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法》在2006年出台是众望所归,这部法律将为我们的产权调整、产权改革、产权流动指明方向。但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靠这部法律摆脱国企改制中的所有困扰
文/刘纪鹏
十六届二中全会作出决定,国务院先成立国资委,国资法出台后地方再根据国资法设立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就是这个具有指导作用的《国资法》,经历了10多年的酝酿,却还没有出台。
从8届人大到现在,漫长的13年立法过程之后,我们开始重新讨论这部法律是必然的,这是市场的要求。所以2006年10届人大的时候这部法律一定会提交给人大,最少也要出台一个草案。
社会对《国资法》出台的呼声很高,但实际上这部法律仅仅是一个让产权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过程,不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什么太大的影响。全国上下已经达成共识:即在现有国企改制、产权改革的大环境下,应该出台这样一部法律,来作为我们的行为准则。
国资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让国有资产有人负责,让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到位。但是从无人负责到有人负责,完成这个任务很不容易,它涉及到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人事体制、政府机构这4 大方面的改革。
从2004年4月份新的国资法启动以来,已经经过了一年半的准备时间,时机已经成熟。最初大家都认为这将是一部退出法,是把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法律,实际并非如此。出台《国资法》是我们国家在调整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一个指导思想。这部法律是为了更好的巩固公有制经济的基础,拉动经济和改革的发展,不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
《国资法》的出发点应是抓住主要矛盾,不论哪种国有资产,只要进入经营性领域,就要纳入这部法律调整的范畴。这从细节上反映出中国希望在自己的经济改革中,能搭建起一条新型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接的桥梁。这在西方被认为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是如果我们找到了一条这样的对接桥梁,将是中国经济改革当中最大的亮点。
目前国资委只管了186家大型国有企业,还有下属五类国有企业和资产不在其管辖范围:401户金融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约80个部委下属的5000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铁路、烟草、邮政三个行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央汇金公司拥有的5000多亿外汇储备;广电集团及大学、医院等非经营性转型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同样作为国有经营性资本,却要由诸如国资委、金融国资委、垄断性行业国资委等分别监管,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监管成本压力。而其根本原因就是目前国资委定位不明确,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者,如果是出资人,那么中央就不能只有一个国资委。
正在起草的《国资法》草案设计了一个三层架构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体模式是,国资监管机构是一个政府机构,它由人大授权政府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再授权国资经营机构作为它的代表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而国有企业则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在三层制架构下,国资委把资本交给国有控股公司运营,控股公司对国资委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企业而言,控股公司只是一个投资者,享受的是公司法和国资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反过来,企业享有公司法和国资法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承担为股东创造利润的责任。
这样的三层制架构,对于国资控制的好处显而易见:只要是经营性资产,不管是从自然资源还是行政性资源中派生出来的,依据“经营性”这一共同点,都可纳入立法范围。这样一来,管理的可操作性必然增强了。
《国资法》在2006年出台是众望所归,这部法律将为我们的产权调整、产权改革、产权流动指明方向,使改革做到有章可循,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我们不可能依靠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靠这部法律摆脱国企改制中的所有困扰,这部法律仅仅是我们国企改革过程前进的一小步。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顾问专家,由纪亮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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