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经济学人 > 正文
 

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直面民间金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0: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风起于青萍之末。为民间金融“正名”,决策层已酝酿多时。5月25日,央行在其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首次公开承认,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日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提出,应把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的轨道,放在明面上。怎样认识这一复杂的经济金融现象?如何对其规范引导、趋利避害?就这一问题,近日,记者专访了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范德军。

  记者:何谓民间金融?它在我国的发育程度如何?

  苑德军: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各种民间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

  近年来,民间金融活动十分活跃,民间金融规模逐渐扩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之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定点观察站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农户户均借款来源中,来自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只占26%,而来自私人的贷款则占71%;从地区结构看,东部地区农户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金融,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76%和60%。花旗银行2005年1月份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2004年5—10月间,中国国内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被分流的居民存款有相当部分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现实情况和活生生的数据表明,在农村借贷市场上,民间金融占据了绝对优势,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主要渠道。

  记者: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具体的金融形式,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的,目前,民间金融活动呈现哪些特点?

  苑德军: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使民间金融呈现出一些新的运行特征。表现为:

  民间金融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直接相关

  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我国的民间金融是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的。民间金融是为解决一定地理区域内经济主体对生产和生活的资金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一种“内生金融”。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也比较大。浙江省是我国民营经济比重较大和发展较快的地区,全省经济增量的70%来自民营经济,而该省的民间金融规模也相当庞大。相对于东部,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起步较晚,因而尽管民营企业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很高,但民间金融规模要逊色于东部。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

  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经营重心逐步向大中城市转移,相应撤并了一大批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营企业难于从正规金融处得到贷款这样一种情况,客观上为民间金融提供了发展空间,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一种“你进我退”的关系。

  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风险约束有所强化

  民间金融活动中信用关系的达成,是建立在资金供求双方彼此相互了解、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即贷方主要是以借方的信用做保证实现借贷行为。贷款双方不了解,则通过双方都高度信任的第三者居间牵线搭桥来缔结信用关系。从实际情况看,县域经济中的民间融资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体部分,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县或县以下的民营企业及农户分布较广、数量众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大多不高且资金需求差异很大,因而与他们相关的民间融资行为也不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除少数私人钱庄融资和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外,大多数民间融资活动都是分散的,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很低,使我国的民间金融仍然带有“血缘”、“地缘”、“业缘”的鲜明特点,对传统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历史继承性。由于合约双方多为个人,彼此之间信息高度对称,加之借款人一般情况下都能恪守信用,按时还本付息,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更强的信用可靠性。近年来,银行监管部门对正规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大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推进,也使民间融资主体的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借款人的信誉要求增强。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有的融资方甚至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抵押或由中间人做担保。所以,尽管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的借贷行为,但实际上违约比率并不高。

  记者:由您上述可见,民间金融的生长有其必然性,那么,民间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苑德军: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可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其一、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约束是资金不足,而这种情况又很难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缓解。民间金融则为一些求贷不能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了燃眉之急。这些经济主体既可通过民间融资解决创业资本的不足,也可通过民间融资补充追加资本。从民间融资的用途看,借款人用于生活急需的只是一小部分,而生产性融资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是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使众多民营中小企业摆脱了资金困境,获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支持。

  其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融资是一种和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合约双方之间信息高度对称,作为资金供给方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资项目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因而有利于其正确确定融资决策,并对贷款人在资金使用上予以实时监督。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由于其融资行为是在没有任何行政因素干扰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因而这样一种融资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个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个人,相应强化了其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其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其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形成了互补效应,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和发达国家相比,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的客观性和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所具有的互补效应也更加强烈。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当以亿计的农户的庞大的资金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

  就具体的交易过程而言,民间金融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二是信息优势。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经常存在的,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贷款甚至不惜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造假行为,而民间融资中的当事人由于彼此之间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为低。四是速度优势。民间融资无烦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到所需资金。民间金融的这些独特优势,也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长期共存、形成互补效应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肯定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民间金融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一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当投资主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便求助于民间金融来实现投资目的,这无疑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没有严格的手续,也容易引发民间纠纷。有些民营企业的内部集资款到期无力偿还,或是民间金融组织倒闭破产,都可能引发局部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但比较而言,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超过了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记者:麦金农说,对经济造成阻碍的金融压抑,源于金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避免金融压抑,需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对此,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操作思路?

  苑德军:民间金融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金融产业政策取向,关系到国家的整体金融改革和发展战略。从现实情况出发,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的民间融资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等行业扫清了障碍。应该遵循“非公经济36条”的基本精神,尽快制订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施细则,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参股、控股、设立、市场退出、经营和监管等做出全面的制度安排。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的改组改制。构建民间融资服务体系,改善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财务信息既不完整又不透明,有的私营企业把财务状况视为个人秘密,没有专职财务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社会征信系统,也无处搜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记录,而有关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硬信息”,恰恰是融资债权人迫切需要了解的。所以,应规范中小企业的会计财务制度,并把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正在建设中的征信系统。同时,应组建专门机构,为融资合约双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民间金融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民间金融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