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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从畸形的市场经济到混乱的市场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6:38 《中国企业家》杂志

  未来20年,中国的商业社会将从一个人情的、关系的社会向规则的、制度的、法律的社会转型,我称之为法律文化的变迁

  20年以后,应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形成了。但是从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一种法律文化的变迁。我们目前的商业社会、商业交易可能更多地还是在传统中国的商业文明、商业习惯、商业惯例的模式下
运作的,就是比较信赖朋友,比较信赖人情网络、关系网络,不太注重制度、规则和法条。未来20年,中国的商业社会将从一个人情的、关系的社会向规则的、制度的、法律的社会转型,我称之为法律文化的变迁。当然这种变迁还会受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第一是经济发展的波动性;第二是政治结构和政治体制;第三是中国在国际上可能遇到的压力。

  法律文化变迁的动力来自市场内部

  从经济波动的角度来看,我们有可能在今后经历我称之为混乱的市场经济。中国现在处于畸形的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有两种,正如有些经济学家讲的,一种好的,一种坏的。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明坏的市场经济是怎么样的。我认为,坏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有两种:一种叫做畸形的市场经济,我们很多的要素市场就是这样,比较典型的像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从建构之初,就设定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一出生就是畸形的。足球市场也是一样,一开始就是政府机构来做市场,政府机构怎么能够做一个市场呢?

  畸形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高管制度为特征的。按照我的划分,1978年以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能政府时代,1978年到1992年间是高管制度政府,1992年到现在处于高管制度向中管制度转型的时期,可能会一直持续到2010年。这一阶段属于高、中管制度的手段都有,以中管制度为主。到2010年以后则是中管制度向低管制度走,混乱的市场经济可能会从中管制度向低管制度过渡期间开始。

  在高管制度向中管制度转型的时期,我们已经看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利益集团和利益主体力量逐渐增大,形成了一种市场主体和政府谈判的机制。利益主体之间有博弈,跟政府之间有博弈,与劳动者之间也有博弈,这个时候就可能会出现软政府,或者说低管制度政府。接下来就会出现混乱的市场经济。畸形的市场经济还是政府的力量比较大,混乱的市场经济开始以后政府的力量就弱化了,市场的力量跟政府可以进行博弈了。混乱的市场经济可能最需要的就是法治——如何降低谈判的成本、交易的成本、冲突的成本,只有通过法律。

  所以说,未来20年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是需要法律来支撑的。这种法律更多会出现在商业领域,也有一部分会出现在政治领域——这就是我开头讲到的第二个不确定因素,有可能会出现政治结构的变化。政治结构越民主、越自由对法律的依赖度就越高。因为如果传统的政治权威体系被分解的话,会打破原来的社会平衡,这个时候法律也会起比较大的作用。

  商业社会是一个逐利的社会,每一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当中,势必会涉及到第三方或者是市场相对方的利益,所以法律的作用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没有法律的话,人们从事商业交易的成本会非常高,信用成本会非常高,整个社会将陷入到越来越混乱的、无序的状态。所以这种对于法律的需求是从内部产生的,是从商业社会发展的内部产生的,如果不出现大的政治动乱,如果不出现大的经济崩溃,按照目前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人们对于法律的期待会越来越高。正是因为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所以接下来的20年,立法、修法会成为社会的聚焦点。早期的立法、修法是由行政来主导的,这是跟高管制度社会密切相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参与度会越来越高,参与博弈的主体会越来越多,整个社会对于利益主体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容忍度、宽容度也越来越高。

  从根本上讲,这种法律文化的变迁来自于市场的交易过程本身,来自于市场竞争的过程本身,来自于市场经济中大家都感到陌生、不可测、不可知的社会交往、经济活动、经济行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陌生性,越来越增加了不可知性,越来越增加了市场的复杂化和瞬间的市场交易。从老百姓来讲,随着整个社会开放度的提高和出于对混乱的市场经济的畏惧,就有了对制度和规则的需求——起先是依靠交易各方反复博弈,到最后转向用比较好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

  我之所以强调法律文化的变迁,还跟这一代人的素质和出身有关。20年以后将会有非常多的学法律的人才进入治国者的行列。现在是工程师治国,5年以后会有个别的法律界人士进到最高决策层;10年以后会多一点,再以后主要就是以学法律的、管理的、经济的为主了。到了那个时候,社会对于法律的认知,在上层建筑领域里就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法律文化的变迁,肯定是综合性的因素在起作用,但总的来说,它是源于市场内部的,源于市场交易力量,源于改革开放后老百姓对于法律的认知度和领导层对于法律的认知度。它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我觉得20年都不够,但是这20年会有一个开始。

  英美法系更适合中国

  从法律文化变迁的内容上看,我认为英美法系比较适合中国的这种社会转型。中国现在处于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千年未有的大变革,每天都有新东西,新问题,而且市场还是畸形的,无论是劳动力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还是

资本市场都是刚刚建立,有大量的新型的纠纷和对于法律无知所造成的空白。这个时候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最合适的,否则我们目前这一套成文法体系根本应付不过来。而且中国的社会结构有特别类似于英美,比如说我们的证券市场是按照英美法系建立起来的,我们的《公司法》也是从美国搬过来的,大陆法系国家就没有什么独立董事制度的,它是监事会。我们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度跟美国也差不多,美国也分联邦和地方,等等。

  大陆法系不太适合中国,还有文化上的原因。大陆法系对成文法典的完美性、完备性有很严格的要求,在目前中国是做不到的。中国人治的传统太强大了,再加上中国人没有像德国人的严谨性、日本人的好学性——他们的民族都非常统一,非常齐心,而中国人比较散漫,有一点像美国人。统一性,民族的凝聚力,纪律性,以及对哲学的严谨性是大陆法系发展最根本的基础。大陆法系存在了一二百年,现在也开始学习英美了,因为社会变化太快,成文法适应不了。

  但是如果中国采用英美法系,会遇到两个非常大的障碍,一是在我们现在的政治结构下,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其次,法官的素质比较差。判例法对法官的能力要求很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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