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文
过去两年多来,房地产调控理念和调控方向的变化同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从121号文到新旧“国八条”,一开始调控的主要对象是房价,调控的取向是通过防范房地产泡沫来确保经济长期增长,因此体现的仍然是增长导向。但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开始,中央逐渐强调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稳定住
房价格工作”、“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尤其明确地提出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稳定住房价格的责任。”
从调控房价到解决住房
然而,以往的调控因为主要针对房价太高可能造成的泡沫风险,因此不能够完全脱离增长导向的窠臼。此外,调控的方向主要是通过调控房价来让老百姓买得起房,但这样的政策思路未必有效。原因在于,即便房价已经调控到位,是合理的,没有任何泡沫的房价,在中国目前两极分化的收入格局下,大部分的老百姓事实上仍然买不起房,也无法解决基本的住房需求问题。因此防范过快上涨的风险、稳定房价,并通过降低房价及调控来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方面是调控住房的供应,即要像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一样建立起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以往的房地产调控还有一个缺点,就是总强调房价问题是局部市场而非全国性问题,这使得房地产调控不可能从根本上去关注地方政府行为的根本变化。而如果不改变地方政府行为,中央和国务院调控房价的“看得见的手”就必然遭遇多只“看得见的地方小手”的掣肘,最终导致房地产调控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说白了,在中国,房价具有在地方政府助推下自动升温的趋势,如果中央与地方不能形成合力,中央政府根本无法有力地主导房价的变动。
调控从市场转向地方政府
这意味着房地产调控理念和调控方向必须发生改变,政府超越房价调控转向分类供应住房,从重点调控市场转向重点调控政府。这次九部委的文件题目名为《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表面上看上去仍是调控房价,但实际上已经从调控房价转向百姓所需要的住房供应,从重点调控市场转向了重点调控地方政府。
可以说,“国六条”细则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在调控地方政府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比如,文件中敦促各地政府必须限时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文件还尝试将住房的公共职能纳入政绩考核,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文件还试图建立督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另外,文件中还对民生性住房的土地和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此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国六条”细则中,有关市场秩序的调控、信息的调控等即使是对于市场调控的内容实际上也将与对政府调控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从“国六条”细则开始,房地产调控的理念和方向终于发生重大变化,并走上正确之途。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本文将分期刊发,请明天继续关注《庶民的胜利(之三)》。相关话题和调查请见网易财经频道,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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