几乎是难上加难。也有一些富有正义感的法律专家挺身而出,但他们个人的维权行为往往被排斥在“体制”外而被视为“非法”。这些不争的事实表明“弱劳力”一方的力量太小。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是力量均衡。如此力量非均衡,没有“和谐”可言。

  所以,平衡劳资关系,一是需要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制度所赋予的责任,在制度和政策安排上要有对“弱劳力”的刚性保护;二是要祛除权力因素,彰显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原则和平等交易原则。确保平等交易和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平衡劳资关系的基本前提。只有充分尊重经济自由条件下的市场平等交易,才可能平衡缓释劳资关系,达到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力量均衡。

  “企业社会责任”应纳入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健全,在扭转劳资对立为劳资和解,努力形成各社会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国家不仅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有刚性的法制保障和政策保障,不仅对工会在法制的框架内展开维权活动予以保护和支持,而且一些企业主们开始强调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主动联合起来用经贸的方式制裁企业主只顾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工人权利的劣行。这给市场经济投入了新的亮点。

  企业家开始主动承担社会道德责任,虽然可以解释为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但我更愿意把这理解为企业家社会道德责任意识的觉醒。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开始流行“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即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这个SA8000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证、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尽管很多人对于SA8000的价值存在着较多的置疑,但是我以为,“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资关系的融洽度多少有一些新的提高。

  我国接触SA8000大约在2003年。而SA8000一进入我国几乎就是对大多数出口企业的当头一棒,因为这些企业如果执行SA8000只得关闭。一些高级官员认为它是西方国家继“

反倾销”之后又一种制裁中国对外经贸的新手段,把它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来抵制。

  显然,抵制SA8000的人只看到它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没有看到它构建新型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SA8000的本质是维护工人权利。无论如何,它都应该是缓和劳资关系所不可或缺的。劳资关系的紧张首先来自资方缺失社会道德责任。推行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是解决劳资矛盾的重要一环。因此,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应该作为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推行企业社会道德责任,是强化强势一方的道德责任感,是以非对抗性的、积极的姿态来平衡劳资关系。虽然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企业还不够成熟,普遍推行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根本就不可能。但我们可以从体制建设抓起,从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抓起。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推广,能够逐渐形成新型的、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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