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年:叫骂不是交锋 机会平等是公平的核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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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 |||||||||
他认为,理性与法治是实现公平的必由之路 经历了27年改革,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民族正面临巨大挑战。根植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均平思想和市场经济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许小年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及收入分配等问题正成为社会上关注的焦点,舆论界不乏情绪化的宣泄,脸谱化的归类和指责,却鲜有认真的理性分析。人们或许认为,涉及到利益,理性已无能为力,其实不然。正是由于理性的缺失,关于利益分配的讨论至今不能形成社会共识,也无法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发挥指导作用,在大多数场合,甚至连公平的严格定义都没有。 争论是不同意见的交锋,交锋如同拳击比赛,必须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关于公平性的争论也必须在同一定义下展开。隔着楚河汉界的叫骂不是交锋。 公平核心:机会平等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概念是“机会的平等”,而不是“收入的平等”。我们主张用“机会平等”定义公平,因为这一准则更容易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以机会平等为目标的公共政策因此更具实际可操作性。反之,若按“收入平等”定义公平,根本就找不到一个全社会认可的标准。贫富差距过大时,有人不高兴,收入分配绝对平均时,也会有人不高兴。衡量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等于多少才算公平?公平不公平又由谁做最后的判断? 强调机会平等的第二个原因是两类平等之间的关系,机会的不平等是本和源,而收入的不平等是末和流。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实际上,当前引起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是机会的不平等,例如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区别对待的政策、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市场操纵等。若只调整收入分配,而不去触动引起收入分配恶化的机会不平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性问题。 根据机会平等定义公平,则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存在矛盾。在平等的机会面前,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足够的激励去努力工作,因为他们知道,在这样的社会中,有几分努力就有几分回报。机会越公平,经济的效率就越高,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孰为主、孰为次,或者如何兼顾的讨论其实并不应该引起那么大的社会关注。 效率优先可以兼顾公平反之不然 如果一定要定义公平为收入的平等,公平和效率之间确实存在着反向关系,这时必须确立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效率优先有可能兼顾公平,而公平优先却无法兼顾效率。 为了说明效率优先公平的道理,设想由甲和乙两人组成的社会,两人必须通力合作才能完成生产活动,创造100元的价值。甲因能力较强,其价值贡献为60元,乙的贡献为40元。如果乙认为收入的平均分配才是公平的,并强迫甲接受这一分配方式,则甲的预期收入只有50元,低于其实际贡献,甲会因此降低努力程度,生产效率受到影响,两人合作只创造了70元的价值,平均分配,每人得到35元。我们称这个简单博弈的两个均衡为效率优先的均衡和平等优先的均衡。 博弈的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公平观。倘若甲和乙都是理性的,认同按贡献分配收入,则总产出为100,甲和乙的个人收入分别为60元和40元。如果乙坚持平均分配,并且能够将自己的公平观强加于甲,则总产出为70,每人的收入为35元。在平等优先的均衡中,乙是非理性的,即患有“红眼病”,他宁可要绝对平均主义的35元,也不要按贡献取酬的40元,宁可自己少得,也不让别人多得。此种行为,除了非理性,没有其他解释。 当然,这只是一个假想的例子,数字的选取也带有很大的任意性,但它的含意明确无误:关于公平性的讨论需要在理性的基础上展开;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做大蛋糕而不是如何切分上;需要紧紧围绕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而不是所得份额的大小;需要将分配方式对总产出的影响考虑在内,而不是静态地假设总产出不变。若不如此,非理性思维将导致分配规则的不公平,而不公平规则下的激励扭曲造成效率损失即总产出的下降,势必伤害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 我们由此提出,分配制度的调整应以能够增加总产出为原则,也就是效率准则,这在经济学中称为“卡尔多-希克斯准则”。蛋糕做大了,就可以改善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效率优先不仅对甲而且对乙也是公平的,因为乙的收入从绝对平均主义的35元提高到40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效率优先公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说:“效率就是公平”。当然,要想在一个社会中确立“卡尔多-希克斯准则”,所有社会成员都需要有理性思维。 如何按贡献分配? 理性经济人会选择看上去不大公平的按贡献分配,下一个问题是贡献应该如何确定。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本和劳动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因此也都有权参与收入分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劳动并不专指体力劳动,还包括了发明创新、管理、专业技能、企业家精神等脑力劳动要素。市场经济的基尼系数一般大于计划经济,主要原因就是土地、资本、管理等非体力劳动的要素参与了收入分配,以及非体力劳动要素个人占有的不均。 那么社会是否应谋求非体力劳动要素个人占有的平均化?在一个理性社会中,回答是否定的。资本应该更多地配置给具有企业家精神和管理技能的人,或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明家,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更有可能提升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由于管理技能和创新能力等“无形”要素不能在个人之间转移,“无形”要素的个人占有就无法平均化,由此决定了资本、土地等“有形”要素的配置也不可能平均化,社会所能实现的只有机会的平等,即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都有获得资本、土地等“有形”要素的平等机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根据收入平等定义公平,公平的核心与实质依然是机会的平等。 法治:通向公平之路 机会平等意味着法治(RuleofLaw)是实现公平的唯一途径,而追求收入的平等则不排斥包括暴力在内的其他手段。“今天下不平,吾为汝均之”,这似乎是历史无法走出的谜团:以均贫富为号召,以战争为手段,不问产权,不问积累过程合法与否。然而以情理代替法理的同时,也就埋下了日后天下重陷不均的种子,新皇朝对农民的剥夺如同农民对前朝权贵的剥夺一样顺理成章。在“揭竿而起”与朝代更换之间,产权制度始终建立不起来,农民的利益缺乏保护,又一次的揭竿而起只是时间问题。如此循环往复两千多年,古代社会原地踏步,直到西方列强以坚船利炮敲开天朝的大门。 在机会平等的公平旗帜下,只要不存在违法活动,收入差别不受道义的谴责,财富的积累也不构成罪恶,社会因此没有理由在违反人们意愿的情况下改变收入分配。收入分配的调整只能在尊重现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既尊重弱势群体的权利,也尊重强势群体的权利,并且只能通过修改分配规则来实现。由于产权与规则均属于法律的范畴,社会对公平的追求以及对收入分配的调整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不言而喻,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立法和执法过程本身必须公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要给各个利益集团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特别当涉及到财政和税收政策时,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物业税、遗产税、中外企业所得税、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补贴、证券市场平准基金等,因影响到收入分配,全国人大应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请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到会陈述观点并提出政策建议,在充分讨论与辩论的基础上,根据事先约定的程序形成法律。 经历了27年的改革之后,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民族正面临巨大的挑战。根植于小农经济的传统均平思想和市场经济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今天公共政策的性质和复杂性也远远超出了昔日包公、海瑞们所能理解的范畴。我们能否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社会的公平观,能否在法治的基础上找到协调不同利益的机制,对于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