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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霸道何时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7:27 第一财经日报

  朱伟一

  近年来,美国各方对对冲基金的意见很大。有人甚至提出,监管要改革,股市要革命,对冲基金统领资本市场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迫于各方压力,自2006年2月1日起,美国证交会将首次针对对冲基金采取监管措施。对冲基金顾问必须在证交会登记,以便证交会不时审计并了解更多的交易情况。

  对冲基金何以如此有吸引力呢?这里有个法哲学的问题。证券法始于美国,而美国证券法的理论基础是披露与反欺诈。反欺诈的法律十分古老,与普通法一样悠远,但以披露为核心则是美国对股市的较大贡献。证券发行和许多交易行为必须有披露,披露不实要受到惩罚,拒绝披露更要受到惩罚。这样一来,披露就成了关键。如果完全披露,券商还有什么空间做手脚?股市这种游戏还有什么可玩的呢?所以,股市的“老大”们千方百计地要规避披露,而对冲基金恰好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工具,券商可以借助对冲基金这个工具在股市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

  对冲基金无须向公众披露任何信息。对冲基金规避监管有其理论基础,理由是入伙对冲基金的都是大户,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保护自己,无须政府多管闲事。我认为这套说法站不住脚,是顾头不顾尾的理论。对冲基金的入伙人可能并不需要披露的保护,但如果在股市的交易活动也无须披露,这就给了其可乘之机。

  对冲基金与券商勾结起来买卖共同基金股份的事例并不鲜见。千年合伙人公司(M i l l e n n i u m P a r t n e r s)就通过美林公司的经纪人进行快速交易。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违法,但有可能违反了相关共同基金的规定。2005年年初,美林公司因此被罚1350万美元。美林并不承认自己有错,而是解雇了三位经纪人,把过错全部推到他们身上。三位经纪人不服,就此提出仲裁。2005年12月底,仲裁庭做出决定,要求美林公司向三位经纪人支付1400万美元。这回是美林不服气,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从制度设计上说,仲裁通常为券商所用,通常是券商不愿上法院诉讼。而且纽约州的法律也规定,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法院通常维持仲裁庭原判。美林不顾常情弄到法院,可见已经到了气急败坏的地步。

  操纵对冲基金的黑手对外如狼似虎、横冲直撞,对内也是机关算尽,并不放过入伙的“自己人”。对冲基金的定价有很大玄机,是一个比较容易做手脚的地方。对冲基金的管理人按其所管理的资产收费,所以他们有利害关系,有可能高估对冲基金的资产。而对冲基金的一些资产确实很难估价。比如,信贷衍生产品和二次留置权贷款就比较难估价。对冲基金就是要浑水摸鱼,乱中取胜。

  有些人为对冲基金拍手叫好,说对冲基金是一种金融创新。其实,有些所谓的产品创新、金融创新,主要目的就是规避法律。有的明明是要骗投资者上钩,却非要说自己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需要。

  有朋友会说,对冲基金固然凶猛,但与我们远隔千山万水,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不错,对冲基金在国际

资本市场上横冲直撞,暂时还不能明目张胆地打入中国。尽管如此,对冲基金还是会影响到我们的经济。比如,在国际期货市场中,中资公司受到重创,其中都有对冲基金的黑手。国际市场的期货不是不能做,但券商以及对冲基金的凶狠手段,我们至少可以有两手准备:一是看涨不看跌;再就是博小不博大。

  看涨是个承受力的问题。如果看涨,并将交易量锁定在国内商品的需求范围之内,那么即便到时候商品价格未涨,损失也没有超出自己所能够承受的价格。如果我们博小,美国券商和对冲基金这两个巨人站在我们的前面,博弈是它们之间的博弈。在打击躲在巨人身后的小个子之前,大块头首先必须自相残杀。但如果我们做大,由我们出来领衔主演,就会成为券商和共同基金联合狙击的目标。(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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