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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元伟: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7个设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1:0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秦 炜

  在昨天召开的首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指出,我国企业年金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税收制度不健全是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原因。

  他说,由于不同层次养老保险的功能和目标均有所不同,我国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三免”政策,即对企业和个人缴费环节、运行环节和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而对企业年金,则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至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现行税收政策只对保险公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环节都没有税收优惠。

  对于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关于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有关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目前仍有许多方面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滞后于养老保险形势的发展。而关于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他表示,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体现鼓励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设立和发展;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与现行税制框架体系相协调;尽力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相协调。

  同时杨元伟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7点设想。

  1.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履行企业年金的各项纳税义务,包括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

  2.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3.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必须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标准,根据当前人民生活水平,税前扣除额可定为400元/月,以后可以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调整。

  4.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企业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6.投资管理人运用年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投资管理人因为受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活动而获得的管理费(含代理费、佣金、手续费)等,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7.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

养老金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虽然区分收入来源的性质征税会更为公平,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难度很大,并且由于个人和企业缴费在缴费环节免税,因此对养老金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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