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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操作风险防范已成为中国银行业管理软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0:03 金时网·金融时报

  数日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对最近银行业出现了一些丑闻和重大案件,总结了三个“80%现象”:一是职务犯罪增多,尤其是一把手犯罪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大幅度上升,和往年相比,增长率接近80%;二是80%的银行案件发生在基层银行;三是内外勾结案件增多,占案件量的80%。

  对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大要案频发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教授、青年经
济学家钟伟一语中的:操作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管理的软肋。

  三大因素造成案件频发

  钟伟说:“我们必须辨认什么是操作风险,然后才能解释大案要案频发的原因。”

  英国银行家协会(BBA)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到现在,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沿用这个定义。因此我们大体上可以了解,和操作风险密切相关的四大因素:人、流程、系统、外部事件。

  这位主要从事银行风险管理研究的经济学家认为,三个因素是造成当前银行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银行高管的问题。我国金融机构之所以出问题,风险暴露部位首先是银行高管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采取的是行政性的官本位手段,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手段运用相当不足,导致高管人员具有很强的道德风险,这是近年银行业出现问题的关键;

  其次是操作风险汇报线路和业务流程的问题。特别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层级比较长,又没有良好的全流程监控,那么分支机构潜伏和暴露的问题就会令人防不胜防;

  第三是系统建设的问题。1998年之后,国内银行在金融信息化、电子化方面的建设确实有了长足的改善,但是有些银行利润打得很高,实际ICT投入不足,系统建设的滞后使得总行难以对分支行进行准确到位的内部监控,也是造成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操作风险防范是软肋

  新巴塞尔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这一做法引起金融业、专家学者和各国监管当局对操作风险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开始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风险管理的体系。但是,与信用和市场风险的管理不同,操作风险管理显然面临着很大难度。

  钟伟认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从理解来看,就是把巴塞尔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起来进行资本计提的过渡版本,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要求把操作风险纳入到监管资本的范畴。商业银行在资本方面也许忙于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由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定价技术有了长足改善,因此再沿用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那样的做法,并不太合适,商业银行正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开发符合监管要求、又能反映本行实际风险管理水准的、基于内部模型法的资本配置模型,这是一个非常艰苦的转型,在引入在线价值工具的基础上,建模、回溯试验和压力测试都需要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付出艰巨的努力。

  二是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在2006年底达到覆盖信用和市场两大风险8%的资本充足率,留给商业银行的时间只有不到18个月了,这给商业银行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有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建立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也不会是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客观上也使得操作风险防范成为中国银行业的软肋。

  “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

  对于操作风险的认定,存在多种版本,细致的操作风险管理手册可以将其罗列出几百种之多。相对于把流程、系统和外部事件的风险进行管理而言,钟伟认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仍然是对人的管理,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

  钟伟建议说,对那些尚未深入介入到操作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如果试图形成操作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循序渐进地来进行。

  第一是要梳理本银行的组织架构,对操作风险形成一个良好的、定期的操作风险监测和汇报线路,一般而言,这样的风险报告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直接提交给监事会,若无监事会则提交给董事会,责成管理层就操作风险内部监测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改善;

  第二是建立高管人员市场化的激励约束制度,包括到任离任审计制、年薪和期权激励制、高管人员良好行为准则制等,使得从基层行到总行的管理人员都能置身于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之下;

  第三是建立覆盖全业务、全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不仅仅包括对已有的各种业务流程的再造和设置操作风险控制点,更有助于总行对其星罗棋布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是针对一般员工制定一个罗列式的操作风险管理手册,使得员工能根据手册速查,了解发生某种操作风险后,应该如何处理和向上汇报。

  是集体负责还是无人负责

  钟伟认为,对商业银行而言,其风险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是否形成了基于个人负责制基础之上的集体决策制。为此,他对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重大决策时采取的集体投票制的现象进行了批评。

  所谓集体负责制实际上就是无人负责制。

  他分析说,以前在我国银行当中,都是一把手说了算,这使得“一把手”蕴涵了非常强的道德风险,一个分支机构乃至一家银行的兴盛或者衰败,都维系在一个人的道德和智慧之上。目前有些金融机构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关系本机构命运的大事,都要通过无记名的集体投票来决定,因为这样事后难以追溯当初参与投票个人的成败得失,因此这种名义上的集体负责制,实际上是无人负责制。

  他指出,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就必须意识到,一般员工的照章办事也好,高管人员的集体决策也好,都必须基于个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微观基础之上,风险管理框架本身,必须能够甄别和奖励那些善于应对风险获得收益的高管和员工,惩罚那些过度冒险或者厌恶风险的人,惟其如此,金融机构内的风险文化才是良性的。

  对于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13条措施”,钟伟认为,总体相对完备,但“13条”未涉及对操作风险如何进行监管资本配置。

  他指出,就操作风险事件而言,存在所谓低频高危事件和高频低危事件。涉及高管人员的大案要案往往属于前一类事件,而一般员工的能力不足或者渎职则往往属于后一类事件。对高频低危事件,由于银行历史样本足够大,所以用统计法来进行管理比较行之有效,对低频高危事件,往往需要我们积累案例逐个分析,并结合具体情景进行模拟,找出银行实际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目前银监会也正在征集此方面的案例,相信通过鲜活的案例剖析和情景模拟,中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能力,能得到一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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