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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希望渺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5:17 《法人》

  目前,《物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处于停滞时期。由于来自各方的压力很大,此法要在2006年出台仍很困难

  文/ 陈华彬

  虽然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实行“开
门立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此引来了学术界和普通民众对部分条款的争议,但这些争议在较长的时间里恐怕都无法得到解决。目前,《物权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正处于停滞时期。由于来自各方的压力很大,此法要在2006年出台仍很困难。

  现就《物权法(草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焦点一:草案起草过程中,是否单独规定国家所有权一直有争议,草案用五个条款列举式地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借鉴了前苏联的模式,没有突破计划经济的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容易形成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作为私权领域的根本法,这一规定是草案中的败笔。

  焦点二:草案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有人说,草案只对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是一个模糊点,何为国家规定?何为妥善安置?实际生活中,这种补偿往往是地方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种地方规定算不算国家规定?其实,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千差万别,作为国家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作出一个统一规定,具体的标准应通过地方立法解决。

  焦点三: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如何界定这个“公共利益”上,很多人表示了质疑,因为现实生活中,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事例并不鲜见。

  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主要包括了军事用途、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途等,凡是属于商业开发的,决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焦点四:草案规定:第六章专门设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15条,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的所有权确定、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的权利、维修基金的权属及其使用、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以及争议的解决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对于会所和车库的归属,一直有争议。草案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是为了适应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下车库属于开发商重新进行开发的部分。至于很多人提到的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收益到底归国家、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所有?因为人防工程属于公用部分,物权法涉及不到这块。

  焦点五:草案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很多人觉得草案这一规定有点超前,这给一些故意买赃物的人钻了空子,只要手续齐全的赃物就敢买,反正案发后被盗抢的人得把买赃的钱还给我,我也不吃亏。某种程度上,这会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各国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讲的是如果你把别人的东西借来了,又卖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卖方是无权处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他就是没有过错的;基于此而形成的信赖就体现为一种交易的安全。现在各国的法律都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背后的依据是交易的安全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

  (王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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