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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条件下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6:50 人民网

  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司长:

  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必须从两方面下功夫:一是弄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努力把握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二是研究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把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与现阶段的客观实际相结合,使之与时俱进。

  一、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揭示出剩余价值的来源,并进一步揭示出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而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是回答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问题。

  关于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惟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就是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但作为价值,体现的是无差别的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生产耗费,这是一般的人类劳动。

  关于商品价值的量的规定,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得出:“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科学论断。

  因此,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是价值创造的一元论。

  马克思把考察和研究的重点放在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劳动进行了一系列区分,如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等等。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建立在以劳动二重性为枢纽的一系列劳动范畴基础上的。

  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也就是生产性劳动,才创造价值。资本家投资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不创造价值,只有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劳动力要素的贡献,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在工人和资本家两大对立阶级中,站在工人立场,维护工人利益,反对对工人的剥削,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并最终解放全人类提出理论依据。

  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是一百多年前的事情,当时资本主义工业化还处于初级阶段,物质生产部门在经济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为了缓和各种矛盾,资本主义在科技革命浪潮的不断推动下,注意吸收社会主义的一些积极因素,加大了自身调整、完善的力度,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迅速增长,一般人均年收入达2-4万美元。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手段也有了很大改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的资本家强迫劳动、工人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恶劣、遭受残酷剥削等惨状已得到很大改变,劳动者向白领化、知识化转变,劳动条件大为改善,工资收入总体趋于上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条件有很大的不同。

  1、现代社会劳动正在由体力为主变成以脑力为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以体力为主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尽管马克思当年曾经论述过脑力劳动,认为脑力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和自乘。但是,马克思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经济社会发展到今天,以知识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使现代劳动形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的知识含量空前增大,劳动的创造性日益提高,脑力劳动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工作作为复杂劳动,已经难以用简单劳动的倍加和自乘来衡量。

  2、社会产品中以体力为主的活劳动含量日益减少

  由于社会生产中机械化、自动化的广泛应用和发展,单位产品包含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活劳动大为减少。同样多的活劳动,在今天可以创造比过去多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产品,也就是生产同样多的产品,所消耗的以体力劳动为主的活劳动在日益减少。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产品中包含的活劳动还将日益减少。

  3、劳动主体队伍呈现多元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研究的劳动主体,主要是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者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劳动主体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既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也有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主体,还有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中介服务的劳动主体。多元结构的劳动主体必然涉及到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4、社会生产要素发生很大变化

  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已经被“多要素”所替代,过去不被重视或发挥作用不明显的生产要素如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正在逐步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而且在社会产品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同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程度也发生了极大改变。马克思曾说过资本家的管理也是劳动,但同时又强调资本家的管理是与剥削相联系的劳动,只是将价值加入工人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之中。这些都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5、原来意义上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在加速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传统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百多年前的物质生产部门在当代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众多非物质生产部门即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在西方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劳动已占总劳动的60%-7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第三产业也获得了很大发展。这一切都表明,第三产业不仅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而且创造的价值也越来越大,在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定上,必须有理论上的突破。

  三、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由于受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条件的限制,现在看来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局限性。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从来都是开放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也要随着实践的推进而向前发展。既不能因为现在生产高度发展出现的新情况而否定其基本原理的正确性,也不能因为马克思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劳动价值论与现实不对应而否定现在的经济现象,正确的态度是把握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从当代现实出发,不断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的认识,使理论研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1、坚持“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拓宽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尊重知识,尊重劳动

  人是创造价值的主导因素,人类劳动始终处于中心、本源和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机器、知识都是人创造出来的,比如专利,如果没有人去使用,是不能产生任何价值的。

  在内涵上,应进一步明确,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包括体力劳动,更应包括脑力劳动,从事科技、知识、管理的人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这些劳动应该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无论是雇佣工人的劳动,还是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企业付出的劳动,都应该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在外延上,不仅包括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也应该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拓宽对劳动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仅有理论意义,更重要的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目的在于强调“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从而实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2、正确认识和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问题

  马克思认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就是剥削。因此,要清醒地看到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存在雇佣关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存在剥削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到2004年,非公经济占GDP的60%、劳动就业的70%,出口贸易的60%。资本积累的速度之快,超出我们的想象,但雇佣的劳动者工资增长缓慢。比如,近两年我国煤炭产量以超过10%以上的速度增长,居世界第一位,煤炭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但煤矿工人的生产条件和工资待遇没有得到多大改善,事故不断,剥削还是比较残酷的。因此,允许剥削现象存在,并不等于让剥削现象放任自流,而应依法对剥削进行监督、管理和引导,使剥削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剥削的部分只能是在合法经营并且依法纳税之后的剩余价值,不允许侵害被雇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侵害国家合法权益,不允许偷税骗税、走私、贩毒等等。即使在合法的范围内,国家也应对过高收入依法进行调节,例如,征收高额累进

个人所得税,征收
遗产税
,引导私营企业主和外商逐步改善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倡捐资赞助社会公益事业等。我国现行的调节收入分配的方针――取缔非法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已经体现了这些精神。

  3、科学认识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

  财富分配并不等于价值分配,而应该是使用价值的分配。正确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是理解价值创造和财富分配的关系的关键。当社会生产的产品通过分配最后进入人们的消费时,这里分配的对象物只能是用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各种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是社会财富,是使用价值和服务,而并不是价值。因为价值是一种与物结合的抽象劳动,它体现人们的一种利益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可能被分配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表面上看,分配采取的是货币形式即价值形式的分配,但货币在这里只是测定分配数量的尺度,而分配的实际内容则是一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量,更确切的说是国民收入,是以不变价格计算的一年新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即可用于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的总和。可见,由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决定价值分配的观点,即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的命题是不能成立的。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曾援引并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威廉·配第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的“土地”是泛指自然界。而且,除了劳动和土地之外的那些物化劳动即所谓资本,也同样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可见,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创造是由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离开了其中任何一项,财富的生产都是不可能的。也正因此,所以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会按照它们各自的贡献分到应得的份额。因此,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应该按贡献参与分配。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参与分配的群体其社会地位不同,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别,在我国体力劳动近似“无限供给”条件下的雇佣工人处于明显弱势的这个现象必然会对分配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效率优先的基础上,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平,特别是要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凭借劳动贡献所获得的收益。

  因此,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要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就必须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就必须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大力整顿不合理收入,同时,要相应调节过高收入。 (甘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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