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
国防大学防经济研究中心副所长研究员 卢周来
采写:本刊特约记者 张伟杰
利息税“存”与“废”,两位教授观点各异,论争激烈。
本文背景: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开征税率为20%。
开征利息税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通过征收利息税抑制储蓄增长过快的势头,促进消费;促进居民投资分流,让一部分储蓄资金流向其他投资领域;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能转移财政支付,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和谐。
但据报道,我国居民的储蓄并没有随着利息税的收取而降低。征收利息税的5年来,居民储蓄一路飙升,居民储蓄余额在2000年首次超过6万亿元,2004年末则创纪录地达到12万亿元。据此,有人认为“我国开征利息税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同时,从2004年开始,我国物价的涨幅已超过了利率,也有人认为,“这说明对并没有增加实际收入的利息征税,显然不合理”。还有人提出,“从我国的储蓄构成看,储蓄的人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当中有大量的每月仅拿三五百元工资的打工者或更低的低保人员,他们省吃俭用把款存入银行,最后不能全部拿回自己少得可怜的利息,还要被扣除利息税”,这从法律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国家规定月收入800元以下是不用交税的。另外,对我国大量的普通工薪阶层来说,他们的月收入大都在1000到2000元之间,发工资时已被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工资存到银行后,取款时又要被扣利息税,无疑是对公民的双重征税,似乎于理于法都有些不公平。
于是,关于停止收取利息税的声音开始此起彼伏。
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利息税,近来一波三折。先是商务部去年11月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之后又有国税总局官员出面澄清。利息税的争论每一次都与我国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最近,是否取消利息税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为此,记者采访了财税法专家、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和著名经济学家、国防大学国防经济研究中心副所长卢周来研究员。
利息税不宜取消?
法律与生活:目前很多人都在呼吁,国家应该取消利息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二位怎样看待这一问题?
卢周来:利息税当初出台,是想使居民降低储蓄,扩大消费,从而使中国经济走出由于消费需求不足而导致的连续几年的通缩阴影,促进宏观经济持续增长。所以,这一政策的初衷的确是针对经济本身。但几年的实践表明,在中国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下,这一原本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在社会层面却不自觉地扮演了继续扩大贫富鸿沟的角色,这就必然会引发人们的思考。
刘剑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是从1999年开始征收的,到目前征收的时间还很短。当时之所以开征利息税,是为了刺激居民即期消费拉动消费需求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当时开征利息税,政府还有一个考虑是试图拉动当时低迷的股市,希望通过征收利息税,变相地降低存款利率,降低存款收益从而促使老百姓把资金投向股市。应该说,这一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我个人认为尚不宜取消利息税。
卢周来:我认为,目前取消利息税应该是可行的。即使不从公平的角度看也可以取消。去年全国物价指数上涨3.9%,存款利息仅2.5%,已经是负利息,再征收一道利息税所剩无几;今年前三季度物价上涨指数有所回落,但个人消费品指数平均仍然接近1.5%,再扣除利息税,实际利息也接近于没有。所以可以取消利息税。
刘剑文:但是,要看到,利息税目前依然发挥着相应的作用。从拉动股市的角度看,我国股市一直低迷,如果取消利息税,老百姓对于把存款用于投资的愿望就会更小,对股市发展会不利。而且利息税对稳定物价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香港在1993年的时候曾经取消过利息税,其中一个理由是很多香港人把钱存到了外国,影响了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因为香港实行自由对外外币的政策。而我国实行的是外汇管制政策,不会出现香港那样的现象。因此,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看,我国目前还不宜取消利息税。
善花结出恶果?
法律与生活:卢教授,如您刚才所说,利息税本是一项有着良好初衷的宏观调控举措,但是,为什么这样一朵善花会结出“扩大贫富鸿沟”的恶果呢?
卢周来:从经济效率看,正统的经济理论都支持这样的观点,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通过利息税刺激消费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且,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由于传统经济运作模式的惯性以及中国经济增长路径的特点,政府在公共工程上的重大投资在经济增长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通过利息税增加政府税收从而增加政府投资,这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有利于经济增长。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利息税的确是一个经济问题。然而,利息税作为公共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也与所有的税收政策一样,不可避免地引发“二次分配”。恰在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结构背景下,利息税主要承担者又是中低收入阶层。由此妨害了社会公平。所以,关于利息税的争议,其实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矛盾在政府经济政策上的具体化。
美国著名经济思想史学者海尔布鲁纳曾经说过,所有的经济政策其实都是在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当哪一个问题较为突出时,经济政策就重点解决该问题。这一观点其实也为当前我国利息税存废之争提供了理论支持。这就是,当中国经济突出的问题是解决由需求不足导致的通缩阴影时,利息税作为其中一项经济政策,有其一定的位置;但当中国经济自2002年已重新步入经济增长的快车道时,由于中国改革矛盾累积的性质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凸显,阶层之间利益冲突加剧,如果协调不当可能成为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因素时,利息税这一有益经济效率却妨害社会公平的经济政策,的确到了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了。
法律与生活:刘教授,对于“利息税造成了新的贫富差距”这一说法,您是怎么看的?
刘剑文:我不完全同意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只有工薪阶层在银行存款,只要在银行存钱,不论是工薪阶层还是高收入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交纳利息个人所得税,而且是谁存的钱多,谁的利息收入多,谁交纳的利息税就越多。这并不会导致扩大贫富差距,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另外,利息税本身数额很小,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并不大。
法律与生活:那么,卢教授,对“利息税所有存款者都要交,对大家都是一样的”这一观点,您是怎么看的?
卢周来:表面看,所有存款者都要交利息税,是公平的,但如果考虑到全社会不同人群的收入来源,就不公平了。普通百姓主要收入是工资,存款利息是惟一的财产性收入,且占其总收入份额本来就微不足道,而利息税连这点微不足道的财产性收入都要收走一部分,实在说不过去。但对于中国富裕阶层来说,尤其是新兴资本阶层来说,他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利润,许多人的投资来源又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即所谓“有钱人从银行借钱,没钱人把钱存银行”。所以,从相对水平看,利息税的主要受损者还是普通居民。
税制应该与时俱进?
法律与生活:卢教授,那您是不是认为利息税的存废应该放在具体的国家宏观经济背景之下,在不同的经济境况下,政府应该扮演不同的公共财政角色,采取不同的政策?
卢周来:利息税以及其他税收及其支出政策,都属于公共财政范畴。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由于资源配置效率问题主要由市场解决,政府“公共财政”这只“看得见的手”主要发挥作用的领域恰是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根据主流经济学提出过公共财政中所谓的“税赋原则”,高收入者应该比低收入者多交税,其目的在于符合那种社会认为是合适的和公正的收入分配,并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每个公民公正对待。
而利息税作为公共财政政策,在我国实施的实际情况与公共财政政策应该有的着力点即社会公平问题有抵触,当然应该予以调整。政府的其他公共财政政策也都应该归位。温家宝总理在此次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一构想,就要从类似调整利息税这样具体的公共财政政策做起。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5年1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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