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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莫里斯:如何在一个发展的经济体中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5:33 新浪财经

    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市政府主办的“2005诺贝尔奖获得者北京论坛”5月30日-6月1日在京举办。本次论坛通过举办以诺贝尔奖获得者为中心的系列学术讲座和座谈等活动,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和我国政府官员、经济学者和企业界人士提供一个高水平的思想交流和务实对话的平台。下面是詹姆斯-莫里斯在发表主题演讲。

  演讲人:詹姆斯-莫里斯

  演讲题目:如何在一个发展的经济体中征税

  詹姆斯·莫里斯:下午好。很高兴能够站在这里,我主要是讲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征税。

  在低收入国家我们会发现征税比较困难,因为公共支出需要税收,但是很难收税。我们在经济学中叫做非正规部门的一个部门,他们主要是通过现金交易,没有银行账户,所以很显然,在这些非正规部门里的交易,很难被当局所监控。他们可以成为税基,但是和这些通过正规银行账户进行的交易完全不一样,因为他们主要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的。所有的税都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比如说有人头税,还有财产税,比如说土地税等等,

  但是总体上来说,对于当局来说,对于发展中国家,对有些家庭的征收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对于收税规则的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那就是对于交易进行监管和控制是没有成本的,也就是说对这方面享有着完全信息,但是对于很多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来说,往往这种假设条件是不存在的,比如说在印度或中国。所以对于这个最优征税理论当中的某些条款来说,如果它们是适用的话,只有一小部分是适用于这些国家经济体中的某个部门。这个理论当中主要的规定就是效率定律。

  总体上来说,生产能力应该是有效的,听起来好像是微不足道的一件事,但是它的影响还是非常深远的。它要求所有的生产者对于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者是劳务,面对同样的价格,而且对于销售者之间的交易不应该征税,而且对于最后在计算价格下降对于一个公司和盈利税的计算方面,也应该记入这方面的影响。而且它也意味着对于对外贸易不应该有收税的现象,当然有一个例外,就是一个国家对于某种出口货物有垄断权的话,这是例外的。所有的条款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不存在的。对于相对来说高收入的国家,这种情况可能也是不存在的,比如说在英国,在二战的时候需要极大的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当时就引入了一个叫做购买税的税种,它主要是对于大的公司所出售的各种产品进行征税,而且也包括像其他生产者的交易进行征税。当时是故意出台的一项措施,使行政成本能够得到缩减。而且最后证明,这个政策还是比较有效的,这些大的公司也不容易逃税,行政收税的成本也比较低。

  还有一个很漫长的传统,就是对于这些交易的产品进行收税。大家也知道,在比利时有很多非常辉煌壮丽的大厅,史料显示,这些大厅利用经过比利时境内的货品交易征收的税而修建的,因为他们经过这个城市就必须交税。我们可以看到,在进口方面,很多国家都是对此收税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他们有非常高的关税。在世贸组织条款之下,这种关税正在逐渐消减,但是我们也可以对于进口物品征税。进口物品征税,可以和国内物品征税相联系。但是对于国内的生产者是否为他们自己的交易付税,这一点没有像监管进口产品这样容易了。出口税也是可以选择的,而且世贸组织条款对于出口税方面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而且他们也是允许征收出口税的,虽然总体税和自由贸易的观点是反对征收出口税的。但是由于监管出口非常容易,所以大家也认为进行出口税的征收也是一件可取的事情。大家也可以认为可以对出口商品进行征税,而且出口税是由外国人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家在向外国人征税和本国市民征税之间选择了向外国人征税。但是在出口税这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它叫做无代表征税,在这方面很难说出口税是由谁来支付的。我们可以说是由外国人来支付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真正支付出口税的人民其实是位于本国出口行业的生产者和财产的所有者。所以从总体上来说这也是有效的,虽然是间接的向本国人民征税的方式,也就是征收出口税。这样一种专门化的征税,很显然是有劣势的,就意味着人们对于非正规部门的商品有更多的购买欲,因为可以逃税。

  另外一个问题,就像累计所得税方面的累计局面并没有很容易的被获取,可能一些收入更高的人,他们买的东西更多,而他们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在正规的行业里所生产的,这一部分可以很容易的征税,但是这一点也并不是确定不变的事实。有一个可以加强累进的因素,就是对于不同质量的产品进行不同的税率,比如说对于汽车和旅馆进行累进制的收税方式。我的观点就是对于那些更为富有的国家,这个问题可能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对于他们的税收体制来说,并不希望达到大幅度的累进现象,因为他们有个人的补贴,但是在社会福利和补贴不是那么好的国家来说,这一点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

  对于那些只能略微的进行监控的产品而言,是什么样的情况呢?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这个主要指的劳动所得。在中国和印度以及其他的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比立法上规定的所得税税率得出来的收入是要低的,而且我们也可以看看在他们的国民收入体制当中,有关的统计数据表明,他们的工资和薪水以及自己雇佣自己所得的收入,只是国民收入很小的一部分。所以这部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来看看国家当局对于税收来说还是有足够大的错误的存在。

  有趣的问题之一,对于这样的所得税的不确定性是怎样影响编辑所得税率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模糊的。存在的收税方面的错误,可以成为我们提高税率的一个原因。这可能和有些人的预测是相反的,有人可能认为这些错误会有一个低的税率,因为如果对于税收的激励机制是很重要的话,我们很自然的就会期待一个高的税率。另外一个看待这个问题的方式,可以设想一下,在这个事件当中,他们的收入会受到监管,而有些人没有受到监管,就是说有些人可以逃避这个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他们成为科税的前提,有一部分人在这个群体当中被忽略了。只有一部分人对政府的税收收入是负责的,所以对于可控税的每一个人面临着税收监管方面错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税率肯定更高。

  很多人也会想到在这方面会存在一些监管的遗漏,也会存在偷税和腐败的现象,这也是另外的一个问题。我们要解决腐败和偷税现象,必须建立起完整的审计体系,就会有很多政府官员在这方面工作,而且他们会开一些罚单。由于行政的成本比较高,但是由于加强了对税收的监管,所以整体的税率降低,而税收的收入会增加。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他是不是应该让国民收入当中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一大部分来自税收。从广义上来说确实是这样的,香港在这方面可能是例外,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这样,因为在这个国家当中有很多事情要做,卫生、教育、安全、公共服务、交通以及对穷人的补贴,都需要国家进行开支。如果提高税收收入的比较福利成本和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一样的话,对于他们的国民收入当中的税收部分的比例应该是完全一样的,所以我已经在这个地方讲了一些观点,我认为税收扭曲的因素,对于私人企业还是有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税收方面的扭曲也被那些非正规部门,也就是不需要付税部门的不扭曲进行了一个平衡,达到了整个经济状况的非扭曲现象。

  所以我认为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并没有必要使税收比发达国家少的太多。虽然存在税收扭曲的因素,但是还是有大量的非正规部门不付费,前者的扭曲和后者的不扭曲,可以使整个经济达到平衡。当然,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税收收入如此困难,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中国有其它的原因,并不像上述所有原因一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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