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文
公民权利有望得到更好的保障,亦有可能以“稳定”为理由受到限制。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未来五年会继续前进,但不会一帆风顺
根据“十一五”规划目标,中国将于2010年前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未来
五年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几点展望。
第一,立法数量将越来越让位于对立法质量的要求。
目前中国法律尚存在着一些空白领域,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立法,是不可能构建完整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未来五年,中国立法的数量仍然不会减少,并可望于2010年以前基本填补空白。随着立法数量增加,立法质量问题变得突出,法律修改的任务会越来越重,关于立法能否更好地体现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的争论也会越来越大。
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大体是在上世纪90年代小平南巡之后制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十余年来,这些法律所反映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其内容也需要修改完善。只有不断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跟上改革开放的要求,法治建设才可以说是完善的。
法治完善既需要完善立法,也需要完善执法。立法与执法的差距在任何国家都必然存在,但这一问题在中国尤其突出,人们不满意的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法律条文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根本原因在于“地方保护主义”,在于以“土政策”、以各行其是来代替法律。
有法不依情况最严重的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本身也需要改进,但问题在于,真正把它作为必须执行的法律来加以遵守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太少。《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这反映出一种中国“特色”,即法律体系在惩处徇私枉法方面比较有力,但对各级行政机构不认真执行法律却相对显得无力。这需要立法机构通过监督和检查来不断加以完善。未来法治建设也会更重视对一些重点法律执法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立法敏感性的增强会加大立法和有关决策的难度。
在未来五年内,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及其利益冲突的市场经济立法会越来越多,敏感性也会越来越强。由于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会在法律上争相巩固自己的权利和地位。考虑到这种情况,立法者将越来越加大民主立法的力度,有的法律甚至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物权法(草案)》反馈的社会意见就达一万多条,而且存在着尖锐的冲突,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这一方面有助于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但另一方面也将会增加立法的难度,增加决策者最后决策的难度。
过去,在立法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声音较弱,这引起了社会的一些不满。未来五年会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力度(如制定《社会保障法》和《劳动合同法》,修订《义务教育法》等),加大弱势群体在立法过程中的声音。但也要注意保持法律的平衡。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肯定要加强,过分倾斜也是不行的,否则在目前经济仍不发达的条件下,可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又比如《破产法》,如果企业破产之后,职工债权得到了过多的保护,也许会导致银行在最初就不愿借贷给企业,因为哪怕银行有了担保权利,也仍然得不到保障。此外,立法也将加大税法调整的力度,如消费税、所得税及财产税的倾斜。
第三,完善市场秩序和环境的法律及其执法会大大加强。
市场经济的法律不仅要考虑不同群体利益的和谐,而且要考虑建立良好的秩序环境。未来五年内,中国将建立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市场秩序制度,如出台《反垄断法》、《反倾销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的定性及打击手段也会有进一步的规定。
未来五年也将制定一部内容比较详细的侵权责任法。这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制裁各种侵犯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行为。对此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统一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必要的。
例如,在产品责任方面,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既包含民事责任,也包括相关的行政管理措施,而且,长期以来都更重视从行政管理角度来加强产品质量,较少从产品责任角度考虑。又如环境污染,将来可能会在总的侵权责任法下规定特别种类的侵权责任制度,如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同时也有人主张制定环境污染法。但无论如何,不能使造成了巨大污染、给社会公众带来财产和人身损失的企业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四,立法会朝着更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前进。
中国将继续沿着改革开放的道路前进,市场经济立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立法也会与国际更为接轨。比如制定《破产法》、《反垄断法》,比如修改《合伙企业法》、向有限合伙接轨等等,都会是如此。事实上,中国的立法向来都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经验,这是正常的、必要的,也是科学的。
未来五年内,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也将参加或批准一些国际公约。在加入WTO之后,中国应逐渐完善解决贸易摩擦和纠纷的机制。现在中国更多地是通过双边谈判方式解决摩擦,但应加强对WTO纠纷解决机制的利用。
第五,转变政府职能,将决策机制真正从人治推向法治轨道。
未来五年改革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十一五”规划中特别谈到:“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十一五”规划同时提到要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以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现在一些经济决策仍然存在着“人治”的痕迹,往往通过领导人批示、指示等方式来做出。使决策机制走向法治化、科学化,首要地就是要把应该由市场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行政许可法》充分体现了这种精神,创造了一个先例。但拥有巨大权力的行政机构很难自动放弃其权力,政府职能转变的阻力相当大。比如,《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内容就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规定,政府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和经营活动。
未来五年内,也要修改《国家赔偿法》。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存在很大区别,赔偿数额与损失相比差别很大,得到赔偿的人也寥寥无几。“十一五”期间,将大大提高国家赔偿的水平并完善其程序。
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意见也被提了出来。公民和法人要不仅能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也能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如果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将其改变,即建立司法审查制度。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三大诉讼法(还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面临着修改。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公民权利的保障。
总之,未来五年,随着中国公民法治观念的提高,法治建设的加快,公民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中还存在种种不稳定因素,公民权利完全可能会以“稳定”为理由受到限制。这两种情况会同时存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未来五年会继续前进,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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