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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学习国外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10:13 中国经营报

  作者:英国爱丁堡法学院李征博士

  在美国,用纳税人的钱投资的公共工程实行强制性的保证担保。如同银行贷款强制担保一样,承包商、供应商没有获得保证担保则不具备投标资格。保证人向受益人(业主)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确保工程质量或违约,则由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然后保证人再行使追偿权利或没收保证金、处置反担保资产等。

  这种用信用机制规范工程市场行为,更重要的是,在出现工程质量风险的时候,还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加强了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保护。

  对工程企业来说,有保证人愿意担保,它将更容易得到订单或工程。而其在寻求担保时提供保证金或反担保资产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信誉的保证。

  当然,对于开发商来说,我国已经可以开始申请投保住房质量保证保险。这种制度源于法国,目前在国际上已经非常成熟。这种保险也叫“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 ,简称IDI)”,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十年之内,住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保险费由

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而购买住宅的最终住户将直接拿到住宅质量保单,成为真正的保险受益人。

  在这个险种中,开发商虽然支付了大笔的保险费,但却把相当的质量风险甩给了保险公司。这样,开发商不但可以从大量的质量纠纷诉讼中得以脱身,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维系了企业的信誉。得失之间,是一种很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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